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欧国家加入欧盟战略的选择,不仅体现了冷战后欧洲地缘结构的改变,而且也意 味着制度和发展模式的竞争。这种战略选择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原因: 首先是与战后中东欧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遭受重大挫折相关。实践表明,计划经济体 制不能反映客观的经济规律,因此,从20世纪70、80年代起,匈牙利、波兰等国家在计 划体制的大框架下引入市场机制的经济改革,然而改革成效并不明显,中东欧国家经济 发展水平与西欧国家相比,差距越来越大。1989年政治剧变后,面对经济制度的选择, 中东欧国家否定了计划体制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改革战略,认为这种改革方式会强化经 济中已存在的严重的结构问题,他们接受了西方专家的思想,最终选择了自由市场经济 制度。 其次,中东欧国家加入欧盟的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转轨的成功。他们认为没有现 成的办法可以解决中东欧后社会主义国家的特殊问题,也没有时间去验证其他方法来解 决这些问题,因此“加入欧盟的期望是努力进行政治和经济体系转型的促动力”(注: 格泽戈尔兹·科勒德克:《从休克到治疗:后社会主义转轨的政治经济》,上海远东出 版社2000年6月版,第362页。)。中东欧国家指望通过加入欧盟方式,不仅实现贸易扩 展和资本引进,并通过外来的竞争压力迫使本国企业技术和管理水平的提高,缩短与西 欧国家的经济差距,而且保证国内的政治稳定。 再次,在全球化和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中东欧国家如何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问 题显得十分突出,这一地区大多数国家国民经济对外依存度较高,为抵御国际市场的压 力,同时增强自身竞争力,提高参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程度和能力,加入欧洲一体化进 程成为中东欧国家实现其竞争与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西班牙、葡萄牙、爱尔兰及希腊 加入欧盟后的经济发展速度和社会进步对中东欧国家也产生了示范作用。 最后,处于东西方(西欧和俄罗斯)夹缝中的中东欧国家在历史上总是依靠实力强大的 一方作靠山,以保护自身的安全。冷战后的俄罗斯今不如昔,西欧不仅经济上领先于欧 洲,防务安全方面也有美国撑腰。中东欧国家对原苏联的所作所为记忆犹新,出于“恐 惧”或“防范”的心理,出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治安全利益的需要,中东欧国家不 得不选择比较安全和民主的西方。 中东欧国家以政治民主化、经济市场化的变革为契机,要求向西“回归”,这正好迎 合了欧盟的大欧洲统一的思想,也符合欧盟的经济、政治和安全利益。在中东欧国家加 入欧盟的进程中,欧盟是这一行为的主体,中东欧国家则处于被动地位,欧盟为申请国 家制定具体的入盟标准,中东欧国家以此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为达标做全面准备。中 东欧政治家们把加入欧盟视为对外关系的首要目标,目前入盟时间表成为候选国最关心 的问题,但是,中东欧国家能否顺利加入欧盟,最关键的问题是这些国家在2006年之前 ,经济政策调整的力度和成效,经济政策调整是提高中东欧国家竞争力的根本保证。 一 加入欧盟的门槛与谈判进程 1993年,欧盟理事会哥本哈根会议为中东欧国家加入欧盟制定了政治、经济、法律等 方面的总框架。第一,政治民主化。实行多党制和议会制,建立稳定的政治体制以保障 民主、法制、人权和保护少数民族;第二,经济市场化。申请国必须采纳市场经济的发 展模式,并努力实现这一目标。要有能力承受欧盟内部的各种竞争压力和来自欧洲内部 市场的各种冲击,以满足和适应统一欧洲市场的种种条件和要求;第三,法律制度西方 化。以西欧国家的法律为范本,改革法律体系,逐渐与欧盟的法律制度融合;第四,接 受欧盟体制,承担履行欧盟规定的成员国的义务,赞同和支持欧盟政治、经济和货币联 盟的目标。接受和能够贯彻欧盟今后的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第五,入盟以不危害欧盟 现有一体化为条件。欧盟扩大“着重考虑联盟和候选国双方的共同利益”,但以欧盟整 体利益为主。 为了使中东欧国家按以上五项标准行事,欧盟采取了一些具体措施: 首先,从开放市场入手,签订经济贸易与合作的联系国协议(又称“欧洲协定”)。199 0年8月,欧共体委员会建议与中东欧国家签订以加强双方经贸合作的联系国协议,得到 了中东欧国家的积极响应。欧盟与中东欧国家之间相互开放市场,并在10年过渡期内逐 步实现商品、人员、资本、服务的自由流动,为入盟做好充分准备。 其次,从制度和法律方面整合中东欧国家。欧盟1994年的“埃森报告”进一步规范中 东欧国家加入欧盟的法规、指标和标准,特别要求中东欧国家采取竞争政策和控制国家 对工业品、农产品的补贴,必须列出国家补贴范围清单,提交欧盟执委会检查。1995年 欧盟的《中东欧联系国纳入联盟内部市场的准备工作》白皮书,规定了联系国最终与欧 盟一体化的框架,以使中东欧国家在单一市场中与欧盟法律一致,如经济制度、法律体 系、银行体制、运输体系等。估计中东欧国家在入盟前在欧洲联盟条约、欧洲法院判例 法、欧共体源本法和派生法等方面要完成20万页的立法条款(注:《欧盟执委会信息》 ,1995年5月3日,163号。见《欧盟与东扩及向东关系》,《欧洲》1995年第4期。)。1 996年,欧盟又成立了“技术援助与信息交流委员会”,按照欧盟的法规、执法机构及 相关法律设施的标准,对中东欧国家的法律调整过程予以技术性的咨询指导。 再次,建立多层次的对话合作机制。“欧洲协定”不仅包括经济内容,还有政治和文 化内容。欧共体与中东欧国家建立了多层次的政治对话机制,如定期举行的首脑会议、 外长会议,建立了“联系理事会”、“联系委员会”和“议会委员会”等机构。一方面 协调双方在入盟问题上的立场和政策,以作出政治决定,另一方面确保中东欧国家在共 同外交和防务政策上与欧盟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