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制度是美国高等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无论是公立高等学校还是私立高等学校,都实行董事会制度。但是,由于公、私立高等学校在办学主体、经费来源等方面的不同,公、私高等学校的董事会制度既存在一些共同特征,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正在推进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一些大学也在尝试建立自己的董事会制度,因此,对美国公、私立高等学校的董事会制度进行深入研究,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美国公、私立高等学校董事会制度的历史渊源 美国高等教育肇始于殖民地时期的9所私立学院,高等学校的董事会制度也在殖民地时期基本确立下来。在这方面影响最大的当属哈佛学院、威廉·玛丽学院和耶鲁学院。 哈佛学院是美国第一所殖民地学院,成立于1636年。1642年经麻萨诸塞议会批准,成立了董事会,董事会由6名地方官员和6名牧师组成,实行由校外人士对学校的监管。1650年,麻萨诸塞议会为哈佛学院颁发了特许状,规定哈佛学院实行两院制管理体制。根据规定,哈佛学院又在董事会之外成立了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由院长、5名教师和1名财务主管组成,负责处理学校管理事务,包括制定方针政策、任命官员和教师、购置校产、接受馈赠、投资等。但院务委员会的决定必须由董事会批准方为有效,而且董事会拥有对院务委员会的监督权以及新校长的委任权。鉴于当时哈佛学院两个管理委员会之间种种争斗所带来的混乱,1701年,创建耶鲁学院的牧师们听从哈佛校长的建议,建立了一院制管理体制。耶鲁学院只设立一个董事会,董事会席位全部由公理会牧师占据。尽管一院制也并非十全十美,但一院制明显优于两院制。因此,后来成立的高校大都仿效耶鲁模式建立了单一的董事会制度。至此,美国高校的董事会制度基本上确立了下来。 独立战争后,公立高校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新成立的公立高校在行政管理体制上仿效私立高校实行董事会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学校的大政方针。但是,与私立高等学校不同,公立高校董事会受州政府和州议会的影响颇大。最早成立的佐治亚大学由州政府拨款维持学校开支,董事会也由州长派员组成。北卡罗来纳州立大学董事会则由全州各司法地区各选一位代表参加。弗吉尼亚州的立法规定,弗吉尼亚大学在任何时候和任何问题上都将从属于州议会的控制,学校董事会由州长任命。 为了加强对公立高等学校的管理,美国各州还建立了州一级的董事会,其中以纽约州、密执安州和加州最为典型。1874年,纽约州议会批准设立纽约州立大学董事会,统一领导该州所有的公立高等学校,董事会成员由州长征得州议会同意后任命。1850年,密执安州议会通过法律,决定成立州立大学董事会。州立大学董事会由公民投票选举产生,是州政府的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和监督公立高等学校。加州则分别成立了三个董事会:由州民选举的加州大学董事会、由州长任命的加州州立大学董事会、由各社区居民选举的社区学院董事会,分别领导和管理加州的公立研究型大学、州立大学和社区学院。 目前,美国共有3000多所非营利性高等学校,公立、私立各占一半。在1500所左右的公立高等学校中,大约500所拥有独立的董事会,其余1000所分别属于大约120个大学系统;而1500所左右的私立高等学校除个别教会学校直接由教会官员管理外,都拥有独立的董事会。在3000多所高等学校的董事会中,大约有董事席位4.6万个,其中私立学校董事3.8万个,公立学校董事0.8万个。由于董事会中董事席位时有空缺,而且有的人在多个学校出任董事,因此,实际董事人数要少一些,大约有4.15万人。 二、美国公、私立高等学校董事会制度的共同点 美国公立高等学校的董事会制度源于私立高等学校,因此,公、私立高等学校的董事会制度有不少共同点。 1.公、私立高等学校的董事会制度都以一定的法律条例为依据。美国高等学校的董事会都是根据特许状或州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董事会章程或类似条例成立的。董事会章程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成立董事会的依据和目的,董事会的职责,董事会的规模和人员构成,董事的资格、选拔、任期、空缺的定义及填补的程序,董事会的组织结构和各委员会的职责,董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等各种人员的产生程序、职责和任期,董事会和各委员会的会议制度,董事会与校长的关系,学校主要负责人的选拔等。董事会就是依据董事会章程的规定开展各项工作的。 2.董事会都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基本相同。无论是在公立高等学校还是在私立高等学校,董事会都是法人组织,董事会主席即法人代表。董事会是学校法定的所有者或管理者,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其宗旨都是为学校的有效管理和健康发展服务。无论是在公立高等学校还是在私立高等学校,董事会的职责都是负责学校的外部管理,即制定学校的大政方针,而将学校内部管理权交给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具体地讲,公、私立高等学校董事会的职责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确定学校的性质、目标和任务;(2)任命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并对校长的工作进行评价;(3)制定学校的长期发展计划;(4)保障足够的资源;(5)保障学校管理的有效性;(6)审批、检查教育计划和公共服务计划;(7)沟通学校与社会的关系;(8)保障学校的自治;(9)裁决校内申诉;(10)评价董事会的工作。 3.董事会主要由校外人士组成。欧洲大学的董事会主要由教师、管理人员、学生等校内人士组成,同时吸收校外人士参与学校管理。美国大学则不同,从哈佛学院等殖民地学院起,一直由校外人士控制董事会,制定学校的大政方针。高等学校董事会的成员往往包括各方面的代表,有政府官员、企业家、法官、律师、牧师、校友,也有其他社会名流。大约2/3的董事会章程都明确规定,董事会必须代表不同社会集团和阶层的利益,从而保证董事会人员构成的多样性,使董事会的决策能充分反映各方面的意见。美国高等教育界认为,校外人士比校内人士更能代表公众的利益。因此,无论是公立高等学校还是私立高等学校的董事会中,校内人士所占比例很低,有的董事会中根本没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即使有教师和学生代表参加董事会,他们也大都没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