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13X(2001)03-0040-04 一、高等教育是我国加入WTO后教育开放的主要领域之一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教育服务”是服务贸易的重要内容之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第13条规定:除了由各国政府彻底资助的教学活动(如军事院校)以外,凡收取学费、带有商业性质的教学活动均属教育服务贸易的范畴。这一条款涉及基础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技术培训等领域,它要求成员国开放教育市场,使每一个成员国都可以参与教育服务竞争。 WTO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教育服务”的条款,鼓励所有成员国到海外办学,要求各成员国允许外国教育机构在所在国颁发学位证书,并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学位或学历证书;提倡出国留学,支持专业人才的国际流动,呼吁各国减少移民限制;要求取消政府对教育市场的垄断,减少对本国教育机构的财政补贴。很显然,与金融、交通、航空等服务领域的条款旨在消除关税与贸易壁垒不同,教育服务领域的条款主要是要消除各国教育的封闭性和对外国参与办学竞争的限制,以图建立开放的教育服务市场,使本国教育服务市场向国外开放,外国机构和个人可以平等地与本国机构和个人竞争。 目前,在143个WTO成员国中,有40个国家和地区在开放教育市场的协议上签了字,表示愿意通过谈判与协商,消除彼此分歧,逐步取消限制性的教育法律法规,开放教育市场,最终在世界范围内形成自由开放的教育市场。但是,教育是一个特殊的服务领域,它关系到国家主权的维护、社会道德的构塑和民族文化的发展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因此,各国政府在开放教育市场时都十分慎重。在承诺开放教育市场的国家中,只有墨西哥、瑞典、新西兰、莱索托和东南亚国家的教育市场开放程度较高,西欧、美国、日本、加拿大等西方主要国家和地区则主要在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与技术培训等领域开放市场,而在基础教育阶段则不愿开放。有意思的是,不少国家只希望别人开放教育市场,而不愿开放自己的教育市场。欧洲共同体就曾明确表示,它更愿意当教育服务出口国,而不是教育服务进口国。 我国已完成与美国等WTO主要成员国的谈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指日可待。我国加入WTO后,不开放教育服务市场是不可能的,完全开放教育市场也是不现实的。因此,我国可能借鉴西方主要国家的做法,有限地开放教育市场,即主要在高等教育、成人教育和技术培训方面对外开放。这样,高等教育将成为加入WTO后我国教育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主要领域。高等教育领域将会比其他教育领域遇到更大、更多的挑战。 二、加入WTO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挑战 加入WTO后,我国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以及国民生活将会发生前所未有的变化,从而对高等教育的发展提出新的要求,再加上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有关教育服务的条款开放高等教育市场,我国高等教育管理将受到严峻的挑战。 其一,加入WTO将使我国高等教育面临来自海外的激烈竞争,使我国相对封闭的高等教育管理政策取向面临挑战。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高等教育经过恢复、改革和发展,已初步形成了完善的体系,具有了较大的规模。但是,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高等教育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我国现有的高等教育尚难以满足社会的教育需要,高等教育是一个急待开发的大市场。欧美发达国家早就对我国高等教育这个大市场垂涎三尺,但由于中国对外国人在华办学的限制而未能大规模进军这个大市场。 其二,加入WTO对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在我国,无论是普通高等教育还是成人高等教育,都主要由国家办学,国家对公立高等教育与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是不一样的,实际上对公立高等教育中的不同高等学校的政策也有不小的差异,对国外团体和个人办学更有名目繁多的限制。同时,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尚未完成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的转变,高等学校作为政府部门附庸、政校不分的现象依旧存在。但是,WTO要求一国的公立高等学校应当同民办高等学校、国外高等学校以及外国在华办的高等学校在同一条件下展开竞争,政府不能使用公共权力偏袒公立高等学校,人为地营造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在WTO体系中,政府和学校属于不同的组织类型,政府作为公共行政机构不能参与WTO的教育竞争,而学校作为教育组织也没有义务去履行政府的公共职能。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已难以适应WTO关于非歧视性原则和政校分开原则的要求。 其三,加入WTO对我国高等教育管理方式提出了挑战。加入WTO使我国高等教育步入与世界高等教育接轨的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将全面参与世界教育市场的竞争。市场制度的普遍性特征要求转变政府与高等学校的关系,规范政府的管理方式。具体地讲,它要求增加决策和政策的透明度,实现对高等教育的依法管理,保证教育管理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在传统上,我国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方式是以政府为中心的,政府对高等教育直接控制、直接经营,政府与学校之间的关系主要是一种上下级行政关系,而不是依据法律规范建立的公共权力机构与服务对象的关系。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主要依靠政策而不是法律法规,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相比,政府管理缺乏规范性和稳定性,透明度不够,一些非市场、人为的因素常常导致“暗箱操作”,与WTO所倡导的法制原则、透明原则、无歧视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等都或多或少地存在冲突。加入WTO后,我国不得不对沿袭多年的高等教育管理方式进行改革,构建科学的高等教育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