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从本质上去理解就是调整原有校内事物之间相互关系的格局、联系的方式以及权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为什么要改革?遵循什么原则改革?如何调整这些关系与联系方式?也就是说,通过改革,要强化什么?发展什么?凸现什么?这是改革首先必需回答的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大学组织系统的分析,从结构、功能、要素三个维度上区分出大学组织系统内部的“主体性”事物与“非主体性”事物,从而阐明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价值取向。 一、大学组织系统内的“主体性”事物 大学组织系统是整个社会大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每一个较大规模的现代社会,无论它的政治、经济或宗教制度是什么类型的,都需要建立一个机构来传递深奥的知识,分析批判现存的知识,并探索新的学问领域。换言之,凡是需要人们进行理智分析、鉴别、阐述或关注的地方,那里就会有大学(普西,1963)。”①大学发挥着其他任何社会组织系统不可替代的独特功能。迈克尔·阿伦(Michacl Allen)认为,目前可以达成共识的观点是:大学的基本任务包括三个方面:传播、扩展和应用知识。这三者分别与大学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三大职能相联系,②构成了大学组织系统的组织目标。 尽管,大学的内部组织系统是一个“松散结合的系统”③,处于“有组织的无序状态”④。呈现出复杂性、多样性的特征,但其毫无例外地具有一般组织所共有的系统特征。教育的基本理论认为,大学教育组织至少有三个要素:教育者、教育资料和教育对象。我理解,这里是广义地使用了的教育者的概念,它包含了教育行政工作者,教育后勤服务和教学辅助人员以及教师。而这些要素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有机联系,并在大学组织系统内部形成了一定的结构并发挥出每个结构所具有的独特功能。从我国大学内部组织来看,其内部的组织结构类型可以分为具有科层化特征的教育行政子系统--行政机关,承担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的教学研究子系统--学院,为保证大学正常运转的后勤服务子系统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校园产业子系统,这些子系统各个要素之间的不同联系组成了大学组织系统中的不同结构,对大学组织系统发挥出各自不同的不可或缺的功能。 那么改革的目的就是要通过调整大学组织系统内部要素的联系方式,调整各个结构之间的权力和利益的分配,协调各功能的有效发挥,降低组织系统运行的成本,以更好地符合和遵循大学的自身规律,高效地实现大学的三大职能。大学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必须有利于强化、弘扬、凸现那些直接关系到大学组织系统目标实现的事物,这些事物在整个大学系统中处于“主体性”的地位,它们直接体现了大学组织系统的目的性,这应该成为改革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主体性”在哲学界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范畴。“主体性”问题的讨论也因此长盛不衰,但不管怎样,对“主体性”涵义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大都从能动性的意义上去理解“主体性”,处于“主体性”地位的事物体现出目的性、自主性、主宰性等特征,是“非主体性”事物存在的逻辑依据。 显而易见,在大学内部组织系统的结构维度上,唯有学院直接发挥了大学组织系统功能的作用。学院的活力直接影响大学的活力,学院处于“主体性”结构的地位。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学术活动反映了大学的本质,直接影响着大学的声誉,学术活动是大学的行政管理活动、后勤服务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其它文化活动在内的校园活动存在的逻辑依据,发挥了“主体性”功能的作用,体现了大学组织的目的性。而教师是学术活动的直接承担者,教师的水平直接影响大学的办学水平,教师在大学组织运行过程的诸多要素中,处于“主体性”要素的地位。可以得出结论,以学院为本,强化学院的权力,建立校——院分权的管理模式,以学术为本,弘扬学术价值,树立学术本位的校园核心价值;以教师为本,凸现教师地位,确立以教师为本的政策导向,这些应该成为大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的价值取向。改革方案的设计与实施都必须以有利于学院活力的增强,学术事业的发展,教师积极性的激发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学院为本:大学管理的分权模式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大学均以学院来划分其学科结构的,换句话说,学院是按照学科群落加以组合的一级行政组织。解放前,我国的大学也是实行学院制管理的,直到1957年院系调整后,才在大学中取消学院并全部实行校、系两极管理的模式。80年代以来学院制在我国大学再次兴起,反映了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目前大学中的学院形成与设置,主要源于二种途径:一是由系直接升格为学院,二是由相近学科、专业的系组合而成学院。无论哪种学院,在大学的组织结构中均是作为一个“生产”或“执行”的组织,在办学的过程中,处于受动的状态。在办学的规模、学科的规划、专业的设置等方面。缺乏一定的办学行政决策权力和办学资源的支配权,不直接的面向社会,面向市场。而学校一级权力过分集中并在过程管理中的过多介入,导致了学院对学校组织系统的过分依赖,从而丧失了办学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学院办学的活力得不到应有的激发。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一方面来自于大学组织系统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模式的社会大背景下,大学本身不具有多少办学的自主权,校——院之间的权力冲突并不突出。另一方面,由系升格的学院大多只是从名称上作出了更改,而没有从权力分配的机制上加以改变,学院的职能与权限与原有的系没有本质的区别。而由若干个相近学科和专业系组合而成的学院,大多更是虚院实系,不能整合学院内部的教学、科研资源,系各自为政,学院无法发挥其应有的组织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