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导语 在走向法治的今天,普通法律已越来越深入大众生活,为广大民众所熟悉。如刑法早 就为人们所熟知,民法和经济法也广为人们运用来解决自己的纠纷,行政法也在日益走 向大众生活,民告官已成为耳熟能详的话语。惟有宪法在现实生活中仍默默无闻,倍受 冷落。从老百姓到高层领导,知道有一个宪法被称之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更多的 人恐怕不知道宪法是干什么的?宪法与普通老百姓有什么关系?宪法在社会中到底起什么 作用?①许多宪法学者甚至也不真正理解宪法,认为宪法内容比较空洞,研究是没有意 思的,或者对宪法丧失了信心,都纷纷“逃离”宪法领域。形成宪法研究及其研究人才 几乎荒漠化。 理论上说,依法治国主要是依宪治国,如果宪法仍不为广大人民群众所了解,并深入 扎根社会,干预大众生活,又何以能成为我们社会的根本法?法治国家又何以能建立起 来?近代社会创造了宪法及其宪政这一人类社会最伟大的制度文明,并在许多国家发挥 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在我们中华民族为宪政奋斗了100年,实施宪法也有50年之后, 为什么宪法的影响仍然不大,作用似乎甚微呢?这是一个非常难以解答的复杂问题,也 不是本文的旨趣所在。本文只想指出造成这一状况的一个很小的、但绝对不是不重要的 原因。这就是我们长期以来对宪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理解是不是有误?我们是不 是在一个正确的宪法观念下制定了一部真正的宪法和真正在实施宪法?如果这个问题都 没有解决,我们怎么能指望社会中会有宪法呢?这种担心并非是毫无道理的。比如我们 的许多权威法学家(包括宪法学家)经常提出修宪问题,每当党和国家提出新的路线、方 针、政策、目标、任务的时候,每当经济体制发生变化,甚至企业和农村经营管理方式 发生转变的时候,就有人提出要修改宪法。这种宪法理论和现实,使我这个自称为研究 宪法的人对一些幼稚的宪法问题陷入深思,宪法是不是法律?它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法律? 它究竟应该解决什么问题?它又是怎么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呢? ---------------------------------------- 注释: ①实际上,宪法在社会中也没有对普通百姓发生什么作用和影响。 ---------------------------------------- 当一个美好的理论不能指导现实的时候,可能是有社会和制度性的障碍。当一个理论 指导实践产生令人不解结果的时候,我们就不能不反思这种理论。谁都说宪法是国家的 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可是,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政治制度没有变,国 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也没有变,可为什么修改宪法如此频繁呢?从1954年制定宪法以后,4 5年中修改宪法已有8次之多。②这与宪法发展史上最频繁修宪的国家比有过之而无不及 。我们在初学宪法的时候,教科书上就给我们讲了法国大革命后那段频繁制宪的历史, 从1789年到1870年的80年中,法国制定了8个宪法,这被称为宪法史上宪法不稳定的典 型。然而,那是在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动荡的年代,政局不稳定,资产阶级革命派、保 守派、封建专制君主、封建贵族等各种政治力量激烈斗争、反复较量导致政体的不断更 叠。③可是我国呢?人民民主的政权和政权组织形式从来没有改变过,而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后,不但国体、政体没有变,就是国家总的路线、方针、目标和任务都没有变,为 什么还要频繁修改宪法呢?这就不得不引起我的好奇:是不是我们的宪法理论和在这种 理论指导下制定的宪法本身有问题?宪法到底应该规定什么内容?是不是把不应规定的东 西当作宪法内容加以规定了,把不是根本性的东西当作根本写进了宪法。那种对宪法时 尚化、政策化的观点恐怕与错误地理解宪法有关,一个可以随便修改的法律还说得上是 根本法吗?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反思到宪法的最基本理论问题上去——究竟什么是 宪法? 二、宪法是政治法吗? 在许多宪法教科书中,解释宪法概念时非常强调宪法的一个重要特点说宪法是个政治 法。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反映了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等等。④宪法是个政治 性很强的法,这个观点没有错。但是,我们过去对宪法的解释和做法上实际是把宪法定 位于政治法,这是很失偏颇的。这种定位的错误容易使我们过份强调和夸大宪法的政治 性,这实际上会导致人们更多地把宪法当作政治文件、政治纲领对待,而不是把宪法当 作法律。⑤宪法性质的政治化,就是造成在制定、修改宪法时,容易把许多政治性、政 策性的东西装入宪法,使宪法充满时尚化的政治语言。在宪法的作用上,把宪法当成政 治工具,当为了某种政治需要时,才会想起“运用”宪法武器。这种情况下,宪法使用 最多的部分是序言和总纲的内容,而不是宪法本身那些法律规范性内容。 宪法作为一个调节政府与人民关系的法律,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政治性。在西方社 会,宪法也被认为是具有政治性的,因为宪法反映了一定国家的政治理念和信仰。但这 不会使人们把宪法作为政治文件对待。尽管它们的宪法中有很好的政治宣言,在美国, 有文字激昂的《独立宣言》;⑥在法国,有荡气回肠、千古流芳的《人权宣言》。但再 好的政治宣言也不会等同于宪法规范,代替宪法的实际作用,政治宣言只是宪法所体现 的一种精神。在人们的理念中,宪法首先是一种法律规范。宪法,对法律工作者来说, 更愿意作规范的解释,而不是作政治的解释;宪法,对老百姓来说,更愿它作为保护权 利的手段,而不希望它是一种政治宣传。宪法的政治性不是表现在它的性质上,而是表 现在宪法规定了政府的职权和分工、公民的基本权利等政治性内容。尽管这些规定的内 容有政治性,但它应被作为法律规范加以实施。作为法律的宪法和其它法律一样也应是 刚性的,而不是柔性的,它对政府的权力要起着实际、有效的约束作用。 ---------------------------------------- 注释: ②1954年宪法后,修改宪法分别是:1975、1978、1979、1980、1982、1988、1993、1 999年。制宪后45年中,平均每5年多一次。如果只算1979年后改革开放20年的时间,则 平均每3年多一次。 ③萧蔚云主编:《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年版。页12。 ④我不想引用任何关于此等论述的教科书,任何的引证可能会引起作者的不快,以为 我是要批评谁的观点,其实每一本书的观点大都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