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02)02-0134-07 近代以来人类社会经济活动演进的历史实践表明,市场(商品)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 和发展,内在吁求并必然孕育、催生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社会,这种社会就其实质 而言,乃是一个高度理性化(以契约、自治等为鲜明特质)的“市民社会”。 中国社会自改革开放以来最深刻的社会转型之一,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全面法治化诉 求,其在社会组织层面,则表现为中国特色“市民社会”的逐渐发育和不断生成,以及 与之相伴而生的民众普遍的“契约意识的启蒙”[1]。 显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目标的实现,离不开一定的科学文化理念的支 持和呵护。而这一文化理念的核心内容和关键,就是现代市民社会的“契约文化”。 一 契约观念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市民社会的原生秩序是以契约性关系为网络的 。健康的、成熟的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中,权力通常是政治国家的运作逻辑,而契约则 是市民社会的运作通则。契约作为市场经济与市民社会中理性的交换主体双方权利平等 和意志自由(意思自治)的产物,反映了市民社会的根本精神。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市 场经济就是契约经济、法治经济,市民社会就是契约社会、法治社会。 人类社会发展、进化的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个由传统的非法治向近现代法 治社会转化的过程。当然,由于各国的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环境的差异,有的国家( 西方某些发达国家)已经实现了这种转化。而有的国家(如我国)正在实现这种转化。即 使是已经实现了法制社会的国家,也是经历了一场艰难的、旷日持久的“从身份到契约 ”[2](P96-97)的运动。此处所谓“身份”是指人身依附或身份统治关系。所谓“契约 ”则可理解为强调个人权利与义务的近代个人主义或近代自由主义。契约自由也即追求 个人利益或幸福的自由。因此,根据梅茵的意思,契约之取代身份,也就是日益增长的 个人权利与义务关系之取代人身依附或身份统治关系,是个人财产权或所有制之取代公 共所有制,也即近代个人主义之取代传统的集体主义。这就是所谓的“进步性社会的运 动”。 “契约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市场(商品)经济。这种经济形式产生和发展的前提条件之 一就是要求“把人彼此当作外人来看待”,“商业是在血缘之外发展起来的”。人们生 产商品就是为了交换,为了出卖,商品注定要“离家出走”,而且要“远走高飞”。商 品经济是一种开放的外向型经济,商品交换打破了狭隘的时空限制,它斩断了人与人之 间的血缘亲情纽带,从而人们由一个“熟人社会”进入了一个“陌生人的世界”,人们 都以“无情”的角色出场。在这种情况下,人们相互不知底细,商品交换的信用就不能 依靠“人情”了,而必须“白纸黑字”、“签字画押”,即依靠契约。契约是商品交换 的产物和形式。商品交换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是人们互通有无的必需。在市场中,每个 人都不能自给自足,都只能以自己的劳动产品与他人的劳动产品相交换从而获得生活资 料,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互为前提,一个人的生存发展离不开他人的生存发展。普遍 的需求和供给互相产生的压力,使得作为等价物的所有者的人们在交换中证明是价值相 等的人,是地位平等的人,进而使得平等、自由、等价交换成为商品经济的内在要求。 商品经济是一种平等经济,主体社会地位平等是商品经济存在的前提;商品经济是一种 自由经济,自由竞争是商品经济的本质属性;商品经济是一种等价经济,平等交换、等 价有偿是商品经济的基本内容,商品经济的这些要求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就是契约,因 此,一个商品经济社会必然是“契约社会”。 社会生活中的契约化现象的出现之于中国,有其独特的背景参照,有其内在必然性。 中国社会20多年来的全方位的改革、开放,引发了社会阶层的显著分化。当前已经分化 出了一系列新的阶层,如乡镇企业职工阶层,“三资”企业职工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 ,个体劳动者阶层等等。与这一分化过程几乎同时,在社会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 一个历史性的变革正在发生,那就是由传统的“身份社会”向现代“契约社会”(职业 社会、业绩社会)的迈进。在(商品)市场经济以至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用契约 取代身份实质是人的解放,是用法治取代人治,用自由流动取代身份约束,用后天奋斗 取代对先赋资格的崇拜。所以,尽管当时这种进步,不过表现为用赤裸裸的金钱关系去 取代封建等级制度,但对其历史进步意义必须充分肯定。从我国近几年市场经济发展的 现实来看,以自由交换、自由权力与自组织行为为基本标志的中国市民社会的契约化过 程已经实实在在地得以发生和开始[3]。 具体来说,中国社会自70年代末以来市场经济取向的伟大改革,摒弃了传统经济体制 ,实质是把社会从国家领域中解放出来,使之成为人民群众以主体精神竞争、向上、自 主发展的大舞台,极大地推进了民主与法制建设,并逐渐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现 代发展格局,社会生产力获得了巨大解放和发展。因此,在重新认识社会主义本质的同 时,从中国特色“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良性互动关系出发,确立社会主义民主契约法 律精神也就成为必然要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群众的自 主性和创造性,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因此,国家必然是社会成员为获取自由与平等、公 正与幸福、安全与秩序保障而成的共同体,它建立在人民群众自由自主活动的社会基础 上,是人民群众普遍需要的公共利益的代表和获得必要公共生活的基本领域。同时,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要求并贯彻自由创造、平等交换、公平竞争和自我负责精神,因而 人们必须以权利本位、自主自立和自我发展的价值取向,去面对市民社会生活,以民主 、法治和公共精神,去面对国家共同体生活。这就要求以国家对经济生活最低限度的干 预,以及对公民民主政治权利最大限度的保障为最优原则,把国家权力范围仅限于必需 的(而不是多余的或扩张的)公共利益的需要:(1)为维护公共利益,推进经济发展而进 行必要的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和社会管理;(2)规制市场竞争,促进效率与公平所需要的 有利环境。(3)增进社会福利和公平分配;(4)维护秩序并促进权利的实现和保障。此外 均为社会成员自主、自治权利和广阔活动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