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240(2002)04-0082-04 一、选举权主体的误区 什么是选举权?现有的宪法学著作和教科书,给出的定义大同小异: “所谓公民的选举权,即是公民得以书面的或非书面的方法,选举国家立法机关或其 他机关的人员的权能。”[1] “宪法规定的公民选举权利,是指公民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权利。”[2]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是指公民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或某些国家 机关领导人的权利。”[3] “选举权是指选民依法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特定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4] “选举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5]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本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我们往往只提选举权,这样表达既简洁 又基本不会被指责有疏忽。因为,根据宪法,我国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 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我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主体是统一的,享有选举权 者同时就享有被选举权。提选举权其实就把被选举权给捎上了,不必罗里罗嗦。为了说 明这一点,很多宪法学著述都把选举权作了“狭义”和“广义”的划分,“狭义的选举 权”,指单纯的“选举”的权利,“广义的选举权”,指包括了“选举”与“被选举” 的权利。 然而,这种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主体统一的制度设计,恰恰是一个误区。这个误区在我 们以前民主法制的幼稚阶段还不太明显,现在却日益显现出来了。 通常,年满18岁的公民被认为已经成熟,具备了明是非、辨良莠的能力,赋予其选举 权无可厚非。由于“主体统一”的设计,必须也赋予其被选举权。然而,根据我国目前 的教育体制,18岁的公民多半处于求学阶段,知识结构、社会阅历等有待完善和丰富( 且慢说现在大量独生子女满身的娇骄二气使其心智成熟更晚),让其享有被选举权,担 任人大代表或其它公职实在是有些勉为其难。不如将享有被选举权年龄适当提高,比如 23岁,刚好是正常求学情况下大学本科毕业的年龄。此外,根据《法官法》、《检察官 法》的规定,担任这两种职务的年龄也是需要年满23岁(注: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官法》第9条第2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0条第2项。),说明这个年龄的成 熟度得到了普遍认可。一些法制发达国家对于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也是区别而 定的。如美国,享有选举权的年龄是18岁,而当选众议员的年龄为25岁,参议员更甚, 为30岁。(注:参阅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1条第2、3项。)俄罗斯宪法规定,1 8岁享有选举权,21岁才能当选国家杜马议员。(注:参阅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 60条、第97条第1款。) 当然,目前我国年仅18岁便能够才情服众而被推举为代表的情形毕竟罕见,因此,“ 主体统一”的失误主要还不是表现在这里。其主要的失误在于难以避免遭遇到法律上的 尴尬。 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要求我们,对于选举权主体资格不能作过多的限制,但由于“主 体统一”,使得被选举权主体也跟着“沾光”,麻烦遂风生水起。比如,被判处有期徒 刑收监执行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选别人当代表倒还 平安无事,万一他自己“有幸”(抑或不幸?)被选为了人大代表该如何是好?虽然这样极 端的例子笔者尚未见到,但一个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合法”地被选为人大代 表的事,却在迎接新世纪第一缕阳光的地方——浙江省温岭市发生了。 据《羊城晚报》2002年1月17日报道:2001年9月初,李某三兄弟因与当地一涉黑案件 有牵连而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在报捕时因证据不足未获批准,公安机关遂将李某 变更为监视居住,继续对涉黑案进行侦查。此时,正逢温岭市泽国镇人大换届选举,李 某被所在村推选为代表候选人。市、镇两级人大对此颇感意外,曾多次派人做李某工作 ,希望他能主动退出选举,但未能成功。不久,温岭市公安局对李某转为取保候审。与 此同时,李某被推选为该村的两名正式候选人之一。2001年12月5日,在泽国镇人大指 导小组的监督下,李某以高票当选为该村惟一的镇人大代表。 结果一出,舆论哗然。部分村民提出质疑,认为可能是李某操纵选举。温岭市和泽国 镇人大调查后却没有发现贿选情况,而且程序也合法有效。这就意味着,李某将名正言 顺地成为该镇人大代表。 一个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当选人大代表,人大代表的人民性与代表性从何谈起?神 圣的选举在这里竟然如同儿戏!更糟糕的是,尽管当地民众大都难以接受这一“黑色幽 默”,但要想推翻选举结果却麻烦非常。直接宣布选举无效显然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让 李某当不成代表的唯一做法是先让他暂时成为代表,然后再按照选举法有关程序将其罢 免。 根据我国选举法第44条、第47条规定,如果取消李某的代表资格,须由原选区选民30 人以上联名,向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既然李某在被取保候审的情况下都能够获得多数选民认同而当选,谁能保证罢免案就 一定能通过呢?万一通不过,将是怎样尴尬的一种局面!这里,我们还应该考虑到另外一 种可能,那就是李某(或处于李某相同境况的别的什么人)原本是清清白白的能人,遭人 暗算,无辜蒙冤,心里自有一杆秤的选民却执意选他当代表。即便如此,实质上具备了 代表的人民性与代表性的李某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又如何从形式上行使他的人大 代表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