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1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439(2002)02-0038-03 中国是一个文物大国,现代化的都市建设速度又非常之快,文物保护与城市建设是当 前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一个十分显眼的问题。两者之间无疑有一些矛盾,如何协调这两者 ,是令政府和文物考古专家费神的事。 今天,我们在有关的专业刊物和普通报纸上一方面能够看到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 成功个案;[1]另一方面却也经常能够读到关于古遗址在建设施工中受破坏,以及古建 筑未得到妥善保护或文物遭受所谓“建设性破坏”的报道。[2] 笔者以为,这种建设与保护(尤其是建筑物的保护)的矛盾产生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 ,不过有三点变化是比较突出的,即,古今城市规划理念的差异,对保护对象的认识的 变化,经济体制转变给文物保护立法、执法带来的影响,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一、古今城市规划理念的差异 古代城市规划的理念与今天有很大的不同。古代城市功能单一,而且重政治、轻经济 ,帝国都城更是注重封建等级观念而有违经济规律并有较强的迷信的风水观;而现代城 市则更多地考虑到交通的便捷,发展高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居民日常家居条件的舒 适等。比如有一种意见就认为,城市现代化要有以下6方面的标志:(1)城市规划科学合 理化;(2)基础设施现代化;(3)生态环境园林化;(4)人民生活高度社会化;(5)各种资 源利用的高度信息化;(6)城市科学技术高层次化。[3]因此,具体到我们的议题来讲, 各种现代化改造就难免要导致对古代建筑(文物)乃至传统风格的民居的拆迁和保护的矛 盾。完全另择新址固然可以避免这个矛盾,但实际上往往因时间急迫而无法兑现。所以 ,近代无论是国民政府在南京的建设规划还是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的建设,对于旧城改造 的实践都留有不少遗憾。例如,梁思成这位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日本古都的保护神、 恩人,解放初就未能说服新中国的领导人有效地保住天安门前的千步廊、中华门、城墙 、牌楼等相关建筑物。又如,对于北京城传统的四合院式民居与城市道路系统的认识在 20世纪50年代就比较片面,没有想到“将传统城市的机理与近代城市要求结为一体是可 以做到的,也应该积极以求的”。[4](P176)清华大学建筑学家吴良镛教授在20世纪90 年代的文章中反思:“我国20世纪50年代以后的北京规划,无庸讳言,当时是受莫斯科 的影响,……多少年来,特别在50年代,对北京旧城似乎总是过分强调它的不适应的一 面,需要改造的一面,总是在改善交通的前提下,千方百计展宽大街,展宽胡同,而不 是对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并加以改造,这是非常可惜的”。[4](P182)由此看来,观念 层面上的变化对于器物层面的影响是不容低估的。 二、对保护对象的重新思考 人们对于“文物保护到底要保什么”的理解同样经历了一个观念的变化。早先多强调 保护单体的、孤立的建筑物或者宫殿、园林等大型建筑群,尤其是所谓高级别文物的保 护,后来才认识到整体保护的重要性,关注人文生态环境、传统城市的肌理(urban fab ric)以及低级别的建筑物(如民居等)的保护。[4](P165—190)从1961年国务院公布首批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起到1982年开始陆续公布“历史文化名城”名单,这一过程 反映了人们有关观念的演进。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一些文化 人对于文物保护的焦虑也有增无减,他们通过各种渠道进谏后,使得政府出台了不少文 件、法规。如1981年底,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向国务院递交的《关于保护我国历 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中说到,“搞现代化,并不等于所有的城市都要建设很多工厂、大 马路和高层建筑。特别是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古城遗址、文物古迹、名人故 居、古建筑风景名胜、古树名木等,更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加保护,绝不能因进行新的 建设使其受到损失或任意迁动位置。要在这些历史遗迹周围划出一定的保护地带。对这 个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应采取必要的限制措施。”1983年初,城乡建设环境 保护部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又提到:“历史文化名城保 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编制 保护规划时,一般应根据保护对象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确定保护项目的等级及其重 点,对单独的文物古迹、古建筑和建筑群连片地段和街区、古城遗址、古墓葬区、山川 水系等,按重要程度不同,以点、线、面的形式划定保护区和一定范围的建设控制地带 ,制定保护和控制的具体要求和措施。”总之,“成片保护”的思想十分明显地表露出 来,似乎不成片便不足以切实有效地重现历史文化景观。 与此同时,人们不仅想到圆明园遗址和虎门炮台以及上海和平饭店等让人忆起百年沧 桑的、不无民族主义情调的标志性建筑物,而且关注四合院、(上海)石库门、(广州)骑 楼等反映平民百姓日常生活韵味的房舍和街巷。由于要保护的文物的范围迅速扩大,使 得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的矛盾越发尖锐。 在这里还有一种论调也值得商榷,那就是所谓的“文物不可再生”。以往强调文物的 巨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时总会提及“文物不可再生”,破坏后将留下无尽的遗憾。 可是现在观念发生了一些变化。有人指出,作为某件具体的文物个体确实是“不可再生 ”的,然而从人类社会的整体发展来看,文物(文化产物)却是不断再生的。[5]从功能 的角度讲,只有那些已退出日常生活使用领域而进入象征符号领域的文化产品方才成为 “文物”。故宫、颐和园等是在皇帝不再居住其中之后才成为文物的。传统民居在今天 之所以被认为是文物,是因为有一种新的居住文化形式——和它有差异的洋房、单元楼 、塔楼的出现。尽管与后者相比它还没有完全退出应用领域,变成纯粹的象征符号,可 是在它今天所具有的双重功能中,被一般人更看重的无疑是它的符号功能。为保留民居 四合院而积极奔走之人大多看重这类建筑在城市整体布局中的“社会底层”地位:作为 古都风貌的标志,它们就像左拉笔下的“陪衬人”一样,以其平淡的灰色烘托着帝王将 相的金黄色。然而四合院的日常生活功能之差,使得许多身居其中的百姓为保持它给公 众带来的符号意义付出了不小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