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政治影响外交政策制定的理论依据 罗伯特·帕特南(Robert D.Putnam)指出,国际制度的实施是一个“双层次博弈”(注 :关于“双层次博弈”(LII“博弈”),可参见Robert D.Putnam的Diplomacy and Dome stic Politics:the Logic of Two-Level Games,Double-Edged Diplomacy:Internatio nal Bargaining and Domestic Politics(edited by Peter B.Evans,Harold K.Jacobs on,and Robert D.Putnam,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P431—460)一文。 帕特南在文章中指出,国家领导人在与外国领导人进行谈判以达成某项协议的过程中, 不仅要同谈判桌上的国外对手进行讨价还价的“博弈”(第一层次的“博弈”,或LI“ 博弈”),而且有国内的各种政治势力间的“博弈”(第二层次的“博弈”,或LII“博 弈”)。)(LI和LII“博弈”)的过程。那么,在美国国内的“博弈”(LII)过程中,有哪 些因素会影响甚至制约一项国际制度的实施呢?海伦·V·米尔纳(Helen V.Milner)认为 ,“国内偏好结构对理解国际合作起关键的作用”。(注:Helen V.Milner:Interests,Institutions,and Information:domestic politic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 rinceton,New Jersey,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97,P33.)按照她的观点,国家 并不是一个单一的行为体,而是由三个不同的主要行为体构成——行政部门、立法部门 和利益集团。他们之间的利益将决定一个国家的国内偏好结构。换言之,一国是否决定 与他国合作或实施一项国际制度,最终是由这三个行为体以及他们之间的互动关系来决 定的。但米尔纳的“三行为体决定论”并不能给我们提供一幅美国国内LII“博弈”的 完整画面,且有简单化的危险。因为这种观点似乎没有足够重视下图1中所列“外部的 政治制约”中的政党、传媒和公众影响力的作用。所以,在此十分有必要引入杰弗里· S·兰提斯(Jeffrey S.Lantis)的观点加以补充。图2显示了美国国内的哪些因素将影响 到国际合作和国际制度的实施。
资料来源:李道揆:《美国政府和美国政治》(上),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5 6页。 图1说明: (1)行政部门对立法部门的制衡:提交咨文、提出立法建议、谈判条约、否决议案。 (2)立法部门对行政部门的制衡:拨款、推翻总统否决、监督财政、弹劾、批准条约( 参议院)、拥有立法权、建立各行政部。 (3)司法部门对行政部门的制衡:司法审查。 (4)行政部门对司法部门的制衡:任命联邦大法官及其他联邦法院法官。 (5)立法部门对司法部门的制衡:建立法院、规定法官薪俸、控制法院预算。 (6)司法部门对立法部门的制衡:司法审查。
资料来源:Jeffrey S.Lantis,Domestic Constraints and the Breakdown of Intern ational Agreements,Praeger Publishers,1997,P19. 从图2可以看出,国家领导人在国际组织中就经济或安全问题作出决定,并使之成为具 体的外交政策时,国内的五个因素将影响到合作或背约的决定,它们是:主要政党的团 结、统治联盟的共识、效果的对称、选举结果和公众支持,其影响度是依次由里向外递 减的。制度的实施与否,与这五个国内政治因素有着直接的紧密关系。如果出现以下五 种情形,制度实施的可能性就相对较小:政府中主要政党存在分歧;联合政府中政党间 存在分歧;所涉及的是有关经济的、而非军事安全的问题;主要政党在全国性或地方性 选举中失利;主要政党在民意测验中支持率偏低。因此,在国际制度实施的“双层次博 弈”过程中,进行LII“博弈”即国内“博弈”时,除了政府内部权力制衡所带来的制 约以外,外部的政治制约理应包括来自政党、利益集团、传播媒介以及公众舆论等方面 的制约。而国际社会的制约更是独立地构成了LI的“博弈”——不同国家领导人(如总 统)之间的“博弈”。结合图1和图2,本文将侧重对美国行政当局和国会在外交决策中 的不同作用进行分析。 美国的宪政架构:总统与国会争夺外交主导权的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