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71(2002)01-0024-08 1951年9月28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联邦总统特奥多·霍斯(Theodor Heuss)和联邦总 理康拉德·阿登纳(Konrad Adenauer)庄严宣告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成立。2001年9月28日 ,德国在毗邻法国的西南边陲城市卡尔斯鲁厄(Karlsruhe)①(注: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所 在地。德国统一以后,其它四大宪法机构联邦议院、联邦参议院、联邦总统、联邦总理 都搬到柏林,只有联邦宪法法院滞留原地。)隆重举行仪式,庆祝联邦宪法法院成立50 周年。出席庆典的有德国五大宪法机构首脑②(注:德国联邦议院议长沃尔夫冈·蒂尔 泽(Wolfgang Thierse)、德国联邦参议院议长库尔特·贝克(Kurt Beck)、德国联邦总 统约翰内斯·劳(Johannes Rau)、德国联邦总理盖哈德·施罗德(Gerhard Schroeder)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院长于塔·琳巴赫(Jutta Limbach)。)以及前联邦总统罗曼·赫尔 佐克(Roman Herzog)。劳总统在庆典上发表讲话,盛赞联邦宪法法院50年走过的成功道 路,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独立仲裁人”;同时他还提到对有关“联邦宪法法院在从事政 治活动,已成为立法替代者”的诸多批评,认为指责过分了,等等。③(注:Das Parla ment 5./12.Oktober 2001,S.2.) 这篇讲话耐人寻味,因为它涉及德国两大宪法机构联邦议院和联邦宪法法院之间的关 系,昭示出德国的宪法监督出现了矛盾和冲突。这里,暂且不论总统讲话对这一矛盾冲 突的立场如何、有无道理。这一矛盾本身是值得认真对待的,因为它关系到1949年以后 德国半个世纪政治制度发展的根本理念与实践在新世纪是否要继往开来的重大问题。 (一) 所谓宪法监督,主要是指议会对政府工作的监督(立法监督)和法院对议会法律和政府 行政活动的宪法控制(司法监督)。④(注:参见甘超英“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上)”,载 于《议会研究》(4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2001年11月20日,第1页。)立法监 督不属本文研究范畴。司法监督在这里仅指由德国联邦宪法法院进行的宪法监督。⑤( 注:参见甘超英“德国宪法监督制度(下)”,载于《议会研究》(43),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研究室2001年11月20日,第1页。) 在德国,对联邦宪法法院的宪法监督提出批评早已有之,只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 特别是近几年来不仅指责日甚,而且尖酸刻薄,如“联邦宪法法院是宪法的捍卫者还是 宪法的改变者”;“是宪法的捍卫者还是立法替代者”;“是宪法的捍卫者还是政治控 制者”;“谁来保护宪法免遭其捍卫者的破坏”;“联邦宪法法院的功能是民主政治制 度的寡头统治吗”、“是红衣贵族吗”;①(注:Rupert Scholz“Fuenfzig Jahre Bun desverfassungsgericht”,in:Aus Politik und Zeitgeschichte B 37-38/2001,S.13 -14 und Das Parlament 5./12.Oktober 2001,S.2.)等等,不一而足。值得注意的是就 连曾经担任过联邦宪法法院法官的一些知名人士也都语无歧义地加入批评行列,譬如黑 瑟(K.Hesse)指出:“宪法监督是司法问题,不是一种超级立法或类似超级立法的问题 ”;伯肯费尔德(E.W.Boeckenfoerde)说道:“联邦宪法法院既不拥有立法倡议权,也 不拥有对立法行为实行宪法监督的辅助权利。在立法者面前,联邦宪法法院既非‘严父 ’,又非‘慈母’”;克希霍夫(P.Kirchhof)更加言简意赅道:“宪法法院应事‘司法 ’,而非‘立法’”。②(注:转引自Scholz,Rupert Scholz“Fuenfzig Jahre Bunde sverfassungsgericht”,in:Aus Politik und Zeitgeschichte B 37-38/2001,S.13-1 4 und Das Parlament 5./12.Oktober 2001,S.2,第14页。) 导致这些批评的联邦宪法法院判决涉及面广,涵盖各种极为不同的法律领域,如民法 和刑法、税法和社会法等等。具体来说,联邦宪法法院招人非议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 方面,一是判决明显地超越宪法法院权限,缺少司法自律;二是法院判决的准则常常不 是对错与否,而是要调和矛盾、化解冲突,客观环境和政治条件起了相当大的作用。 关于缺少司法自律的典型案件有1973年7月31日联邦宪法法院对《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之间关系的基础条约》(以下简称“基础条约”)是否违宪作出的判决 。判决否定了巴伐利亚州政府有关“基础条约”违宪的起诉,判定“基础条约”与“基 本法”是相符合的。判决并没有到此为止,而是涉足西德德国政策的广泛领域,譬如德 国的法律现状、重新统一和自决、两个德国之间边界性质、柏林的法律地位、民族问题 、德国国籍等一系列问题,从而成为西德德国政策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法律文件。判决公 布以后,西德反响颇大,并不乏批评之辞:一部好 的宪法应该是能够适应变化了的形 势,并能对之作出相应解释;用解释宪法来适应变化了的情势是一个政治任务,在这方 面,联邦宪法法院无论如何应该克制一些。③(注:连玉如:《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 政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207-2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