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7.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3-7667(2002)02-0001-06 依靠教授“治校”是大学校长治校的必然选择,就像校长必须依靠教授办学一样不可或缺。然而,教授的“治校”并非意味着可以替代校长的治校。假如这种替代可行,大学便没有必要从中世纪产生伊始就设置校长这一专门的大学管理层次。而事实上,虽经数百近千年的历史更替,大学校长依然以其治校者的角色保留下来,并且其作用越来越大。不过即便如此,校长仍然不应该越俎代庖,代替教授的“治校”事务。原因何在,这正是以下所讨论的问题。 一、教授“治校”的内涵 教授是大学管理权力的传统力量。为了说明这一结论的可信性,不少学者都指证了中世纪早期大学(如巴黎大学)从创建起教师在学校管理中就拥有不可争辩的权力的事实(诸如招生、考试、教学、学生管理等权力)。正是教师享有这些真实的权力,因此巴黎大学又有“教师大学”之称。但是,作为大学发展史的研究,当我们注意到教师的管理权力时,同样不能忽视那时校长的角色。 巴黎大学的第一任校长大约产生于1245年,比巴黎大学拿到意味着获得独立和权力象征的自己的校印还要早七年。作为巴黎大学最高长官的校长,最初只能由艺术学院教授担任,并且要求候选人必须具有教授文法和修辞学七年或教授哲学两年以上的资历。当时的巴黎大学由艺术学院、神学院、法学院和医学院构成,艺术学院为基础性学院,学生只有通过艺术学院的基础课程学习才能进入三个专业学院中的任一学院深造。起初,巴黎大学每月改选一次校长,后改为两个月一次,选举人均为各学院院长及各学院推举出的教师代表。当时巴黎大学校长的权力很大,除对内进行最高层次的监督外,对外与后来的最高法院、宗教裁判所及巴黎市政会议打交道。对国王,巴黎大学利用教皇赐给的特权保护学校自身的利益;对于教皇,校长又利用国王批准的特权,使巴黎大学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校长个人的特权也很诱人,如其任职仪式十分隆重超过教廷大臣和各国使节的就任,任职期间去世可享王族成员的同等待遇。16世纪后,校长每年改选一次。校长是大学管理机构的重要成员,并根据其意见,下设财务主管、书记官、执达官和其它勤务人员。由此可以提炼出来的有关巴黎大学是教授“治校”之代表的结论如下:1)大学校长必须由资深教授担任;2)大学校长由教授等选举产生;3)大学教学等学术事务由教授负责。这个结论说明,即使在巴黎大学的早期,“治校”也只是教授具有特定内容或特定范围的权力和事务。从现代巴黎大学的情况看,校长治校和教授“治校”的关系更为清楚:大学理事会是法国大学包括各巴黎大学有权对学校所有重大问题作出决议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成员由教师和研究人员、学生、管理及服务人员、校外人士的代表组成,由校长领导;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学校设总管学校日常工作的秘书长一人,总管学校所有经费的总会计师一人,他们均对校长负责;大学设学术委员会,为确定学校科研方向、分配科研经费等学术事务的重要咨询机构,由教师和研究人员的代表组成,但教授必须占总人数的半数以上。 至此可见,把教授的“治校”加注引号以区别于校长的治校是有必要的。作此说明后,以下不再专门加注引号。回到教授治校内涵的本题,我们知道所谓治校即管理大学。而管理则是一个内涵极为丰富的概念,它包括管理者对组织目标的设定及根据这一目标对该组织系统所实施的组织化、制度化、程序化的一系列社会实践活动,尤其是获得各种资源并合理配置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提高效益的活动。从管理的过程看,其包括规划、决策、组织、资源配备、指挥、控制等等;从管理的内容看,其包括人、财、物、信息、时间等资源的分配及其有效利用等等。对大学这一从人员到任务都十分复杂的综合性学术组织而言,其管理就更非易事,非以教学、科研为其主职的教授所能担承。因此,教授治校有其确定的意义:其一,教授治校是个限制概念,不具有如校长治校那么宽泛的治校即管理大学的外延,其治校的内容通常限定在对重大学术问题进行参与决策的范畴,如学术政策的确定、学术规划的制订、教授的晋升和聘用、学位的授予、课程的设置调整等等。一般而言,在院系一级学术事务决策中,教授的权力比他们在大学一级的学术事务决策中表现得更充分;其二,教授治校其“教授”为一集合概念,即表示教授团体而非个体。因此,所谓教授治校并不意味着任一作为个体存在的教授有治校的权力(尽管他享有学术自由及治校建议的权力),而是对教授团体必须管理大学的强调,如教授会等。这与大学校长有权作为个体管理大学有着根本的区别;其二,教授治校多为参与治校而非决定治校。在理事会、董事会、评议会、校务委员会等大学的决策机构中,教授代表的声音都不是决定性的,相反校长的声音却是十分有影响力的,他们在很多大学同时兼有这些决策机构领导人的职务,如法国的理事会、日本的评议会、中国的校务委员会的最高领导人均由校长担任。同时,诸如教授会、学术委员会等学术机构,且不说有些国家诸如法国、中国等其本身就是一个咨询机构,即便它是关于学术政策制定的决策机构,在一些国家的大学其校长也参与其中,甚至担任要职,如日本的教授会等。 基于上述讨论,教授治校的内涵基本清楚,即教授参与大学学术事务的管理及学术问题的决策。但教授治校究竟达到什么程度,不仅因不同国家而异,而且因不同国家的不同大学、同一大学的不同时期而异。譬如,在美国哈佛大学的所在地坎布里奇就流传这样一种说法,即普林斯顿由董事会掌权,哈佛为校长掌权,而耶鲁则是教授会掌权。这与人们通常以为美国大学的管理模式并未接受欧洲古典大学教授治校之影响,而倾向校外人士即董事会治校的常识不完全吻合。这使人不由想到大学多样化的特征,不同的大学有不同的治校方式,即使在同一国家也没有统一的模式,这或许也是大学多样化的原因之一。譬如,伦敦大学的最高决策机构是由校内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和理事会,这不同于剑桥大学完全由教授组成的最高决策机构评议会。但有一点可以肯定,教授治校不论其治的范围和程度多大多深,但作为一种最早源自巴黎大学的治校理念,它已被世界各国大学广泛接受并成为一种历史悠久的大学管理传统影响着后世大学的运行方式。随着教授在学校地位和作用的与日俱增,教授治校作为校长治校的重要补充,其受到校长的更加重视亦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