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传统文化价值取向的法律视角——当代人 众所周知,自从人类进入以资本主义为标志的近代以来,工业革命的机器大生产使生产力 迅速发展,科学技术迅猛进步,人类空前增强了自信心,从而使在人与生态自然的冲突中逐 步发展起来的“人类利益主义”思想取得了统治地位,并成为传统文化的价值取向。而“人 类利益主义”思想的核心内容是:一切以当代人的利益和价值为中心,以当代人的根本尺度 去评价和安排整个世界。也就是说,“人类利益主义”的基本思想是,“人是万物的尺度, 是存在的事物的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的不存在的尺度。”(注: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史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1 33页。)这种以人的价值标准 作为万事万物的衡量的尺度,包含着人可以随心所欲地支配生态自然的观点。其认为人是生 态自然的统治者和主宰,人为生态自然立法,历史是人类自身的历史。 而这种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反映在法律上便是,将体现以当代人眼前利益为中心 的“秩序、公平、自由”作为法律的三个基本价值(注:[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一)秩序 无论是近代法律还是现代法律的主张:“与法律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消除 社会混乱是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注:[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其强调,“法律是一种行使国家强制力的威胁,从而 设想法律是一种强制力的秩序。”(注:[美]埃德加·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中译本),华夏出版社1987年 版,第207页。)其认为,“社会混乱只有靠采用法律规则,才能避免, 必须先有社会秩序,才谈得上社会公平。社会秩序只有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规则来建立。 而法律规则又需要整个社会系统地、正式地使用其力量加以维持。”(注:[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38页。) (二)公平 包括近代法律和现代法律的传统法律主张,“公平是法律所应当始终奉行的一种价值观。 ” (注:[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4页。 )其认为,“在公平所允许的范围之内,命令才具有法律效力。在人类事务中,与人类 理性一致的,才能称其为公平。而理性的规则,就是自然法。因此,每一种由人所制定的法 ,只要与自然法相一致,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它在任何一个方面与自然法相抵触,那么, 它就不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堕落。”(注:布莱克费里阿斯编,T·基尔比英译:《神学大全》,1966年版。 )可见,公平总是与人类文明同步前进的。没有公平 ,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会落空,而被特权(即特殊的自由和权利)所取代,法律的秩序也就不 可能得到维护。(注:吕世伦:《趋利避害,加强现代西方法律思想文化的研究》,载《法学家》1999的第1、 2期,第183页。) (三)自由 大家知道,传统法律“强调对个人价值的承认。”(注:[美]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著,王献平译:《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74页。 )其认为,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 切事物的权利。它不是对必然性的认识,因而是不受主体对客观真理认识与掌握程度的限制 ,而是对已然事实的确认和规范,因而只是法律的限制。(注:郭道晖:《法的时代精神》,湖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57页。)而法律上的自由,则是把人类合 乎 社会客观规律的行为与社会关系,用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和保护,使之成为一项不受他人侵 犯的基本权利。正如洛克所指出的那样:“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 大自由。这是因为,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 由。这是因为自由意味着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而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不能有这种自由 。”(注:洛克:《政府论》(下),商务印书馆1964年版,第36页。)可见,自由总是与秩序密切相联的,自由是目的,而秩序是手段,没有自由,秩序 就失去了意义;反之,没有秩序,自由也就失去了保障。 从上述传统法律的价值中,不难看出,其所体现的均为当代人的“秩序、公平、自由”, 均以当代人的眼前利益为中心。固然,这种以当代人的“人类利益”为中心的思想,在反对 和破除封建神权观念统治方面确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历史的作用,但是它在人与生态自然关 系上的片面性和形而上学性却助长了人类无限度的掠夺生态自然,破坏生态环境的盲目倾向 ,从而造成了种种的生态灾难。 二、生态文化价值取向法律视角——当代人与后代人、人与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