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15.7;D99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074(2002)01-0085 -04 1997年10月27日和1998年10月5日,我国政府先后签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 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作出了批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决定,这是中 国在人权领域采取的重大举措,意义深远。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估计 在不久的将来也会被批准。对两国际人权公约的加入和批准生效,意味着我国政府对公 约中人权条款的认可,并使之产生国内法的效力,作为我国政府保障人权的法律依据。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以普通法律、法规为补充的比较完备的人权保障 法律体系,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人权保护的各个方面和各个领域。宪法是国 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人权规定即公民基本权利在人 权法律保障体系中应该居于核心地位。因此,比较两个人权公约与我国现行宪法公民基 本权利的异同,规范和完善我国现行宪法中的人权规定体系,对于完善我国人权法律保 障制度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和基础性的作用。 一、人权公约与我国宪法人权规定的一致性 国际人权两公约规定的人权较为广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 权主要有:自决权;工作权;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权;组织和参加工会权;罢工 权;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权;家庭、母亲、儿童和少年受广泛保护和协助权;获得相当 的生活水准权;达到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权;人人有受教育权;参加文化生活 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其应用所产生的利益权,等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规定的人权主要有:生命权;免受酷刑或残忍的、不人道的、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权; 不被奴役权;不被强迫或强制劳役权;人身自由和安全权;尊重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的 人格尊严权;反对债务监狱(不得仅仅由于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迁徙自由和选 择住所的自由的权利;外侨合法权益;在法庭和裁判所前的平等权;无罪推定原则;最 低限度的司法保障权;免受重法溯及既往;法律上的人格权;隐私权或私生活秘密权; 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持有主张不受干涉权;自由发表意见权;和平集会权;结社自 由权;直接或通过代表参与公共事务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国公务权;法律面 前的平等权;少数人的文化、宗教和语言权利,等等。[1](P350-388) 我国宪法中的人权规定由我国现行宪法第2章第33条至第50条明确规定,主要有:平等 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批评、建议、申诉、控告 、检举和取得赔偿权;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 助权;受教育权;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它文化活动的自由;男女权利平等;妇 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婚姻自由;个人财产权;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权利 和利益。另外,宪法第3章还规定了成为刑事被告的公民有权获得辩护和各民族公民都 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上述公民的宪法权利和自由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 六类:(1)生存和发展权(生命权,健康权,个人财产权,劳动权,契约自由,受教育权 ,学术和创作自由,获得物质帮助权,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特别保护);(2)人身自 由(人格尊严,身体自由,婚姻自由,住宅安全,通信自由,迁徙自由);(3)平等权(法 律面前人人平等,人格平等,男女权利平等,民族平等);(4)表达自由(言论自由,著 作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结社自由,集会、游行和示威的自由);(5)参政权(知 情权,创制权,选举权,监督权,请愿权,自治权);(6)精神自由(良心自由,宗教自 由)。前三类权利基本上属于一般人格权的范畴,后三类权利则基本上属于社会和政治 权利的范畴[2](P37-38)。 两相比较,两个人权公约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与我国宪法中的人权规定兼容,两者具有 很多的一致性。换句话说,我国人权的宪法保障在立法上是比较完备的。尽管两个人权 公约明确规定的生命权、禁止酷刑、法庭和裁判所前的平等权、不被奴役权、反债务监 狱、法律面前人格平等、参加组织工会权、适当生活水准权、身体和心理健康达到最高 标准权在我国现行宪法中没有类似的表述,但其权利的精神实质可以为我国宪法中规定 的平等权,人身自由,人格尊严、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扩大解释所涵盖,并 具体化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工会法等部门法中[3]。总之,我国现 行宪法中的人权规定,尽管表述的语言和所涉及的条款的数量等,与两个国际人权公约 有这样、那样的区别,但在实质内容上是基本相同的。之所以两者会有较多的一致性, 是因为:第一,“在利益上追求与享有和道德价值的判断与取向上,全人类有着共同一 致的方面。”[4]第二,“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 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5](P460-461)第三,“我们的时代是权 利的时代。人权是我们时代的观念,是已经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与道德观念。” [5]尽管“人权状况的发展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人们对人 权的认识也往往并不一致,在实施人权及对待国际人权公约态度上也各有不同。”[3]( P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