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1994年5月12日八届人大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赋予了作为 司法对象和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的不法侵害造成损害时,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制度的确立对于推动我国 社会主义法治进程无疑有着特殊的意义。但在经过几年的具体运作之后,我国第一部国 家赔偿法在具体内容上的确存在一些缺陷,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可赔范围的狭窄。 国家赔偿范围主要是指能够引起国家赔偿的事项,它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两部分, 我国《国家赔偿法》仅将物质损害确定为赔偿对象。 然而,我们在实践中遇到了如下一些案例。 案例一:1995年6月9日,某市城西区黄河路派出所治安民警丁某和黄某按照上级关于 整顿市容、收容遣返乞丐、流浪人员的统一部署,上街执行任务。一名已被丁某捉住的 流浪儿趁其不备,挣脱丁某双手逃跑,丁某在重新将流浪儿抓住后口出秽言并打了他两 个耳光,路过此地的赵某说:“他还是个孩子,你不要打人嘛。”站在一旁的黄某厉声 说道:“我们正在执行公务,你少管闲事。”赵某不服,与黄某争辩起来,并引起群众 围观,丁某见状十分生气,在黄某的配合下当众强行给赵某拷上手拷,拖入警车带回派 出所。派出所所长韩某在问明情况后感到丁某和黄某行为欠妥,当即下令将赵某释放。 赵某于次日向该派出所的上级机关城西公安分局,以其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人格尊 严受到侮辱为由,要求行政赔偿。(注:参见胡锦光主编:《行政法案例分析》,中国 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20页。) 案例二:1989年5月,某县乡镇企业局与个体户邱某某签订了承包该县某供销公司的协 议。邱某在承包后,该公司一年后就扭亏为盈。1991年初乡镇企业局以整顿该公司为由 单方面撕毁合同,邱某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法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决:“准予原告 正常营业,维持原承包合同关系。”县乡镇企业局在败诉后捏造事实,向某县公安局反 映邱某某有侵吞财产等严重经济问题,1992年3月5日,县公安局将邱某某收审,限制人 身自由达7天,且从未向其出示过任何法律手续,7天之后,县公安局又给邱某某办理了 取保候审手续,在取保候审期间,邱某某多次请求公安局尽快给一个说法,然而公安局 一直置之不理,致邱某某取保候审达两年之久。1995年5月6日,邱某某向县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县公安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要求赔偿其在公安局收审和取保候 审期间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30万元。(注:参见关保英编著:《行政法案例教程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7页。) 实际上,这两个案例只是从众多类似案例中选取的并非典型的案件,这类案件的起因 都是由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采用了违法手段给公民的心理及感情带来 了伤害,原告都有精神赔偿的诉求,但囿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受害人都无从获得赔偿 。 我国《国家赔偿法》对赔偿范围采用了列举式规定,(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 偿法》第3、4、15、16条规定。)实际上也就是将法条中没有列举的部分排除在国家赔 偿之外,而精神损害恰恰在排列之列。由于精神损害是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心理和 感情的创伤和痛苦,它一般表现为受害人在权利遭受侵害之后所产生的愤怒、绝望、恐 惧、焦虑、不安、屈辱等情绪,这种情绪往往还会影响到受害人的日常工作、生活。精 神损害属于人身权益损害的一个类别,它与其他人身权益一样都应得到法律的一体维护 ,而且精神损害与其他人身损害一样都是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存在获得法律救济 的现实理由。虽然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0条规定:对国家机关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在 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30条的规定没有 现实的应对性手段作为保证,所以这一规定对于受害人而言形同虚设,显然是缺乏力度 的。 国家赔偿范围的界定是一个非常有意义的问题,其宽狭界定不仅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受到监督和约束的重要标志,更是直接关系到有公民的受损权利能 够得到国家法律救济范围的程度,它往往也是衡量一国民主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 二、国家赔偿范围日益拓展的国际化趋势概览 在当代社会,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极其密切,社会各个层面与各级政 府职能部门的关系更是如影随形,在国家干预日益普遍、公共权力的行使剧增、行政自 由裁量权不断扩大的现实下,侵权纠纷大量涌现,同时也正是由于行政权的“无处不在 、无时不有、无所不能”,防范与救济公权力对公民权益造成侵犯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 为各国国家赔偿制度成立并将可赔范围进行不断拓展的理由。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欧盟的实质性作用的加强,世贸组织对国际社会超越经济事 务的渗透,全球化时代已现实地逼近,在法律领域,甚至连最具国家主权色彩的公法制 度也渐渐地为适应全球化的冲击而有所反应。 在国家赔偿法制化进程中,作为世界上国家赔偿制度建立较早的西方国家对精神损害 是否纳入国家赔偿范围作了长期的探索与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