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我国宪法变迁应依归什么样的价值取向?这关系到我国宪法变迁的方向和宪政建设的 前途。因此我们应该重视、研究这一重要问题。笔者不揣浅陋,拟就这一问题发点芹藻之论 ,以就教于学界同仁。 价值取向Ⅰ:利益优位的正义与利益统一的价值取向 这种价值取向就是说,21世纪我国宪法变迁既要进一步体现正义的价值,又要进一步体现 利益的价值,在处理正义价值与利益价值的关系时,或者说在正义价值与利益价值发生冲突 时,利益价值是优位的。这里说的优位,就是在观念上、运作上将利益价值放在优先的地位 。 作为宪法价值的正义,就是宪法所具有的平等、公正、合理的属性,或者说是指宪法的平 等性、公正性、合理性。所谓平等性,就是指宪法原则、规范对同类的主体是否平等对待, 这种平等只是形式上的平等、资格上的平等,而不可能是实际上的平等。实际上的平等是任 何一部宪法都做不到的,因为实际上的平等受很多因素影响,宪法只是其必要条件而不是充 分条件。所谓公平性,是与效率相联系的概念,合乎效率需要就是公平①。在社会生活中, 公平无外乎有事实公平、做法公平、制度公平和道德公平②。宪法公平是最基本的制度公平 ,因为宪法所设定的制度是最基本的制度。所谓合理性,就是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及两者所 蕴含的宪法理念和价值取向合乎实际情况,符合客观规律。合理性比平等、公平的内涵更加 深刻。一部良的宪法,即一部真正的宪法,必然具有平等性、公平性和合理性。 作为宪法价值的利益,就是指宪法所具的满足主体(国家、社会、公民)的需要的属性,即 给主体带来好处或功效的属性。宪法的利益性价值较之其他利益价值的特点在于,通过设定 最根本规范给主体设定潜在的应然的最起码的根本利益,同时也通过这些最根本规范的实施 把应然的潜在的最起码根本利益变成实然的现实的最起码根本利益。按主体的不同,我们把 利益分为国家利益、社会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在宪法中的表现,主要是通过国家 权力、公民基本义务、社会组织的基本责任以及总纲中的制度国策设定来实现的。宪法之对 公民个人利益的反映,主要是通过设定公民基本权利、国家机关的职责和总纲设定制度国策 进行的。 我国宪法变迁在价值取向上,应当把利益性价值取向放在优先地位。这是因为:正义与利 益既有不一致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利益是正义的基础,离开了利益就无从理解正义。 这是其一。其二,我国在解放前受儒家传统影响比较重,重义轻利。解放后我们又受“左” 倾思想的影响,一味讲“革命”、“觉悟”,忽视物质利益原则,更谈不上其他方面的利益 。这种“罕言利”的政治社会氛围已“传染”了我国的宪法,我国宪法在利益的保护和促进 方面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急需在未来的宪法变迁中加强。其三,我国宪法具有的过浓的 抽象原则性和纲领性色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关于利益的规定不太全面,不太具体。 这样人们就以为宪法与自己利益关系不大,离自己太遥远,进而影响到宪法的实施,影响到 宪政建设。 我国宪法变迁在利益性价值取向方面应该采取“两种方式”、“四个兼顾”的措施。两种 方式:一种是积极的方式,即对公民、社会组织的现实性应然利益加以确认、鼓励、保护、 促 进和提供优越条件和机会;一种是消极的方式,即对不当的国家利益加以限制、禁止等。五 个兼顾:一是兼顾国家利益、社会组织利益和公民利益,这种兼顾不是以往那种当三者利益 发生矛盾时,是公民利益服从社会组织利益,公民和社会组织利益服从国家利益,而应当是 谁的利益就是谁的利益,合理配置三者利益,使三者利益保持合理的张力;二是兼顾多数人 相同利益或少数人特别利益;三是兼顾不变利益与可变利益;四是兼顾国家利益与地方利益 ;五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价值取向Ⅱ:自由优位的秩序与自由统一的价值取向 这种价值取向就是说,21世纪我国宪法变迁既要重视秩序价值,也要重视自由价值,在处 理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时或者说在自由与秩序发生矛盾时,把自由放在优先的地位。 作为宪法价值的秩序,就是因宪法而发生的基本、重要、宏观的关系所处的稳定、协调的 状态。宪法作为根本法,必然要追求一种根本秩序,这种根本秩序就是一个民主国家最起码 的秩序,是维持宪政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秩序。从纵向看,宪法所追求的秩序包括两个环节 ,即设定的宪法秩序和实现的宪法秩序,前者是宪法创制的产物,后者是宪法实施的结果。 从横向看,宪法所追求的秩序包括三个方面,即公民与国家相互关系的秩序、国家机构内部 相互关系的秩序和公民之间根本关系的秩序。 作为宪法价值的自由,就是把人类合乎自然和社会客观规律的行为与社会关系,用宪法形 式予以确认、保护,使之成为一项不受他人侵犯的基本权利。具体说,宪法上的自由包括三 个方面的自由:(1)公民的自由。公民的自由包括三个方面,即个人自由(个人生活中的)、 社会自由(社会生活中的)和政治自由(国家政治生活中的)。(2)社会组织的自由,有的是公 民自由的引申或扩大,有的则是作为人的共同体的自由。(3)政府的自由(包括各国家机关的 自由),以国家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也是与职责不可分的;就政府来说,自由、权力、 职责是结合在一起的,如“自由裁量权”就是有严格规限的自由。 就我国21世纪宪法变迁的价值取向看,应当特别突出自由性价值取向。我国历来是重视秩 序的,孔子强调“忠恕之道”,庄子主张“安时而处顺”,漫长的封建时代是谦谦君子的时 代,统治者对社会成员的“角色期待”片面强调了人的适应性素质,在很大程度上扼杀了中 国人的个性,使人成为“只知道做主人的‘忠臣良民’,而不知其它的使命的政治动物”③ 。外国侵略者一百年来对中国人民的奴化教育,进一步强化人的非主体意识。解放后,人 民当家作了主人,但思想教育上,总是灌输“砖”的意识和“镙丝钉”的意识,忽视公民的 个性 和意志自由的培养。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将更加平等、全面、激烈, 进一步促使公民的自主意识和独立人格的加强;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重要规律的价值规律 ,从内在机制上催生人们的进取精神和开拓创新意识,推动其发挥其主体作用;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必然带来普遍交往甚至国际性交往,而普遍交往必然使人的个性丰富起来。在加强自 由性价值取向时,一方面对我国宪法已定的公民的权利、自由进一步完善化、具体化,使其 能很好的适用,能直接进入司法领域,为宪事诉讼提供前提。另一方面创造条件,把宪法已 有的纲领性规定具体化,将它们转换成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同时增加一些新的权利与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