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主义是国际关系研究的一个重要范畴。虽然这并不是一个新的概念,但是随着国际社 会的发展,相互依存关系加深,全球化趋势加强,多边主义也就有了新的内容和含义。本文 讨论多边主义及其内涵,并介绍性地评述当今国外多边主义研究的理论与方法。 一 多边主义的定义及其含义 多边主义有着两种基本意义: 第一,多边主义可以用来表述一个主权国家的外交行为取向,即从个体国家的角度考虑它 的对外行为方式,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多边外交(multilateral diplomacy)。这种意义的多 边主义可以同孤立主义、帝国主义、不结盟等一道被看做是一种对国家对外战略的表述,即 国家更趋于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对待国际关系,来处理与其他国家的关系。如有人认为,一 个国家越是趋于多边主义,也就越趋于通过多边外交和谈判方式寻求解决方案。由于这种意 义上的多边主义强调的是把多边主义作为国家的一种对外战略,所以可称之为战略性多边主 义。这是单位层次上的多边主义研究。 第二,多边主义也可以是一种国际互动方式,所谓的地区多边主义(regional multilatera lism)或全球多边主义(global multilateralism)的内涵基本上是这种意义上的多边主义。 虽然多边主义的第二种意义并不完全排除国家的外交行为取向,但是它所强调的不是从一个 国家的角度考虑其采取单边主义、双边主义还是多边主义的对外政策战略,而是从整体角度 ,即从地区或全球角度强调多边制度结构(multilateral institutional structure),考虑 国家之间的互动方式,尤其考虑制度性因素对国家之间互动产生的影响,所以可以称之为制 度性多边主义。这是体系层次上的多边主义研究。 多边主义虽然是国际关系学界的一个重要研究内容,但是对多边主义的研究往往是交杂在 其他研究之中,多边主义概念本身也缺乏完整的、统一的定义。战略性多边主义的研究往往 与某个国家的对外政策或某一多边国际组织联系在一起,没有形成系统理论。制度性多边主 义的研究则主要是在国际制度研究议程提供的框架中进行的,有着较丰富的学理内涵和较成 熟的理论体系。到目前为止,西方主流学派对多边主义专门研究的理论性学术著作可能是拉 格(John Ruggie)1993年主编的《多边主义的重要作用:一种国际形式的理论和实践》,比 较权威的定义也就是拉格在这本书里所做的定义,即:多边主义是“依据普遍行为原则,协 调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制度形式。”(注:Ruggie的原文是:“an institutional form that coordinates relations among thre e or more states on the basis of generalized principles of conduct.”参见John Ger ald Ruggie(ed.),Multilateralism Matters:The Theory and Praxis of an Internationa l Form(New York: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3),p.11.) 很明显,拉格的定义更多地反映了第二种意义的多边主义,亦即在制度框架中的多边主义 。虽然当今国际关系中作为对外政策和行为取向的多边主义仍然是十分重要的内容,但是对 于多边主义的理论研究却更多地偏重第二种意义上的多边主义。根据拉格的定义,我们可以 看出这种意义上的多边主义至少有着以下几个含义: 首先,确定国家是多边主义的基本行为体,协调国家是制度性多边主义的基本功能,寻求 国家间合作是多边主义的主要目的。 其次,把多边主义定义为一种制度形式。这是区别于多边外交的一个重要内容。制度是多 个行为体通过协商和谈判共同建构起来的社会性安排,一旦形成制度,参与多边主义制度的 国家成员就要在从制度得益的同时,服从制度的规定。所以,制度性多边主义的成员虽然多 是主权国家,但是多边主义进程都要在一定程度上约束国家的行为,包括在国家利益和国家 主权问题上作出让步。比如说,IEA是一个多边主义的典型形式,其严格的核查制度显然要 求其成员国家在主权问题上作出妥协和让步。WTO也是如此。 再次,强调多边主义的基础是普遍的行为原则。行为原则可以被理解为包含国际规则(rule s)、国际规范(norms)以及决策程序(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等要素,这与克拉斯纳( Stephen Krasner)对国际规制(international regimes)的权威定义有着高度的一致。克拉 斯纳的定义是:“规制可以被定义为一系列含蓄或明晰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在 一个给定的国际关系领域中,行为体的期望依其趋拢。”他进一步解释道:“原则是对事实 、成因、公正的态度,规范是根据权利和义务定义的行为准则,规则是对行动的具体规定或 禁令,决策程序是制定和实施集体选择的主导行为方式。”(注:Krasner定义的原文是:“Regimes can be defined as sets of implicit and explici t principles,norms,rules,and 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 around which actors’exp ectations converge in a given area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iples are bel iefs of facts,causations,and rectitude.Norms are standards of behavior defined i n terms of rights and obligations.Rules are specific prescriptions or proscripti ons for action.Decision-making procedures are prevailing practices for making a nd implementing collective choice.”参见Stephen D.Krasner(ed.),International Reg imes(Ithaca and London:Cornell University Press,1983),p.2.)从这个角度来看,多边主义对 普遍原则的强调说明它对国际规制的重视,尤其是国际规制在协调国家行为、促成国际合作 方面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