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一个国家的宪法学是否成熟,关键在于该国的宪法学是否具有独特性,这种独特 性不仅在于在指导本国的宪法实践上游刃有余,更在于给世界宪法学也带来启迪;成熟 的宪法学不可能是脱离本国宪法实践的宪法学,也不可能是翻译宪法学、移植宪法学或 国外宪法学在国内的翻版。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宪法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误区。本 文通过对当前我国宪法学研究所存在的范式危机以及所面临的重大问题的阐述,在一定 程度上进行理论创新。 一、宪法学研究范式的当下危机 范式(Paradigm)是美国科学哲学家库恩历史主义科学哲学的核心概念,它用以表示一 种理解系统、一种理论框架、一种理论背景、一种方法论及一种学术传统。①(注:[美 ]拉卡托斯等:《批判与知识增长》,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83—84页;范式一词, 自库恩提出以来,造成了极大的混乱。因此,库恩后来放弃了这个词,用“科学共同体 ”来代替。参见[美]库恩:《必要的张力》,福建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90页以下 。)将范式引入宪法学研究的学术意义在于:促使宪法学研究的革命化,宪法学理论的 变革是通过范式的替换最终实现;同时促进宪法学研究群体化,构筑学术合力。消解宪 法学研究的私人化色彩,增强对话交流的共同语境,从而使宪法学研究的人力资源得以 最有效地组合和配置。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学理论的发展基本上沿两条主要线索展开:马克思主义宪 法学(包括“苏联范式”)和西方宪法学(包括“英美范式”)。由于受社会制度演进的影 响,二者在中国的命运沉浮也被深深地打上了政治的烙印。20世纪前50年,即新中国建 立以前的宪法学传统可以说是全盘西化的传统,尽管那时宪法学也曾是一门显学,也不 乏有令今人自叹不如的作品,②(注:重要著作如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学》,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等。有学者指出,1949年以后中国大陆的宪法学界在比较 宪法研究领域至今在总体上还未能达到三四十年代的研究水平。杜钢建、范忠信语,收 入前述书前言。)但随着新中国的建立,这个传统被彻底打断了。随后的20年,中国建 立起了苏联化的宪法学新传统,③(注:董成美:《宪法学的历史回顾》,载《法律学 习与研究》1988(1);文正邦:《走向21世纪的中国法学》,重庆出版社1993年版,第1 51页。)然后是没有宪法学的文革10年。就这样,我们进入了80年代,宪法学重新兴起 ,但它所能承继的传统自然只能是“苏联范式”,进入90年代后,随着经济和政治体制 的转变,“英美范式”宪法学在中国宪法学界大行其道,发展势头极为迅猛,以致于其 成为“宪政”、“自由”、“民主”等词的代名词。由于“苏联范式”和“英美范式” 宪法学理论有相同之处,更有重大差异,因而科学地综合起来难度相当大,需要寻找新 的理论增长点。 目前的宪法学理论研究空前活跃,思潮纷呈,但对中国转轨问题的解释又往往缺乏以 一贯之的理论框架,因此,导致所谓的“范式危机”。我们认为,对于宪法学理论来说 ,其生命力主要依赖于其对现实宪法问题的解释力和预见力。从这个角度说,中国宪法 学理论中的“苏联范式”和“英美范式”都面临现实问题的巨大挑战,与其说“范式危 机”是某一理论范式的危机,不如说中国宪法学面临的是各种“教条主义”宪法学理论 范式的总危机。曾令中国宪法学人所顶礼膜拜的理论“图腾物”不见了,代之而起的是 “百家争鸣”的局面。 二、问题意识:反思中国宪法学 问题意识是宪法学范式危机在宪法学家群体中的积极反应。它标志着中国宪法学家的 工作从理论引进、模仿的自在方式到理论创新的自觉方式的转变,也反映了中国宪法学 家对教条主义的摒弃和主体意识的觉醒。问题意识包括对现实宪法问题的挖掘和对宪法 学问题自身的反省两个方面。前者涉及理论解释力问题,后者则涉及宪法哲学问题。 现实总是不断地对固有宪法学范式提出挑战,从而推动宪法学理论的动态演进,形成宪 法学家和宪法学、现实问题三者间的叩问与解答。 (一)英美范式宪法学 近年来,英美范式宪法学在中国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从英美引进的原版和中译本著 作已经逐渐占据了宪法学理论的核心地位。这些英美范式宪法学的理论研究方法和思想 体系正在改变着青年学生、中青年学者甚至社会大众的思维、信念和信仰体系。诚然, 英美范式宪法学的确给中国输送来了宪政观念和相关制度,开拓了宪法学视野,另一方 面,它的过度的形式主义和在理论前提上与中国转型社会的脱节,也会使中国宪法学误 入歧途。从宪法哲学的角度来看,英美范式宪法学的个人主义、实证主义不过是工具理 性和功利主义哲学的宪法学用语。英美宪法学家自觉或不自觉地皈依于某种政治意识形 态的信念,会借助于知识的积累和传播扩散其思想上的影响,造成接受主体很可能自觉 或不自觉地成为凯恩斯所说的某些思想家的奴隶。从现实宪法问题的角度来看,英美 范式宪法学的价值或许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成熟的宪政制度的理想参照系。而对中国来说 ,许多理论前提是不存在的,其理论解释力也就大打折扣。用流行话语说,就是英美范 式在中国存在“失语”问题。中国现实宪法问题积累而成的经验事实是检验英美范式宪 法学理论的标尺,它们至少在一些方面已经证实了英美宪法学的一些理论假设。值得指 出的是,当前中国学者引进英美宪法学方法论的时候,更多的是直接引进它们的结论, 而不是方法本身,这就会引起背景错置的问题,使中国宪法学真正成为殖民地风景。当 然,方法论上的哲学反思和现实宪法问题的经验依据,并不能代替对英美范式宪法学内 在逻辑的批评。英美宪政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才是这一学术范式本身的致命要害。④ (注:冯象先生指出,我们天天说美国民主宪政如何,等到美国最高法院判“布什诉戈 尔案”,五比四借口“平等保护”一笔勾销老百姓“人人一票,票票算数”的白日梦。 参见冯象:《从卡拉OK与人体写真想到的》载《读书》2001(8)。)尽管英美范式的上述 缺陷,其地位并未因批判而发生根本性的动摇。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对其保持怀疑 和批判可能会更有利于宪法学理论本身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