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黄某、陈某和张某(在逃)预谋以运货为名骗取运输货物。1998年5月23日,按事 先约定三人在福建省仙游县会合后,对被告人陈某驾驶的东风牌大货车进行伪装,将车 门原有的“三明明溪”字样改喷为“福建”二字,并将货车的油箱防护网和驾驶室的蹬 梯割掉,将原有的闽G90247车牌换成事先偷来的闽G01431车牌,又伪造一本车主为邓永 根的假行驶证。随后,被告人黄某、陈某和张某一起驱车前往漳州伺机行骗。到漳州后 ,经某货运站介绍,被告人黄某和张某与货主刘某达成了从厦门市运送800件啤酒至邵 武市的运输协议,并以化名在运输协议书上签名。之后,被告人陈某先到厦门市同安区 马巷镇等候。5月26日晚12时左右,当货车装载货物行驶至厦门市同安区阳翟路段时, 张某以货车发生故障需要维修为名哄骗货主刘某下车,由被告人黄某陪同到旅社住宿。 后张某连夜将车开走,并在厦门市同安区马巷镇与被告人陈某会合后一起将货物载至福 建省仙游县并予以销赃。被告人黄某乘货主刘某熟睡之机溜走。 [审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运输货物为名,采 取伪装车辆的手段,骗取他人货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照刑法第二百六 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 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二)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处有期 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东风牌大货车( 闽G90247)一部及该车辆行驶证、运输证各一本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某、 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案外人吴某以原审将属于其所有的东风牌大货车予 以没收、判决错误为由向某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返还被追缴的东风牌大货车。 某法院经再审查明,原审认定原审被告人陈某、黄某构成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 凿,但原审认定作案工具东风牌大货车为原审被告人陈某所有的事实有出入。东风牌大 货车为案外人吴某所有,其将该车承包给被告人陈某经营。另再审查明,一审法院已将 被作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的东风牌大货车及该车辆行驶证、运输证各一本,委托厦门市 同安区拍卖行拍卖,经厦门市价格事务所同安分所评估,该车评估价为人民币1.4万元 。厦门市同安区拍卖行经公开拍卖将该车售出,拍卖得价款人民币1.4万元,扣除手续 费人民币4200元,实际拍卖得价款人民币9800元,由一审法院依法上缴国库。 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黄某、陈某犯诈骗罪,依法定性准确,量 刑适当,应予维持。原审被告人陈某用于诈骗犯罪的作案工具东风牌大货车不是其本人 所有的财产。原审将不属于原审被告人陈某所有的东风牌大货车予以没收,适用法律错 误,判决不当。属于吴某合法所有的东风牌大货车及该车行驶证、运输证已被拍卖,应 予返还拍卖所得价款。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和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 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维持二审刑事裁定和一审刑事判决中被告人黄某犯诈骗 罪,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处有期 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的决定。(二)撤销二审刑事裁定和一审刑事 判决中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东风牌大货车(闽G90247)一部及该车行驶证、运输证各一本 予以没收的决定;(三)返还车主吴某拍卖东风牌大货车一部及该车行驶证、运输证各一 本所得价款。 [评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却涉及以下问题: 第一,纠正原判决、裁定错误的问题。原审被告人陈某用于诈骗犯罪的作案工具东风 牌大货车不是其本人所有的财产。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 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 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原审法院在对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东风牌大货车 是否属于被告人陈某这一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错误援引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将不 属于原审被告人陈某所有的作案工具东风牌大货车予以没收,适用法律错误。二审维持 原判,裁定不当。再审予以纠正,是正确的。 第二,国家刑事赔偿确认的问题。本案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案外人吴某以原 审将属于其合法拥有的东风牌大货车予以没收、判决错误为由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返 还东风牌大货车。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吴某作为黄某、陈某诈骗案的案外人,无权 对本案提出申诉。吴某关于返还东风牌大货车的请求,实际上是因其合法财产权受到刑 事司法行为侵害而向法院提出的国家刑事赔偿请求。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请求刑事 赔偿须以刑事司法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为前提。刑事赔偿确认是国家刑事赔偿的前置 程序,未经确认,赔偿请求人将无权获得刑事赔偿。对于刑事侵权行为的确认,不是独 立于刑事诉讼之外的一种诉讼程序,而是寓于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司法审查行为。同 时,国家赔偿法所要求的确认是实质上的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确认,只要有权确认的机 关作出的某种法律文书中所载明的实质内容足以证明存在国家赔偿法上所要求的侵权事 实即可。司法实践中,刑事赔偿确认往往与纠正刑事错案紧密联系在一起,确认是从合 法性对行为性质作出判断,纠正错案则是从行为性质和后果两个方面作出的评判,确认 与纠正错案是同一司法决定在不同侧面的反映。本案由于审判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 、行使国家审判权过程中,侵犯了案外人吴某的合法权益,造成了财产损害,符合国家 刑事赔偿的法定构成要件。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作出再审判决,这既是对先前错误判 决、裁定的纠正,又是对案外人吴某提出国家刑事赔偿请求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