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自强、共谋发展,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共同进步是欧洲各国积极推进一体化的主旨 所在。在这一目标的导引下,欧洲一体化进程不断向前推进,并集中体现为深化和扩大 两大主题及其交替演进上。虽然深化和扩大一直贯穿在欧洲一体化的整个进程中,但在 不同的发展阶段和历史背景下往往各有侧重,呈现出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辩证关系: 深化是对扩大过程的肯定和巩固,是每一轮扩大后必然的政策选择;扩大也是对深化的 认可和响应,是深化进行到一定程度后的自然结果。与此同时,深化目标的阶段性完成 、一体化基础的夯实呼唤着联盟疆域的扩大,疆域的扩大又对一体化的现状、对既成的 游戏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 我们知道,欧盟体系的现有游戏规则是在50年代德、法、意、荷、比、卢六国基础上 逐渐演变和发展来的。欧洲一体化的程度愈深,涉及各国切身利益的内容也就越多,所 要求的主权让渡也就越大,因而进一步深化的阻力和难度也就越大。 一体化程度,也即深化程度主要表现在超国家的欧盟决策机制权力和效率上,并进而 集中沉淀和体现在欧盟共同政策(注:共同政策指的是欧盟层面上共有政策,它是相对 于各成员国自有政策范畴而言的。共同政策所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共同农业政策 、渔业政策、结构政策、竞争政策、运输政策、社会政策等等。)的广度和深度上。鉴 于中东欧候选国的特点(人均GDP大多不到欧盟平均水平的一半,农业在经济和就业方面 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欧盟本轮扩大将对欧盟共同政策提出前所未有的新挑战,尤 其是在欧盟共同农业政策(GAP)和结构政策两个方面。同时,也考虑到在欧盟共同政策 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在欧盟预算中所占的比重,本文将重点讨论共同农业政策和结构 政策两个方面。 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和手段 1957年欧洲六国签署了《罗马条约》,欧洲经济共同体就此诞生。作为经济一体化的 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一体化是欧盟政策的必然选择。在这一要求下,欧共体六国于1962 年通过了《建立农产品统一市场协议》,从而为共同农业政策构筑了框架。在当时的条 件下,共同农业政策的建立有着特定的历史背景和考虑:(1)提高农产品供给。当时的 各缔约国大都是农产品的净进口国,农产品总量仅能满足总需求的80%,因而,提高农 业生产的效率、保证农业人口的收入、建立稳定的农产品市场,实现稳定、充足的供给 是共同农业政策出台的重要考虑;(2)保证工业品的平等竞争。《罗马条约》的首要目 标是建立一个商品能够自由流通的共同市场,只有将作为工业品成本的重要组成基础的 农产品纳入到共同市场中,才能保证工业品的平等竞争,也才能实现共同市场的完整性 ;(3)不同类型的经济体相互妥协和补偿的结果。德、法等原始缔约国内经济部类结构 不同、优势不同,开放工业品市场的同时推行共同农业政策,对农业进行补贴,有助于 实现各国间的利益均衡和补偿;(4)对农业进行结构调整和宏观调控的需要。欧共体建 立之初,农业小规模经营的突出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生产率的提高,不利于农 产品价格的下降以及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推行共同农业政策,有助于调整农业生产 规模和方式,改善农业结构,提高竞争力。 概括地说,共同农业政策的目标包括保障供给、提高收入和稳定市场三方面的内容。 为了确保这些目标的实现,共同体制订和实施了以下三条原则:(1)共同市场原则。即 逐步降低直至取消成员国之间的关税,消除农产品贸易的各种障碍和壁垒,实现同体内 农产品的自由流动,形成统一的农产品市场,协调共同体的价格和竞争政策等;(2)共 同体优先原则,也即贸易保护原则。共同体实行进口征税、出口补贴的双重体制,推行 限制农产品进口、鼓励农产品出口的政策措施,将共同体内部的农产品市场置于竞争保 护之下;(3)稳定市场和统一预算原则。即通过制订统一的目标价格、“门槛价格”和 干预价格等一整套指标和调控机制,维持市场供需平衡,保证价格稳定,维护生产者和 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建立共同体自有财源,建立欧洲农业指导和保证基金,来统一地对 共同体的农业发展进行支持和补贴。 共同农业政策的发展和现状 伴随着欧洲一体化的不断扩大和深化,欧盟共同农业政策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 程。在坚持基本政策目标的前提下,根据农业发展不断出现的新形势和新特点,欧盟( 或欧共体)分别于1984年、1992年、1998年、2000年对共同农业政策进行了调整和改革 。1962年最初建立共同农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期望藉此实现农业的自给自足;1984年政 策调整的重点则是为了协调对已生产过剩的农产品进行合理的储存和流通;1992年的调 整则是为了协调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的立场,把过去以价格支持为基础的农产品补贴政 策过渡到以对农业从业人员的直接收入补贴为主的机制上来;1998年的调整则主要是为 了降低农产品价格、加强各成员国的合作以及协调对外贸易。以《2000年议程》为标志 ,欧盟启动了新一轮的农业政策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分步骤、分阶段地削减对主要 农产品的价格补贴,强调农业和环境、生态的协调发展,引入补贴的共同负担机制,增 加成员国的责任意识,原则上将2000—2006年的农业预算支出控制在每年405亿欧元的 水平上等。 目前,欧盟15国共有农民800万,占全部劳动人口的5%,农业占欧盟国内生产总值的2.5%,但是用于支持农业的财政支出却占到了欧盟财政预算的近50%。 在历次调整和改革中,力度较大的当属1992年和2000年的两次改革。通过这些改革, 欧盟的共同农业政策呈现出了一系列的新特点:(1)补贴和支持方式发生较大的变化, 由价格支持转变为直接收入补贴,共同农业政策的预算费用负担由消费者转向纳税者, 消除了原有支持方式下部分支出的模糊性,提高了农业支出的透明度;(2)逐步降低支 持的力度和补贴的水平,提高了与国际市场的接轨能力,降低了农产品的价格,有利于 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降低福利损失。(3)使农业支出占欧盟总预算的比重一度出现了下 降的趋势,从80年代末的63%,下降到2000年的46%(注:欧盟统计局的数字显示,2001 年欧盟总预算为930亿欧元,其中农业方面的支出占430亿欧元。),近年来已基本稳定 在这一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