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766(2002)01-0124-06 一、为什么要提出城市立法概念 在我国现行的法学理论中,没有城市立法这个概念。与之相近似的概念是地方性立法 。不过,地方性立法基本上是被作为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之一来讨论的。作为传统法学的 一个基本范畴,地方性立法的主要意义在于区别不同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级,比如:全国 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效力最高,国务院立法次之,地方性立法再次之等等[1]。 本文提出并讨论的城市立法,作为一个较新的法学范畴,可以从形式上来理解:城市 立法代表了一种事实,它是指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各城市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 改和废除法规或规章的活动。而本文之所以要特别提出城市立法这个概念,主要是基于 以下几个方面的理由。 首先,城市立法这个概念代表了一种当代中国立法实践中应当大力弘扬、然而又极度 欠缺的立法精神或立法理念,即:各城市的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立法的重心应该直 接指向城市、特别是为市场经济提供支撑的大市场。换言之,本文所讨论的城市立法, 主要目的在于强调这种立法直接针对市场的本质特点和立法理念,并通过城市立法这个 特定的切入点,进一步寻找城市、法律、市场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从而为我国城市立 法的进一步合理化、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探寻另外一种可能性。这既是城市立法区别于 地方性立法的关键之处,同时也是城市立法概念相对于传统的“地方性立法”概念所具 有的特殊价值。 其次,本文之所以要提出城市立法,还想从理论上回应或梳理一个基本的法律现象, 那就是,近二十年来,我国的城市立法得到了迅猛发展,各个依法享有立法权的城市立 法机关先后创制了数量众多的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效地调整着城市中各 种社会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特别是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城市化步伐的加快,城市立 法已经全面而广泛地介入了人们的社会生活,其影响也越来越大。但是,就笔者视野所 及,目前法学界专门针对城市立法问题的专题研究几乎还是一片空白。造成这种状况的 主要原因在于:无论是现有的法学理论还是现行的法律实践,都没有把城市立法与地方 性立法作出适当的区分,而是认为,城市立法就是地方性立法。这种习焉不察的法律观 念引发的主要后果是,抹杀了城市立法不同于地方性立法的特殊之处,忽视了城市立法 问题可能产生的对于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的积极意义。 其三,提出城市立法的另一个理由,是想把它从传统的“地方性立法”概念的遮蔽下 突显出来,恢复或者进一步挖掘这个极具理论潜力与实践功能的法学概念。因为,城市 立法确实不应当混同于地方性立法。但从法律上考察,我国现行宪法、立法法及地方组 织法在作出立法授权时,都只是一般性地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政府 所在地的市(以下简称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以下简称较大市)有权制定地方性 法规和地方规章。依照这种授权,直辖市的立法与省、自治区的立法,除地名不同之外 ,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差别;省会市和较大市的立法除了级别低一些、立法权限受到一定 限制之外,与省、自治区的地方性立法也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换言之,我国现行法 律并没有注意到城市立法与地方性立法之间的区别。 最后,城市立法之所以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概念来研究,还因为,省区(包括自治 区与地区,下同)与城市是两种不同的地理概念。从幅员上看,前者主要是指称国土上 的一个面,后者则仅指国土上的一个点。反映在立法上,省区的立法针对的应该是一片 幅员较大的国家领土,其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等各类性质不同的事务都 需要立法的调整,而城市立法则主要是为城市(尤其是城市中的市场)的正常运转提供规 则,两者针对的对象和范围从直观上看,都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当然,一个省或自治区 内也有城市,一个省的立法也需要考虑到所管辖的城市,但城市立法从理念上看,却应 该主要着眼于城市、着眼于市场。因此,城市立法从形式上看,尽管也属于形式意义上 的“地方性立法”,但却与针对一片较大行政区域的“地方”性立法存在显著的差异, 勿宁说,城市立法主要是针对一个市场经济的“市场”性立法。因此,在这个意义上, 有必要把城市立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问题,予以更有针对性的研究。 二、欧洲中世纪的城市法对我国当代的城市立法的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的城市立法异军突起,但这一“实践”却没有得到应有的“ 理论”梳理,以至于城市立法这一概念都还没有出现在法学家们的视野中。为了弥补这 一疏漏,有必要从更广泛的角度考察有关城市立法的实践与理论。其中,欧洲中世纪的 城市法正好为我们提供了有关城市立法的一种经验。 西方历史上的城市法是指中世纪西欧城市中形成、发展、适用的法律体系。就其内容 来看,主要包括:(一)城市市民的自由和权利,如市民的人身自由、平等权利、经济权 利;(二)城市机关的设置;(三)行会制度,如行会组织、工商活动规范;(四)城市刑法 和诉讼制度,等等。城市立法的内容,一般针对商业、贸易、征税及市民权利等方面, 都与城市、特别是市场的各种活动密切相关。当然,这些所谓的城市法并不限于城市的 权力机关所颁布的法令、条例等,其中也包括国王或封建领主所颁发的类似于城市宪法 之类的特许状,以及行会章程、城市习惯和判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