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战后日本的动向十分令人关注。一方面是经济的长期低迷,经济的结构性和体制性问题暴露无遗;另一方面日本的防卫政策出现了重大调整,军事大国的步伐在加快。由于特殊的历史记录,日本军事动向的每一步都会刺激亚洲国家的神经,其防卫政策的任何变化也必然引起各国的关注和警惕。 日本防卫政策的调整 战后影响和决定日本防卫政策的两大法律体系是:《日本国宪法》与“日美安保体制”。 《日本国宪法》第9条规定:“日本国民衷心谋求基于正义与秩序的国际和平,永远放弃作为国家主权发动的战争、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为达到前项目的,不保持陆海空军及其他战争力量,不承认国家的交战权”。也就是说,日本不能拥有正式军队,而且不得行使集体自卫权,就更谈不上什么向海外派兵了。而“日美安保体制”则要求日本协助美军保卫日本,把日本捆到美国的战车上。可见,宪法第9条是明确日本不能做什么,明确了其防卫政策的基本原则,如“专守防卫”、“无核三原则”等,而“日美安保体制”却要求日本应做什么。因此,两大法系实际上是相互矛盾、相互排斥的。日本就是要在这两大法系下寻求一种内外能接受、两头兼顾的防卫政策。 战后几十年,日本防卫政策的变化过程,实际就是在寻找对宪法的突破口。冷战时期,首先要突破的就是自卫队的合法性问题。日本在未解决这一问题之前就已经建立了海陆空三军自卫队,且装备水平堪称世界一流。后来采取对宪法扩大解释的办法把“自卫队合宪论”确立下来,接着又提出“自主防卫论”。由于“日美安保体制”被日本历届政府视为对外战略的核心,因此,该体制在冷战时期得到不断加强,其对日本防卫政策的走向起着根本性的、决定性的影响,并从根基上动摇了“和平宪法”对日本防卫所做的各种限制。美国的根本目的并非为保日本,而是把日本作为反苏反共的重要基地,所以几十年一直在鼓励日本承担更多的“安全责任”,加强军力。这便使日本在日美军事同盟下羽翼日趋丰满。但是,由于内外大环境的影响,加之日本当时还在埋头发展经济,其防卫政策总体上仍属“内向型”,还谈不上海外派兵问题,自卫队的活动也受到“和平宪法”的限制。 冷战后国际形势巨变,为日本防卫政策的调整提供了契机。这时,日本首先要解决的就是自卫队派出海外的难题。天赐良机,海湾战争爆发,日本以要求承担更多的“国际责任和贡献”为名,炮制出一个《关于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合作法》(又称《PKO法》),日本国会于1992年6月通过。该法案使自卫队在“联合国维和”的名义下走出国门,实现战后日本防卫史上具有重大转折意义的突破。此后,“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便成了日本自卫队走出国门的捷径,至于走出后干什么?突破什么限制?就是下一步的问题了。 接下来的突破口就是所谓的“有事法制”。冷战时期,“有事”主要指日本有事,而非日本之外,日美安保要求日本做的,也是日本所能做的就是协助美军保卫日本。1978年,“日美安全条约”具体化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其目标明确是对付苏联。尽管过去用“扩大性解释”的变相修宪方式使自卫队“合法化”了,但其受到的限制问题仍未解决。为突破这一限制,早在1977年防卫厅就开始了“有事法制”的研究。所谓“有事法制”就是日本在受到武力进攻时,自卫队能够进行有效应对的各种特别措施。显然,这是想在宪法之外另建一套法律框架,包括自卫队行动、与美军的行动和保护国民生命与财产的法制内容。20世纪80年代,日本政府曾两次就“有事”时的应对法规议案提交国会,但未获通过。 冷战结束后,日美安保体制面临调整。1996年4月,美国总统克林顿访日,双方发表了联合声明,对日美安全关系进行了重新定义。1997年9月又出台了新的“日美防卫合作指针”,并在其中第一次引用了“周边事态”的概念。可以说,这是日美安全关系的一次重大转折,其实质变化在于日美安保体制已由过去的日本“有事”美国保卫日本,变成了日本周边“有事”日本协助美国保卫所谓“周边”。而且矛头也由过去的对付苏联转而对付朝鲜和实际对付所谓的中国“潜在威胁”。1998年,日本小渊政府使国会通过了新“日美防卫合作指针”的相关三法案。由于“周边事态”概念的出现,为日本“有事法制”进程的加快提供了基本的前提。 1999年5月,日本国会通过了“周边事态法”,为海外派兵制造了新的“法律依据”,也是冷战后日本“有事法制”具有实际意义的第一步。 “9·11”事件后,日本搭乘美国的反恐便车,加快了“有事法制”的立法进程。2001年10月,日本国会以反恐为名,通过了“反恐怖特别措施法案”、“自卫队法修正案”和“海上保安厅法修正案”。这三个法案的出笼,标志着“有事法制”的进程迈出了决定性的一大步。日本多年要突破的三大限制这次终于解决了。首先是突破了海外派兵地域上的限制。《PKO法》只允许向联合国维和地区派兵,“周边事态法”也只限周边范围,但这次的法案设定日本舰队可以在太平洋和印度洋间往来并可驻扎在阿富汗邻国,自卫队的活动范围扩大到公海领域、上空和当事国陆地,换言之,美军到哪儿,日本就到哪儿。其次是突破了战时向海外派兵和自卫队所用武器的限制。《PKO法》强调向海外派兵的非战斗性,而且对武器也严加限制,此次法案不仅突破了战时派兵,同时自卫队也可以携带或使用迫击炮之类的重武器。在日本周边更可以使用武器进行自卫或攻击。如果说1999年3月发生的不明船只入侵事件为日本制定“有事法制”提供了口实的话,那么,2001年12月又一艘不明国籍船只被日本追至公海击沉就成了“有事法制”的一次实践。再次是突破了国会对政府的限制。《PKO法》规定,参与维和行动要得到国会的批准,“周边事态法”要求派兵支援美军时应向国会报告,但这次法案规定可以在做出派兵决定后20天内获得国会的“事后承认”。这就使政府有了“先斩后奏”、独断专行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