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所阐述的对象并不是对所有国家宪法的比较研究,而仅限于对当代以下八个国家 宪法的比较研究。这八国是英国、美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俄罗斯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对这八国之所以这样排列,主要是考虑这些国家产生的先后;将当代中国放 在最后,是因为中国的社会制度不同于其他七个国家,放在最后便于作总的比较研究。 本文阐述这八国现行宪法的简单的历史背景及其首先实行的制度。这里所讲的“首先 实行的制度”是指其中有的国家的宪法首先创立了这种制度(包括实体和程序,形式的 规定),因而以后采取这种制度国家的宪法在本文中就不再论述。“首先实行的制度” 也指某一制度具有非一般性的特征,例如,一般西方国家的国家机构实行“三权分立” 制度,但这一制度或原则在不同国家的实行却有不同的特征,在本文中就着重论述有关 国家所采用的特定意义的“三权分立”制度。但有些国家的宪法制度或形式,如日本的 天皇制等,很难说是对其他国家有影响的“首先实行的制度”,所以仅称之为这种宪法 的特征。 一、英国 17世纪初在英国,斯图亚特王朝开始统治,国王詹姆士一世主张君权神授,权力无限 ,他在1609年对英国国会的致辞中声称,“国王应被称为神,因为他们在大地上行使与 神相似的权力……他们造成或废除臣民,有权使人高升或被推翻,生或死,对所有臣民 和在所有案件中作出判决,仅对上帝而不对任何人负责。”①这是赤裸裸的君主专制的 观念,与宪政精神是背道而驰的。 1640年英国爆发革命,通过长期内战、国王查理一世被处死,克伦威尔的独裁统治, 斯图亚特王朝的复辟,最终导致1688年的政变(又称光荣革命),也即以资产阶级和贵族 的妥协为特征的资产阶级革命。在政治制度上开始实行君主立宪制以及不成文的宪法制 。国会于1689年通过的《权利法案》和1701年的《王位继承法》开创了这种政制。前一 法律规定不经国会同意,国王不得停止法律的实施,不得征税,不得在和平时期维持和 招募军队等等。后一法律规定英国王位由信奉新教的王室后裔继承,排斥信奉天主教人 继承王位的可能性,等等。这些法律的主要精神是摈弃由罗马天主教支持的君主专制, 而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的权力必须受宪法、法律的限制。在18—19世纪,英国又形成 议会至上(议会主权)、议会民主、内阁制、议会两院制、两党制、选举和司法改革等重 要政治制度或宪法制度。20世纪,这些制度进一步发展,包括1972年英国加入欧共体。 英国宪法的首先实行的制度大体上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成文宪法制 这一制度的含义以及在英国的产生原因在前面已经论述。有的宪法学家曾指出不成文 宪法制在法律上的主要缺点是:不存在成文宪法中一般有的对滥用权力的制约;法院难 于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使之不受议会立法的侵犯;对具有重大宪法意义的立法并无特别程 序,如英国议会于1972年通过《欧洲共同体法》与通过《道路交通法》或其他国内法, 采用基本上同样的程序;缺乏成文宪法对宪法渊源的影响,等等。“总之,英国没有成 文宪法意味着其宪法远非依靠法律规则及保护,而更多依靠政治和民主原则,”②当然 ,也有宪法学者认为英国不成文宪法具有灵活性等特征。但客观事实是:当代世界上采 用不成文宪法的国家是罕见的。 (二)君主立宪制 像成文宪法制一样,英国君主立宪制也是17世纪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在现代英国, 君主、女王是世袭的国家元首。但实际上,君主并无实权,或者说是“统而不治的”, 政府事务以君主名义由首相(总理)、大臣(部长)执行,但他们仅向议会负责。君主的任 务大多是礼仪性的。个别君主也可能对国事有相当影响,因按照宪法惯例,首相应向君 主汇报内阁会议讨论的结论。 (三)议会的两院制 在18世纪,英国改造了原有的两院制,使之成为近代意义的两院制,同时又形成了两 党制和议会至上(或称议会主权)的原则。根据宪法传统和有关立法,议会在形式上由君 主、上议院(或称贵族院)以及下议院(或称众议院)三者构成,但并不是指三者分别制定 法律。君主只是一个名义,上议院的权力也逐渐削减,真正掌握议会立法权的是下议院 。上议院由贵族组成,下议院议员由选举产生。下议院主要职权集中在三个方面:立法 、监督政府和监督国家财政。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两院制,英国的两院在近现代可 以说是首先出现的,但两院的产生、构成、职权和相互关系,以及它们与政党、政府的 关系等等,各国都有不同特点。 (四)议会至上(Parliamentary supremacy) 在英国,这一制度或原则的历史渊源是英国17世纪革命初期,资产阶级是以下议院作 为主要阵地的。下院与王权之间进行激烈斗争,在斗争过程中,下院不断扩大自己的权 力。议会至上的含义是指议会(实际上指下议院)在制订任何法律或修改已制定的法律上 拥有不受限制的权力,任何其他机关或法院无权加以否决。“德·洛尔默(De Lolme)有 一句名言常被人引用。他说,议会除了不能把男人变成女人和把女人变成男人外,什么 事情都可以做。”③这一制度或原则以后不断受到质疑,被人们认为是一个虚构。一个 明显例证是,英国于1972年通过《欧洲共同体法》开始成为欧共体(即后来所称的欧盟) 成员国后,在法律上就出现欧共体法律与英国“议会至上”的矛盾。因为欧共体法律在 成员国“直接适用”于各国公民,并比成员国法律“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