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层空间法是用来指导各国在外层空间进行探索和开发活动的一套法律规范。由于人类对外层空间研究和利用的起步较晚,相对来说这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如规范其他领域活动的国际法的内容细致完善。到目前为止,联大通过的外层空间法中最重要的原则性法律规范是1963年《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原则宣言》和1967年的《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循原则的条约》(简称《外空条约》),尤其是后者常称为外空宪章,被认为是外层空间法的基石。但由于《外空条约》是一个框架性条约,其规定多为具有约束力的基本原则,对各类空间活动的调整还缺乏更具体的法律规范,这就为各国从自身角度出发随意解释相关原则留下余地。随着近年来人类空间实践活动的不断发展深入,在这一领域具体问题的操作处理上引起不同国家间越来越多的争议。尤其是在美国提出导弹防御计划后,在全球引起轩然大波,一时间这一问题成为国际上关注的焦点。在此,笔者试图通过对导弹防御系统具体细节的分析,找出《外空条约》在相关领域存在的缺陷。 一、美国导弹防御系统简介 美国欲建导弹防御系统(简称反导系统)的计划由来已久。在20世纪60年代就进行过相关试验,80年代曾提出星球大战计划,后因技术、资金、国际格局改变等原因而搁浅。老布什上台后于90年代初提出“星战”的缩小版,即“防御有限攻击的全球保护系统”(GPALS),这包括沸沸扬扬至今的国家导弹防御系统(NMD)和战区导弹防御系统(TMD),克林顿政府在其任内加快了开发研制步伐,并进行了多次实弹试验,后因各种原因,不得不将这一计划推迟。小布什上台后迅速明确态度,宣布恢复并加速这一计划的试验与布署,为此不惜冒得罪其他国家或退出《美苏反导条约》(ABM)的风险。美国对反导系统的重视由此可见一斑。 美国正在开发中的反导系统包括三个部分,直接用于实战的是TMD和NMD两部分。TMD主要用来保护美国海外驻军,基地及盟国的相关设施,目前来看近期目标已经实现,中期目标也已部份实现,如陆军的“爱国者”PAC—2和海军的“标准—2”导弹技术已较为成熟,“爱国者”PAC—3、战区高空区域防御“THAAD”、全战区防御系统“NIW”及机载激光武器也正加紧进行试验,但结果以失败居多。NMD主要用来保护美国本土免遭有限数量战略导弹攻击,小布什将其保护范围扩大到整个北美地区。这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整个计划耗资600亿美元,准备在阿拉斯加和北达科他共部署250枚拦截导弹,据称分别用来对付朝鲜和两伊的弹道导弹威胁。估计最早2008年左右建成。 美国反导计划出台后,引起世界范围内的广泛争议,但主要集中在政治领域,在国际法领域内的探讨似并不多见,笔者认为主要原因之一是缺乏有说服力的辩驳依据。为研究美国反导系统与国际法的关系,首先必须了解TMD与NMD的基本技术特性和作战程序。按美国自己的分类方式,TMD分为三类:“大气层内低空”(大气层内40千米以下高度),“大气层内高空”(大气层内40千米以上高度)和“大气层外防御系统”,前者称为低层陆御,后两者并称为高层防御。根据1997年美俄发表的一系列有关ABM的协定,把对战区导弹射程的定义由原来的1000千米以内扩展到了3500千米以内,这样有利于美国更加放手地研制相关的反导武器。从战区导弹的实际运行轨迹来看,凡射程超过300千米者,其弹道最高点一般均已达到距地表100千米以上,而且射程越远,弹道越高。为防御此类目标,TMD的射高必须达到一定的高度,才能减少碎片对己方的威胁,并相应减少技术难度。美国目前已进行的各类TMD实验中,PAC—3在99年3月15日曾在92千米高度直接摧毁一枚靶弹,而发展中的THAAD系统其战术指标中拦截高度范围为40千米到150千米,也就是说TMD的作战范围已部分延伸到距地表100千米高度以上。NMD因防御固定领土,且有更充足的预警时间,故其作战射高更大,已进行过的三次试验,其实际命中点均在220千米高度以上,已远超出卫星最低轨道的范围,故其地基拦截弹也称为外大气层杀伤器(EKV)。另外NMD作战时需由在地球同步轨道上运行的预警卫星提供早期预警,然后再由在低地轨道上运行的24颗红外探测卫星(计划2006年发射)识别跟踪,即美国导弹防御系统的有效工作,除了拦截弹本身外,还有赖于外空运行的卫星提供有关信息数据。 二、导弹防御系统与《外空条约》的冲突 从TMD和NMD的实际作战过程来看,NMD全部和TMD部分的作战范围已进入外层空间。虽然目前外层空间的划界问题仍无定论,但多数国家在80年代前后就已倾向于接受以离地面100公里左右为外空与空气间的界限①。从美国把THAAD看作兼具大气层内外防御职能的导弹这一观点来看,美国也是认可这一划界方法的②。由此可见美国部署导弹防御系统的实质就是主要在大气层外用军事手段实现自身的目标,也就是说,这一计划的实施涉及到外层空间法的相关规定,具体地看这违反了《外空条约》中的共同利益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第一章中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避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原则,但除此之外似很难找到一些更合适,确切并具有强制效力的国际法规定来约束美国的行为,从这里即可看出目前实行的外层空间法自身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尤其是作为外层空间法基石的《外空条约》在相关规定上的不周延和模糊性,给美国单方面的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