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为一事 对于什么是“一事”,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其中颇具代表性的观点是违法行为说。该说 虽然表述上各有千秋,但旨趣大致雷同,它的基本思想是:一事不再罚中的“一事”是指, “个人或组织的某一违法行为”;①“相对人的某一违法行为”;②相对人的一个违法事实 。③在《行政处罚法》起草过程中,曾有方案考虑在总则中规定“一事不再罚”为行政处罚 的一般原则,并表述为“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不得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 进 行两次以上的处罚。”④这一方案尽管在正式立法中没有完全体现,但对“一事”作“对当 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的界定却得以传承。违法行为说的最大缺憾是,“同一(个)违法行 为”仍然是一个必须进一步界定的词组。⑤ 针对违法行为说在概念界定上的模糊性,一些学者试图寻求更为明确的界说。《行政处罚 法》制定前,不少学者认为,“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多个法律 规范时,有关处罚主体只能依据其中一个法律规范,对违法相对人施以一次处罚。由于操作 上的难度,部分学者进行了修正。有曰,所谓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个人、组织的某一违反 同一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机关不得再行处罚。⑥有曰,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相对人的 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它包含两项要求:一是 已受处罚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能以同样的事实、理由、依同样的法律规范再受处罚;二是同一 个应受处罚的行为不能由几个行政机关分别依同一条法律规范进行处罚。⑦这类观点可通括 称为违反法规范说。 同样是针对违法行为说在概念界定上的模糊性,另一些学者试图在理论层次上定义“一事 ”。有的学者认为,“相对人只符合一个行政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是“一事”;⑧有的学 者认为,受处罚人的行为只要符合行政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则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已存在一 个行政违法行为。这里的“同一行政违法行为”不是事实性的,而是法律性的。①有的学者 认为,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 给 予两次以上处罚。这里的同一事实是指同一违法行为,即从其构成要件上只符合一个违法行 为的特征。②此类观点可以称为构成要件说。 把“一事”界定为“同一个违法行为”有同义反复的嫌疑,且缺乏可操作性;把“一事” 界 定为“相对人的某一违反同一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缺乏原理性,且容易引起误解。比较而 言,构成要件说虽然相对抽象,但原理性强,能够真正在理论上界定一事,从而指导实践。 可惜的是,持此类观点的学者大多只作简单定义,至于何为具体的构成要件,基本上语焉不 详。在违法行为数量的判断上,笔者主张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即能充分满足一次构成要件的 事实就是一事(一个违法行为),能充分满足两次(或两个)构成要件的事实为二事,以此类推 。构成要件说以一种综合的姿态解决一事与多事的区分标准,相比于以行为,或以违反法规 范等单一或局部的现象为标准的学说更具有科学性。 接下来的问题是,什么是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构成要件(以下简称为违法构成要件)。对此 ,我国立法上没有作出统一规定,理论界更是众说纷纭。早期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违法构 成要件应类同于犯罪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即违法行为主体、违法行为客体、违法行为 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③1992年,有学者通过对截止1991年底有效的共223件的法律、行 政法规中的行政处罚内容进行总结认为:行为的违法性是违法构成要件的普遍和基本属性; 主观过错通常不是受处罚行为的必备条件;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后果在确定应受处罚方面只有 较小的意义;行为人必须同时具备行为违法、主观过错和危害后果才受处罚是极端例子。④ 据此有人得出违法构成要件的三项标准是: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该行为是具有责任能 力的主体实施的;该行为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受行政处罚制裁的行为。⑤也有学者认为 ,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判断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 或行政规章的具体规定。⑥还有学者认为,违法构成要件只需具备主体条件和客观条件即可 ,社会危害性、应受处罚性是行政违法行为的特征,而不是构成要件。⑦笔者认为,在一般 法学上,为使一定的法律效果发生而将法律上所必要的事实条件的总体,称为“法律上的构 成要件”。⑧在行政法学上,违法构成要件同样也是一种类型化的观念形象,是一种法律上 的概念。鉴于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在现代主流法学观念上倾向于“量”之差别而非“质”的 不同,又鉴于立法未对违法构成要件作统一规定,但各具体法律中又有具体的要求,违法构 成要件应与犯罪构成要件相似。其中,违法构成必要要件有四,一是相对人有违反行政法律 规范的作为或不作为;二是相对人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三是相对人是 指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受处罚责任能力,实施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四是相对人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基于过错产生。⑨违法构成选择要件,主要包 括违法行为的目的、动机、时间、地点、方法与手段、工具、对象、结果、情节、频率等。 这些要件由具体法律直接或间接加以规定,它不具有普遍意义,只是在特定案件中起要件作 用,所以是对必要要件的补充。相对而言,违法构成必要要件却是所有应受行政处罚行为均 必须具备的主、客观条件。值得注意的是,在以违法构成要件为标准区分一事与多事的时候 ,必须根据立法规定的具体的违法构成要件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