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64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01)05-0021-05 一、WTO有关教育服务业的规定 1994年乌拉圭回合结束,缔结了有关服务贸易的总协定,教育服务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受到《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中若干条款的约束。GATS包括所有的服务种类,但那些“行使行政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GATS中列出了12项服务,分别是:(1)商务服务,包括专业服务和计算机服务;(2)通讯服务;(3)建筑和相关工程服务;(4)分销服务;(5)教育服务;(6)环境服务;(7)金融服务,包括银行和保险服务;(8)与健康有关的服务和社会服务;(9)旅游和与旅行相关的服务;(10)娱乐、文化和体育服务;(11)运输服务;(12)其他未包括的服务。 1.教育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 GATS的第1条,定义了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分别是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在服务消费国的商业存在和自然人的流动。有关教育服务的承诺,与这四种服务提供的方式息息相关。在教育方面,跨境交付,可以通过远程教育和函授等方式实现;境外消费一般指某国学生到国外去求学或培训;在服务消费国的商业存在是指在该国设立办学机构,或与该国的机构合作办学,以机构身份进驻该国;自然人的流动,是指外国教师到该国来任教,以个人身份参与教育服务。 2.GATS关于教育服务贸易的主要规则。 (1)最惠国待遇。GATS的第2条是关于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属于其第二部分,即一般义务和纪律。第二部分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所有成员,而且其中的绝大部分也适用于所有服务部门,教育服务部门也不例外。第2条第一款规定,关于本协定涵盖的任何措施,每一成员对于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应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不低于其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同类服务和服务者的待遇。但其第二款关于最惠国豁免的规定,即“一国可以保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不相符的措施”,又使各成员国有权单独决定是否对影响教育服务的措施提出最惠国待遇的豁免,使其可以保留与一般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一致的措施。为了防止缔约各方以后作出条件更加苛刻的豁免要求,GATS规定,未来任何有关非最惠国待遇的请来只能通过WTO的豁免程序来满足。 (2)市场准入。市场准入是GATS的第三部分具体承诺中的一个条款。与关贸总协定不同,市场准入不是作为普遍义务,而是作为具体承诺来对不同的服务部门进行规定的。市场准入是指潜在外国服务者进入或在东道国开展服务的机会。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则将其解释为“进入东道国有关服务的销售体系和采取必需的商业存在形式”。东道国为了维护国内的利益,可以对外国服务提供者进入其市场设置限制或加以具体规定。GATS规定了影响市场准入的六种形式,以限制东道国采取的手段。这些措施除非在减让表中明确规定可以使用,否则不得对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实施。这六种形式包括了一国减让表中应列明的市场准入的所有方面,即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对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的限制;对服务业务总数或服务产出总量的限制;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可以雇佣的人数的限制;要求通过特定类型的法律实体或合营企业形式提供服务的限制;对外国资本参与的比例限制或外国资本投资总额的限制。 (3)国民待遇。国民待遇是GATS的第三部分具体承诺中的另一个条款。它规定,每一成员对其列入其减让表的服务部门,依照减让表中所列条件和限制,在影响服务提供的各种措施方面,给予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不低于给予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GATS中,这一规定只适用于有关成员已经做出承诺的服务部门,而是否给予外商以国民待遇是可以进行谈判的。与市场准入一样,减让表中必须明确列出有关国民待遇的限制,而且其中列出的条件或要求代表的是所给予的最低或最差待遇,不妨碍在实际中给予较之优惠的待遇。 (4)附加承诺。GATS第三部分最后一个条款是附加承诺,规定了WTO成员还可以就影响服务贸易的其他措施谈判附加承诺,比如有关资格要求、技术标准和许可条件的承诺等。 3.市场准入表明授予设立、商业存在和非设立的权利。 同商业存在相比,非设立原则是一个崭新的提法,为教育的开放提供了新的内涵,同时也提出了新的挑战。非设立原则的实现,是与电信技术方面所发生的巨大变革与进步密切相关的。有了这样一个原则,他国的教育机构就可以通过远程网络来向东道国的学生传授知识,提供服务,而不必在东道国设立学校,也不必派遣教师到东道国来教学。这就可以绕过现存众多管制办法,免去建立商业存在所必须办理的诸多手续和许可,但也给教育服务的管理提出了新的难题。 二、世界各国教育服务的开放情况 教育作为服务贸易的一部分,在经济全球化的形势下得到了快速发展。如表1、表2所示,全球10个主要教育服务提供国每年度的海外学生总数已超过120万人,学生主要来自中国、印度以及南亚和非洲的一些发展中国家。 在WTO的有关协议中,一些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教育服务开放做出了不同的承诺。如表3所示,一些西方发达国家由于教育产业、教育水平较高,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加之人口出生率下降,教育资源尤其是高等教育资源出现过剩现象,因此这些国家积极开放国内教育市场,同时也希望将其教育产业输出到其他国家。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经济条件和教育水平较落后,为保护其民族教育服务业,对教育的开放持谨慎观望的态度,对外开放的国家数目较少。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国家出于同样的考虑,也审慎对待教育市场的开放,情况与发展中国家类似,仅有少数几个国家对外开放其教育市场。 表1 10个主要教育服务提供国的海外学生人数 东道国 年份 学生总数 美国 1995/96 4537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