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案例 案例1: 1999年9月8日,侯瑞昌产权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庭第一次开庭。此 案原告是公民侯瑞昌,被告是北京市民政局。 据原告侯瑞昌向法庭陈述:1988年2月侯瑞昌与黄小群等人自愿投资3.7万元,组建合 作经营组织市政施工经济施工实体,并已承包工程。1988年3月,原告方与北京民政局 建设处达成横向联合协议:与民政局共建一联合体,由民政局负责将联合体注册成立市 政工程公司,原告方负责联合体的经营,原告方每年交给民政局10万元,每年递增10% —15%的利费。在确保上交国家税费和民政局的利费之后,其余资产归原告方所有。在 双方合办的市政工程公司注册成立前,由民政局负责暂借民政局建安公司四处的公章和 执照,为该联合体的经营代收代交税费事项。此后,从1988年4月至1995年8月,该联合 体共完成市政工程产值8000多万元,上交国家税费460余万元,交民政局利费213万元。 联合体资产发展到1400余万。1995年7月,原告方向朝阳区工商管理局申报成立“北京 市民建市政建筑工程公司”,工商局已受理,1995年8月,民政局建设处新任领导对原 告宣布,该联合体的资产为国有资产,查封帐号,将公章、权力交给民政局的工作委员 会接管。 而被告方民政局反诉说,侯瑞昌本人是国家正式干部,所从事的工作是正常职责范围 内的工作,不存在个人投资、个人经营的性质,不承认侯与民政局建设处达成的“联合 ”协议。从1997年8月到1999年4月,侯瑞昌先后5次向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立案申 请,前4次皆被驳回,第5次申请终于被法院受理。 1999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侯瑞昌诉北京市民政局建设处侵占其财 产权案第5次开庭,经过原告、被告的相互质证,合议庭休庭合议,审判长宣布裁定结 果:此案应该由国有资产管理局处理,不归法院审理,不服可上诉。① 案例2: 70年代初,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赵志强凭自己的技术能力,带领20多名知识青年创办 了哈尔滨卫健药厂。由于多种原因,该药厂曾多次变更主管挂靠关系,经历了好几个“ 婆婆”。1997年党的十五大以后,厂长赵志强向挂靠的主管部门提出对工厂的产权进行 界定,该厂工人得知这一消息后,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罢免了赵志强的厂长职务,发生了 当地著名的“争夺工厂事件”。被罢免的赵志强四处奔走,到处喊冤。不久,哈尔滨市 香坊区检察院又以涉嫌经济犯罪为由,于1998年6月将赵志强拘审,产权界定从此搁浅 。界定不了产权,就界定不了该药厂的所有权性质,实质上也无法确定赵志强是否贪污 。赵志强被拘押100天后取保侯审。1999年8月,74岁的赵志强因病去世。临终时,他的 取保候审也未解除。② ---------------------------------------- 注释: ①案例可参见《北京经济报》,“非公经济周刊”2000年1月10日头版报道。 ②见《北京经济报》,“非公经济周刊”2000年1月10日头版报道。 ---------------------------------------- 案例3: 吴安民是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业机械总公司党委书记、法人代表。据吴安民介 绍,农机公司建于1964年,属国企。该公司近年因市场不景气及管理、用人等体制上的 弊端,效益连年下降,至1997年10月底已亏损约70万元。经巴州政府有关部门、吴安民 、公司代表多次讨论、研究,决定由吴安民买断公司,实现公司改制。 1998年1月15日,巴州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通过了《巴州农机公司现有净 资产由现任经理吴安民买断经营的改制方案及协议书》,农机公司的价格为150万元。1 月23日,吴安民以农机公司为担保从农业银行贷到150万元。1月25日,巴州国资局代表 政府与吴安民签订了个人买断农机公司的协议书。吴安民将150万元当场支付给国资局 ,双方履行了交接手续,同时报请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变更登记。 改制后,吴安民在经营机制上做了一些尝试:如销售人员按比例提成;对确有特殊情 况不完成任务者,实行300元的保底工资制等。此后,公司状况开始好转,有的职工月 收入甚至达上万元。但也有职工每月只拿300元。于是,当初拥护吴安民买断企业的一 些职工发起了反对个人买断,上告吴安民的浪潮,提出“要当主人,不当马仔”、“要 国有,不要资本家”。 1998年4月,巴州政府派检查组到公司调查核实,并写出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 在此基础上,巴州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再次肯定了“农机公司改制符 合党的十五大精神,在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基本准确,实施程序完备,协议签字符合 法律程序,具有法律效力,应该继续执行”。然而,职工反对吴安民的浪潮并未停止。 1998年8月,政府再派农机工作组进驻农机公司。这次,工作组态度开始转变。工作组 组长、曾参加过公司改制会议的州农机局党组书记陈柱甚至对吴安民约法三章:不准离 开单位;职工意见不准解释;吴安民在会上要说什么话、提什么意见须事先汇报工作小 组,经同意后才能讲。 1999年1月18日,工作组以吴安民离开企业、“撒手不管企业”等为由,宣布单方终止 合同,并在职工大会上宣布企业已恢复国营,任命职工王安申为经理(后任命工作组成 员刘应利为经理)。1月25日,吴安民把巴州国资局告到新疆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