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860(2002)02-0104-08 据悉,从2001年2月起,中央党校组织全国21所省市党校开展了大规模的党建调查。调 查中发现,近年来,我国党政领导干部在党政“一把手”位置上犯错误、出问题的比率 较高。如浙江省从1995年至2001年4月,全省70多个县(市)的“一把手”受处分的就有3 2人,免于处分的2人,还有5人正在查处中。[1](P14)应当承认,近年来我国对犯罪、 犯错误的党政干部的处分是不轻的,被判处死刑的案例已经出现。笔者认为,国家加强 对党政机关的监督,及时查处党政官员的腐败案件完全正确、十分必要,但是,仅限于 此又是不够的。严刑峻法对党政官员的腐败只能起到敲警钟的作用,其并不能从根本上 阻遏腐败的蔓延。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全面执掌着国家的权力,长期的执政党地位使 相当一部分党员领导干部产生了超常态的权力优势与权力欲望,以为只要有权就能解决 一切问题,似乎手中的权力随便怎么用都可以;误以为只要确保上级能够授予权力,手 里的权力就不会丢失。而社会发展的严峻现实是:垄断权力与垄断市场、垄断所有制同 样都是不能长久的,处于执政地位并不等于能够正确运用权力,不在实质意义上接受监 督的绝对权力必然走向反面,苏联共产党的垮台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从爱护和坚持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出发,一方面应当汲取苏联及东欧党建失误的教训,尽快解决执 政党建设理论研究滞后等问题,由内而外地防止因为亡党而导致国家的衰败;另一方面 还应当建立由外而内的制约机制,在宪法中明确对执政党实施监督的权力设置,明确全 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有依法制约执政党及其各级组织违宪行为的权力,授予人 法院审理并独立裁判执政党违宪行为案件的职能。 一、领导干部腐败导致的国家被害情况十分严重 世界上有一门以被害人作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被害人学。在以往的研究中,多 数学者以为被害的主体仅仅是自然人、法人(单位),而对国家被害关注不够。其实,相 当一部分犯罪并不以自然人或单位作为侵害对象,而将侵害的矛头直指主权国家。从表 面上看,似乎贩毒、走私、伪造货币、逃税、套汇、贪污、贿赂等犯罪并没有被害人, 而实质上国家是此类犯罪的被害主体。以走私为例,大规模的走私活动虽能使局部区域 产生一时的经济繁荣景象,但是,从整体上看民族工业受冲击,国家税收流失,经济秩 序混乱则是铁的事实。国家被害增多是现代犯罪的突出特点之一,能够以国家为被害人 进行犯罪的大多是有一定身份、地位的人。凡是有正常思维的人都明晓,在收取“管理 费”之后使色情业“封闭”经营之举只有在党政要员的统一指挥之下才能实施。当然, 国家被害的犯罪主体也可以是社会的一般成员,但是,在我国有能力对国家构成实质性 威胁的主要是腐败了的党政领导干部。换句话说,国家被害主要是公共权力私有化的结 果。以走私为例,不具有公共权力的人充其量只能进行小规模走私;政府担保贷款、武 装掩护出入境、垄断报关业务等类型的大规模走私,只有手中握有公共权力的人才能实 施。某些权势人物对“敏感”问题的决策,则惯用“集体决定”的办法摆脱个人责任, 而这里所说的“集体”往往是被少数人把持的名义上的党委,有时身居党内要职者暗中 指挥或唆使地方政府做出错误的决定,自己仍然可以官运亨通。据新华社报道,陕西省 洋县是一个只有40万人口的贫困县,在原县委书记邱军的主持下,在其升任汉中市副市 长前的13个月内提拔调整科级干部800多人,超编307人。其中,仅1996年4月18日晚的 县委常委会,一次就提拔了480多名科级干部。[2]应当说,选拔干部是党委的职责,但 是,基层干部编制的职数是由上级政府职能部门控制的。一个县级的党委居然可以突破 行政规定批量化地提拔干部的事实,至少可以给我们如下启示:其一,党委的权力过大 ,以致出现了基层党委做出错误的决定时上级无法制约或纠正的局面;其二,党内第一 把手的权力过大,名义上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往往掩盖了第一把手的独断专行;其三, 实际上党委决定的事却交付行政职能部门(如人事机构)执行,党委在客观上逃避了责任 ;其四,除了党内的纪律检查部门之外,其他人或者机构无法对党委决定的合法性实施 监督,而纪检委又位居党内第一把手之下,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以上四条是从制度方 面得出的思考。当然,批量化地提拔干部对党内第一把手及其党委成员都是有利益可得 的,民谣所言“想要富,动干部”以及大量买官卖官的事实都是明证。我们常说爱美之 心人皆有之,其实,人性的弱点亦人皆有之。在现实的条件下,人的私心与贪欲并不可 能由其自身的努力来克服。正如邓小平同志所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 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3](P333)显然,在中国共 产党执政的条件下也绝不能允许党内少数人的权力在经过党委、行政这两道环节的运作 之后成为满足非分欲望的途径,即我们必须建立严密防范公共权力私有、私用的制度和 机制。 所谓公共权力是指维护为国家和人民利益而设定的权力。近年来,时常可以听到议论 私有化的声音,但这是公开的、局限于经济范畴的,对此不必大惊小怪。真正值得警惕 的是政治上秘密的、已经在暗中实施的公共权力私有化。设定公共权力的目的是为社会 公众提供服务,公共权力本身应当并不具有任何经济价值。说得通俗一点,公共权力就 是为人民服务的权力。但是,公共权力一旦私有化(包括在形式上“合法”的公权私用) ,就会使国家财产和社会资源悄悄地、源源不断地变为权力垄断者的私人占有物。政治 上的公权私用必然导致经济上的公财私有,这条规律可以简明地表述为:公权私用→公 权私有→公财私有。公权乃护国职权、为民之责,公权一旦私有化就成了盗窃国库的万 能钥匙,成了坑害百姓的遮丑板。我国当前最为严重的问题并不是有人公开议论私有化 ,而是暗中已经成为现实或正在实施的公共权力私有化。有学者在分析苏共垮台的原因 时指出:“由于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权贵阶层以集权方式支配国有资产的途 径十分方便,借口也堂而皇之。权贵阶层作为实施这个过程的主体,可以不费吹灰之力 将财产的国家所有实际上变为官僚支配。而且,由于国家法规不健全,国有财产管理混 乱,使国家和国家所有变得十分抽象和空泛,这就使官僚取得的支配权逐渐演变为隐性 的占有权。官僚利用权力开始在国有的名义下暗自积聚个人资本。”[4](P27)从我国的 情况看,公权私用、私有的问题已经相当严重。 社会发展到今天,国家安全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军事安全,政治、经济、信息、文化等 各方面的安全才能构成国家的整体安全。且不说官员受贿的恶劣政治影响,仅从经济上 看,巨额贿赂已经危及到国家安全。据新华社2001年12月19日电讯稿披露,被判处死刑 的沈阳市原副市长马向东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76万余元,伙同他人侵 吞公款12万美元,挪用公款39万余美元,另有1068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马向东以上非法所得折合人民币2473万元,真令善良的人去算一算其个人攫取的财产 占当地GDP的份额了。按照犯罪学公认的比例,若行贿数额为1,行贿人可以从受贿人手 里得到的利益至少为10。显然,马向东受贿976万余元,国家的实际损失最少是9760万 元。仅此一例即可看到我国国家被害状况之重,腐败的程度之深。 按照犯罪学的观点,就目前而言犯罪不可避免,只要犯罪率低于社会可以容忍的限度 ,就应当认为是正常现象。我国目前的贿赂犯罪,从数量上看似乎并不惊人(主要是因 为揭露率偏低),但就“质量”而言,却正在直线上升的过程中。类似沈阳市的“整体 腐败”,时可见到的小官大腐败,上级暗示下级请客送礼的“官准腐败”,老百姓无奈 之中向官员送礼的“被迫腐败”,以及在水涨船高中不得不提高的贪污贿赂立案标准, 这些事实都无可辩驳地证明:我国官员腐败的规格已经急速提升,并正处在进一步提升 的过程中。尽管已经被揭露的国家被害触目惊心,但是,地方官员个人贪污贿赂数百万 、上千万绝不会是空前绝后的数字,亿元级的贪官也许只是何时被挖出来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