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作为人权的一种形式,受到各国立宪者和宪法学家关注。然而,我国宪法学界对财 产权的研究是比较薄弱的,虽然基于权利相对性原理,认为财产权受宪法限制,却缺乏专门 的研究。有的文章甚至对宪法的限制与其他部门法的限制不作科学的区分,例如宪法和行政 法都规定财产征用,可是一些论述仅仅把宪法的规定作为一个可有可无的象征性条款,长期 以来无人注意到我国宪法的征用概念要件缺失,没有规定公平补偿,完全委托给立法机关自 由裁量。为此,笔者曾于1998年与人合作,撰文讨论我国宪法对财产权的保护和限制,①当 时用了较大篇幅具体分析各种限制形式。不足的是,那时还局限于对宪法限制财产权的具体 方式逐个列举说明,没有很好地阐述这些形式之间的关系。为此,本文进一步把这些具体限 制归纳为两类,剖析两类限制的差异和联系,说明宪法规定两类限制的必要性。 一、宪法限制财产权的两种形式的划分及其意义 各国宪法常常一方面规定财产权承担社会义务,须符合公共利益;另一方面又规定国家可 以征用财产,公民应当依法纳税等。为什么国家既要普遍规定财产权的社会义务,又要不厌 其 烦地列举各种具体限制、剥夺财产权的措施呢?有人认为宪法这样做是一种“点面结合” 、“粗细得当”的立法技术,现实生活中征用、纳税等比较频繁地发生,因而专门规定。这 一看法实际上忽视了对宪法限制财产权的方式做深入分析。其实,这是宪法理论上很重要的 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经济问题(Political economy issue)。 宪法对财产权的限制,有截然不同的两种形式。第一种是概括地、抽象地规定财产权承担 义务。这是制宪者把界定财产权内容和界定的任务,委托给立法机关,由立法机关通过具体 立法完成。立法机关因而抽象地为未来制定一般规则。这一种限制,并不只是体现于民事立 法。法律限制财产权是由公法和私法共同进行的。第二种是规定具体的限制形式或剥夺形式 。其中,对有些具体形式重点规定主体要件,意在明确权力主体,如规定税收决定权属于立 法机关;有些重点规定行为特征,意在规范具体行为,如规定征用应具备公益性、补偿性。 第 二种限制,在各国宪法上出现的,主要有征用、国有化、行政征收、财产刑等。 两种限制的设定程序是有区别的。一般来说,第一种限制不是由宪法直接创设的,首先由 立法机关在合理的自由裁量范围内创设:例如《德国民法典》第564b条限制出租人单方面终 止租赁合同的权利,规定自用或者提供给近亲属使用才是单方面终止租赁的正当理由,是以 联邦立法形成的;同时,由于委托立法不可避免,行政机关也可以合理地创设:例如主管机 关规定新出版的图书,应提交若干册交国家图书馆收藏。第二种限制由宪法规定,如征用要 件在各国宪法上一般都有明确的规定;宪法不直接规定的,也受宪法有关条文约束,如财产 刑在美日等国受“正当法律程序”约束。 第二种限制所界定的,不是财产权在一般状态下的边界,而是国家剥夺财产权的权力以及 行使这种权力必须遵守的原则。宪法关于财产权的条文,虽然通常在规定财产权受限制之后 , 只规定征用这一种剥夺行为,但是,宪法还在其它条文规定别的具体剥夺或限制行为。德国 宪法、日本宪法、俄罗斯宪法、美国宪法和我国1982年宪法都是如此。 如果宪法对两种限制方式不加区分,是否会出现混乱呢?结论是肯定的。我们知道,第一种 限制权利是宪法委托给立法机关的,遵循的是民主原则,一般采取简单多数决定创设。这样 ,如果宪法不为剥夺或限制财产权的具体行为规定必须遵守的规则,多数人就可以利用立法 程序,实施具体剥夺或限制的行为。以财产征用为例,假设为了兴建某些设施,需要征用土 地。由于征用土地只会剥夺少数人的土地,多数人将从中受益,如果采取立法的方式决定征 用规则,多数就可能严重侵犯少数的利益,以牺牲少数为代价,换取自己超额的利益。相反 ,在宪法事先确定了征用规则的情况下,多数的立法权就会受到限制。一般来说,制定宪法 要求的多数同意,高于制定宪法要求的多数同意,宪法的保障更可靠。这样的问题并非理论 研究的一种推断。历史上已经反复发生过这个问题。让我们借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裁决的一 个案例来说明这一问题。 这个案件发生在美国南卡罗莱纳州,②经过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审理。1986年,卢卡斯在棕 榈岛买下两幅土地,价值975000美元。1988年南卡罗莱纳州通过《海滩管理法》。依据这项 立法,政府禁止卢卡斯对这两块土地进行开发。卢卡斯为此遭到损失,要求获得补偿。该案 的被上诉人南卡罗莱纳海岸委员会辩称,在这两块土地上进行建设属于“有害使用”(“har mful or noxious use”),可能造成严重的公益损害(serious Public harm)。联邦最高法 院于1992年经审查后指出,海岸委员会必须说明,卢卡斯的财产权自始包含受上述管制的因 素,或以进一步的证据表明该项建设会造成严重的公益损害,否则,卢卡斯有权获得完全的 补偿。为此,联邦最高法院把案件发回州最高法院依据联邦最高法院的意见重审。州最高法 院遂改变原来支持立法的立场,裁定上述立法为了公益剥夺上诉人的财产权,指令下级法院 作出补偿判决。1993年,经庭外和解,海岸委员会付出150万美元买下了卢卡斯的土地。199 3年,海岸委员会以785000美元拍卖了这两幅土地。1994年,买主决定在其中一幅进行建设 并卖掉另一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