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1 文章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02)05-0045-05 [案情]2001年元月8日晚8时,陕西省泾阳县公安局蒋路派出所一名干警和一名聘用司 机,以19岁农家少女麻旦旦涉嫌卖淫为由,将她传唤到派出所后,轮流对其审讯,要其 承认有卖淫行为。收审23小时后,泾阳县公安局作出了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决定对麻旦 旦行政拘留15天,但在裁决书上,她不仅成了“男性”,而且处罚的理由竟是“嫖娼” 。麻旦旦到咸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竟然先后两次要求她到医院做处女膜检查 ,但结果证明她仍为处女。 2001年5月9日,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对此案审理后,根据《国家赔偿法》的有关 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泾阳县公安局支付麻旦旦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金74 .66元。 2001年12月11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确认泾阳县公安局对麻旦旦讯问时 ,使用械具并殴打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行为违法;确认咸阳市公安局委托医院对麻旦 旦做医学鉴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泾阳县公安局违法限制麻旦旦人身自由两天的赔偿 金74.66元,维持不变,另赔偿麻旦旦医疗费1671.44元,交通、住宿费6669.50元,180 天误工费6719.40元,共计9135元整。一审及二审诉费用360元由两级公安局承担。 该案经媒体报道后,成为一时“天大的笑话”。而由此案所引发的国家赔偿问题,在 令国人啼笑皆非的同时,再次使人们将目光投向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的依据——《国家 赔偿法》。 一、关于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国家赔偿问题 我国传统法学理论将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认为这一分类与大陆法系的积 极损失和消极损失的分类相同。根据这一分类理论,所谓“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 为而直接、必然导致的现有财产或既存利益的减少或消灭;而所谓“间接损失”,则在 理论界争议颇多,实务部门也有多种不同的理解。有的理解为既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 生的那些损失;也有人理解为大陆法系为“消极损失”(又称为“可得利益”),即指未 来本可以获得,但因侵权行为的实施而未获得的利益的损失;还有的将受害人未来必然 要支出的一些费用,也归入到间接损失之中。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确立了对侵犯财产权赔偿的基本原则,即只对直接损失给 予赔偿。但这一原则中的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这两个概念:由于在理论上本身就存在模 糊不清之处,再加之《国家赔偿法》对其又分别作了限制和扩张的应用,使得国家赔偿 范围大大缩小。 首先,对直接损失的范围,限制得太窄、太小。按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直接损失的范围,仅仅局限在侵犯财产权行为发生时直接造成的损失,而对在侵权 行为实施后发生的一些损失,如拍卖所得款项与原物价值之间的差价,以及受害人必然 要支出的一些费用,如差旅费、律师费等,都不视为直接损失,因而不予赔偿。由于此 规定的赔偿范围过于窄小,以至于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受害人必要的支出费用,也有 自由裁量后给予赔偿的。由此导致的各地做法不一的状况,不利于《国家赔偿法》的实 施。 其次,将间接损失的范围,又规定得太宽。其中明显不合理的是,将可得利益以及侵 权行为发生后必然造成的其他损失等同于或划归为间接损失,因此不予国家赔偿,从而 容易引起受害人的不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只有在行政机关及其 工作人员违法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下,才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 经常性费用开支(一般认为这属于间接损失,而且停产停业期间可得利润的损失也不予 赔偿),至于其他情形下“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如在 “管尉华诉霍城县工商局违法扣押其沥青造成损失要求赔偿案”中,原告关于被告非法 扣押其10吨沥青八个月所造成的停业损失六万多元的赔偿请求,就被二审法院以此损失 为间接损失为由予以驳回(注:《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30辑,时事出版社2000年版 ,第415页。)。另外,这一原则事实上还扩大适用到侵犯人身自由权等国家赔偿领域之 中。 当然,《国家赔偿法》并未完全排除可得利益的赔偿,在侵犯生命健康权的国家赔偿 标准中,就包含了误工费这一可得利益的赔偿:“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 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 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的五倍”。另外,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中实际上也包含有可得利益的赔偿。正是由于这些规定,使得有关侵犯公民生命财产权 的国家赔偿的争议现象较少存在。但这一规定也并非完全公正,因为其计算标准是“国 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而非受害人的实际损失。 将“可得利益”归入“间接损失”,在理论上也是站不住脚的。“间接损失”与“可 得利益”或“消极损失”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大陆法系所谓的消极损失,虽然是未来 的,但也是侵权或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肯定会发生的、确定的后果,属于直接损失, 而不属于未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间接损失。换言之,所谓间接损失不予赔偿, 应该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因果关系不存在或者因果关系比较弱的,既可能发 生、也可能不发生的那些损失,一般不需赔偿。但可得利益,由于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 之间因果关系的当然存在,如果不予赔偿,就会受到受害人的质疑,因为这样做明显不 公正。同样的道理,受害人未来必然且必要支出的费用,以及未来因该侵权行为直接遭 受到的损失,都属于直接损失的范围,理应给予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