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中出现了一种新的办学形式,即国有民办二级学院(也有人称为国有民营、公有民办二级学院)。尽管叫法上不甚统一,但是其办学体制的实质却相同:利用原国有高校(母体)多年办学中积淀的无形和有形资产(如声誉、师资、校园、设备、图书资料、管理人员等),采用国家对民办高校的优惠政策,采取民办高校的办学运作机制,独立于母体高校自主办学。因而有人认为,这种办学体制有避国有、民办两种办学形式的不足而又兼取两者之长的互补优势,是一种全新的办学形式。对此赞誉,笔者却不敢苟同。笔者认为这种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办学体制,无论是从办学的形式上还是从实质上,都有值得质疑的地方。需要说明的是,本文讨论的是办学体制、所有制问题,故不含将国有大学里的某一院(系)通过一定方式由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去办,而国有性质不变、不是独立法人的国有民办二级学院。 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体制不顺,概念不清,难以成立 目前,我国高等教育办学体制符合国家规范的可分两大类:一类为国有高校;另一类为民办高校。前者的举办者是国家,是国家作为单一投资主体,利用国有资产依法设立的,显而易见,国有高校投资主体中不包含任何其他非国有成份(注: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1993年12月21日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国有高校“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馈赠者不作为投资人,故接受馈赠的国有高校投资主体中也不包含非国有成份.)。后者“系指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依照本规定设立的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注: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第二条).国家教育委员会文件.教计[1993]129号.)。据此,不难理解民办高校的投资主体中排除了“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组织”,是“各种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自筹资金”举办的,也就是说民办高校中是不包含国有成份的(注:“民办公助”办学,国家拨给民办高校助学之款,实质属于捐赠性质,不是投资,故受国家资助的民办高校也是不含国有成份的.)。 由此可见,在我国的高等教育办学体制中,“国有”与“民办”是各有其特定含义的。笼而统之叫作“国有民办”,概念上必然含混不清,既经不起推敲,又不准确。 既然国有民办二级学院中的“二级学院”是相对于母体高校(即一级学院)而言的,是一种独立于母体高校的独立办学机构,与母体高校一样是独立法人,那么,所谓一级学院与二级学院的界线理应就此消失。 笔者认为,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在学校性质上应该明确,体制上应该理顺:是国有的就不叫民办;同样,是民办的,就不是国有。另外,办学体制上,独立法人的地位是平等的,无所谓一、二级学院之分,本不属“母体”高校中的二级学院,理应独立办学,不应该依附“母体”。如此这般,办学才能名正——言顺——事成。 二、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产权及其界定不明晰 如上所述,目前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一种含糊不清的办学形式。当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资产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在举办者、管理者、办学者之间引起财产所有权以及与之相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益纷争。因此,在办学初始阶段进行产权界定很有必要。“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1日发.)。正确界定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产权性质和归属,除了为避免日后权益纠纷外,还是决定由谁管理和怎样管理学校的先决条件,也是决定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向哪种方向发展的关键。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我国对国有和民办学校采取了不同的管理政策,民办高校在倾斜政策的扶持下,经济效益颇为可观。那么,对国有民办二级学校是采用国有高校管理模式运作?还是采用民办高校管理模式运作?这要依据产权性质而定。产权界定的原则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1日发.)。根据这条原则,从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实际的投资情况分析,其产权性质和归属有以下三种情况: 1.单一国有型。如果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是其“母体”——国有普通高校独资(包括投入有形、无形资产)设置的,或者与国有(不含非国有)企、事业单位联合投资设置的,无论这一种或几种投资主体的投资来源情况怎样,均应视为是国有资产投资,国家是这种投资的唯一主体。 也有人认为,在这些国有企事业单位中,除了国有资产外还存在非国有的所谓“自有资产”,用来投资举办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是这部分“自有资产”。这种说法在法律、政策上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和转移”(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1993年12月21日发.)。所以,国有普通高校、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举办国有民办二级学院,无论用来投资举办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资产经历了多少层次的分级分工管理,都不会改变国家是唯一产权所有者的身份,其产权性质为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