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35(2002)03-0071-06 美国法学家庞德指出: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人们必须根据法律所应调 整的实际生活的变化,不断对法律进行检查和修改。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全方位的社会变动,这使得“变法”成为一项非常突出的任务。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当某种侵害法益的行为在数量、样态、危害结果上发生了质的 变化时,必然要求刑事立法对此作出反应,保护该法益的刑法规范也应当随之变化。 我国有关劳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大部分都是计划经济时期制定的,存在滞后性;同时 ,适合于新的体制运行的道德、社会价值观尚未建立,使得这些法律空白造成的恶果更 加突出。另一方面,制裁措施过于温和,侧重于行政处罚。对用人单位的民事制裁由于 劳动者提起民事诉讼时效短(只有60天),审级多(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因而成本极高 ,用人单位以非法手段达成目的的可能性非常大,导致侵害劳动权的现象非常严重。当 多次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已经不起作用时,毫无疑问应诉诸刑事法律,在行政措施不起 作用的情况下,刑法介入对权益的保护是唯一的选择。 一 国外劳动权刑法保护的状况 (一)法国 法国刑法典对劳动权保护比较具体,其主要规定是:1.关于侵犯平等权的犯罪:第L12 3-1条、第152-1-1条规定:在招工启事或广告中载明招工对象的性别或家庭状况,基于 性别或家庭状况的考虑,拒绝聘用、调动雇员的工作,解除或拒绝延展劳动合同的,处 2个月以上至1年的监禁并处2000至2万法郎的罚金,或者仅二罚其一。法院得责令依《 刑法典》第51条规定的条件张贴判决并且在指定的报纸上全文或摘录刊登该项判决,费 用由受到处罚的人负担。2.关于保护童工权利的条款:第L211-11、第L261-2条:让未 满13岁的儿童从事有危险的、需要强体力的杂耍表演,或进行肢体柔折练习,或交付对 其生命、健康或有危险的工作的,处6个月到2年监禁并处2000法郎到1.5万法郎罚金。 第L261-3条:使用未成年人公开或以职业为掩护经常行乞者,处《刑法典》第L227-20 条及第L227-29条的刑罚。3.关于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方面的犯罪:第L263-2条:机构主 要负责人、经理、经营管理人员或职员,因其个人过错,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规定的,处 500法郎到1.5万法郎罚金。第L263-4条累犯之场合,处2个月到1年监禁并处2000法郎到 6万法郎罚金。第L263-2-3条:雇主或其代表不执行劳动巡视员依据劳动保护与卫生措 施的行政规章而采取的措施,处2个月到1年监禁并处2000法郎到2万法郎罚金,或者仅 二罚其一。4.妨害工会活动的犯罪:第L481-2条:任何妨碍行使工会权利的行为,处以 2个月至1年监禁并处2000至2万法郎罚金,或者仅二罚其一。累犯、监禁可加至2年,罚 金可加至4万法郎。 (二)德国 德国“在保护企业的劳动力方面,除了一般的犯罪构成条款,例如,德国刑法典第212 条故意杀人罪,第222条过失杀人罪,第223条伤害罪,第230条过失杀人罪等”,“德 国关于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律规定,主要有德国执业条例,德国企业机构法,德国青少年 劳动保护法,德国母亲保护法,化学药品法,德国劳动保护法,劳动时间条例,德国商 店营业时间法,此外,还有专业协会颁布的执业保护条例,例如,执业合作协会颁布的 事故防止条例。”[1]与保护劳动力有关的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劳 动安全保护方面的刑事责任。德国职业条例第148条第2款规定违反主管机关关于劳动保 护条件和设施的,威胁他人生命、健康或者他人重大财产安全的,处1年以下监禁或者 罚金。第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规定的刑事责任。这是指已经受到过违反秩序处罚 的行为人,再次实施这种违反法律法规关于执业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第三,扣留与盗 用劳动报酬罪。这个罪规定在德国刑法典第266A条中,包括雇主扣留应当为雇员向社会 保险或者德国联邦劳工机构交纳保险基金的行为,以及健康保险机构的成员截留雇主为 雇员向社会保险或者劳工机构交纳保险基金的行为。前一种行为应当处5年以下监禁或 者罚金;后一种行为应当处1年以下监禁或者罚金。 (三)日本 1976年的《日本劳动安全卫生法》对违反规定不设立安全卫生总管理者、安全管理者 、安全委员会、卫生委员会或者安全卫生委员会以及转包后的安全卫生总负责人、负责 人的,要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规定雇主对机械、易燃、易爆以及 原材料、瓦斯、蒸汽、粉尘和放射线、高温、低温、超声波、噪声、振动、异常气压等 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产生危险的物质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并保证工作环境良好 的通风、换气、采光。防止工人患职业病,违者处6个月以下徒刑或30万日元以下罚款 ;对拒绝或不执行劳动标准作出的关于全部或部分停止卒业或使用建筑物以及其他死亡 事故发生所必要的措施的,同样要处以6个月以下徒刑或30万日元的罚款。 (四)美国 在美国,工会或劳工组织的社会作用是巨大的,组织中的官员(或工人代表)对雇员的 影响是很大的,违反美国联邦劳动法而构成的犯罪行为。《美国法典》第29篇第186节 规定了《劳资关系管理法》的刑罚条款。按该规定影响州际商业贸易的行业中的工会官 员(雇员代表)或即将成为工会官员(雇员代表)的人接受其工会会员的雇主所支付、借予 、提供金钱或其它有价值的行为构成犯罪,以防止资方秘密干涉工会的政策与事务,构 成对劳动者权益的侵害。[2](第367页)为了保证工会代表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负起诚实 与奉献的责任,“美国法律要求工会组织的官员和雇员每年都必须报告自己及其家庭从 工会会员的雇主那里取得的股票、债券、证券及其他利益”。[2]违反这方面的规定, 根据《报告与通告法》的规定,“应处以1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1年以下监禁,或两者 并罚”。《美国法典》第18篇第664节规定:“任何贪污、盗窃或非法地故意抽取或转 移他人的金钱、基金、债券、保险费、贷款、财产、或雇员福利计划和雇员养老金计划 中的资产归自己或他人使用的行为,可处以1万美元以下的罚金,或处不超过5年的监禁 ,或两者并处。”[2](第375~3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