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们注意到在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浪潮中,随着世界金融和资本 市场的开放,有组织犯罪的跨国活动日趋猖獗。所谓黑手党,亦即欧美各国所说的“唛菲亚 ”( MAFIA),本来只是指地方性的或者地区性的黑社会组织,特别是像意大利西西里地区的 “我们的事业”以及好莱坞影片《教父》中所描写的美国意裔移民黑社会“家族”那样臭名 昭著的黑帮,所以《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界定为,“一个等级森严的犯罪组织,成员 大部分是意大利或西西里人,或具有意大利或西西里血统的人”。但今天它已成为世界各国 有组织犯罪的泛称,黑手党现象的跨国化及其在国际范围的破坏性后果和恶劣影响,已引起 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和严重担忧。如何有效打击有组织犯罪活动,遏制走私、毒品、洗钱等 黑色经济,确保金融稳定,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已成为世界各国政界、经济界、金融界、 法学界、社会学界以及国际组织日益关注的重要现实课题。 国际学术界普遍认为,今天有组织犯罪活动范围之广、规模之大、经济影响之严重是前所 未有的。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世界黑手党活动的年交易额高达7千亿至一万亿美元, 约占世界国内生产总值的4%,其中将近一半即3千至5千亿美元来自毒品交易。黑手党活动领 域 十分广泛,包括各种走私贩运、敲诈勒索、赌博和色情等所谓“传统的”犯罪行业,近年 来更是大有染指和入侵金融业之势。其手段无所不用其极,最常用的有软硬兼施的强迫、谋 杀 、贿赂拉拢等等,尤其是加紧同政界、军界、警界和经济界上层的勾结成为近年来一个值得 注意的动向。就其活动的地域而言,可以说世界五大洲无所不在。一般认为,黑手党犯罪比 较猖獗的地区包括西欧的意大利,东欧的俄罗斯、前南斯拉夫和阿尔巴尼亚,地中海和中东 地区的土耳其和以色列,远东地区的日本和东南亚,北美的美国,南美的哥伦比亚和墨西 哥,非洲的南非等等。 近年来国际社会针对有组织犯罪问题召开了一系列会议,试图制定若干行之有效的措施。1 998年在联合国框架内签署的《维也纳公约》容许各国可以依据本国法律对国际债务返回款 作出是否属于非法资产的审定,旨在强制那些可疑收入、非法交易或洗钱所得提供其资产合 法来源证明。1989年在法国举行的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决定成立国际金融行动小组,加强其成 员国制定反洗钱的立法措施。1990年,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将《维也纳公约》的有关条款应用 范围扩大到各种犯罪经济活动。1994年,在联合国前任秘书长加利的主持下,在意大利的那 不勒斯举行了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国际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来自136个国家的820名代表,其中 包括41名司法部长和23名内政部长。1995年春天,在埃及开罗召开了联合国“预防犯罪和治 理罪犯”第九届世界大会。1996年10月,欧洲的7名大法官在日内瓦发出呼吁,警示各国政 府和舆论进一步关注在对人员、商品和资本开放边界的情况下有组织犯罪及其洗钱活动所提 出的 问题的广泛性和严重性。1998年,欧洲法学界的一次学术讨论会通过了《阿维尼翁声明》, 反对旨在拖延犯罪案件尤其是毒品洗钱案件的调查,要求实行快速有效的司法合作,废除对 有组织犯罪经营活动的银行保密。1999年2月,美国—墨西哥两国元首峰会把有组织犯罪 和贩毒问题作为首要日程。同年3月,犯罪情报局在伦敦组织了题为“有组织犯罪产生的跨 国威胁”的世界会议。2000年,瑞士、意大利、西班牙、比利时、波兰、葡萄牙和法国的11 名大法官向11国司法部长再次发出呼吁,强调“欧洲不仅仅是黑手党、犯罪网和腐败滋生的 避风港,而且协调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欠缺引诱着所有了解其防卫弱点的掠夺者扑向它的经 济财富”。在金融走向电子化和网络化的今天,各国法律和司法制度的不协调以及警察的地 方保护主义同日趋猖獗的有组织跨国犯罪活动形成鲜明的反差。这些大法官们痛心疾首地指 出:“只需20分钟就能在全球任何地方完成一笔电子划款。但是,一个法官要获得同一笔转 到国外的与金融交易相关的文件,需要一年,而且这是在其要求得到回答的条件下,何况他 们的要求并非都能得到回应。”(注:Le Monde,20/10/2000.) 事实上,各国针对有组织犯罪的立法可以说刚刚起步,还很不完全;对于什么是有组织犯 罪在界定上也不尽一致。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有关条文是这样定义的:“有组织犯罪是一种 经常性的犯罪侵害,拥有依靠恐吓和腐败的组织结构,并且以获取利益为目标”。至于国际 有组织犯罪集团,则是“其非法活动及影响跨越了国界的犯罪侵害”。国际刑警组织将之界 定 为,“介入经常性的非法活动的人员的活动或其团伙,其首要目标是获取利益,而其活动范 围不以国界为限”。 但意大利刑法第416条提出了另一个定义,“其组成者如果由于结伙联系、从属地位和帮规 誓约而被用作恫吓力量,旨在实施不法行为,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取得对于经济活动、特许 、授权、市场和公共服务的管理或不论任何形式的控制,为他们自己或其他人谋求不正当的 利益或好处,或是在选举协商之际阻止或妨碍进行自由投票,甚至进而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选 票,这样的团伙即是黑手党类型的组织”。 欧盟则从1995年以来规定了作为有组织犯罪特征的11条标准: 1.两人以上的合作; 2.每个人都分配有专门任务; 3.延续一个相当长的或无限定的时间阶段; 4.带有纪律和控制的形式; 5.具有严重刑事犯罪嫌疑; 6.在国际范围进行活动; 7.使用暴力或其他恫吓手段; 8.利用商业或商业类型的机构; 9.从事洗钱活动; 10.对政界、媒体、政府、司法权力或经济施加影响; 11.从事获取利益和(或)获取权力的活动。 一般认为,在这11条标准中,第1、5和11三条结合在一起可以界定有组织犯罪,而11条全 部结合起来,再加上同社会人类学和文化相关的若干参数,则可以作为分辨黑手党的依据。 所谓社会人类学和文化参数,根据一些研究者的看法,主要是指建立在种族、家族、同乡邻 里乃至国外同裔移民聚居区基础上的“人种特征”,以对某一地域及其居民的控制为标志的 “地域特征”,以及严格的帮规帮约、入帮仪式和口头或书面的“誓约”等传统黑社会的“ 象征”。(注:Euzière,Paul,2000,Les mafias au coeur du système,La pensée,p.324.) 但是,国际学术界大多数研究有组织犯罪的专家认为,近几十年来生产和贩卖毒品、文物 、艺术品、军火乃至放射性物质走私,大规模洗钱等国际性犯罪活动之所以屡禁不止,日趋 猖獗,除了司法的不完备和漏洞,更为重要的是一系列社会的、政治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