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人权问题的研究正在不断深入进行,成为法治问题研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 标志着我国对人权问题的日益重视。然而,我国对在人权问题中占据有非同小可地位的少数 人权利的研究却相当薄弱,涉及到少数人权利及其保护的论文为数不多,论著更是寥寥可数 。就国际社会而言,各国对少数人权利的说法也莫衷一是,不能取得共识,突出表现为尽管 不少人呼吁制定一部《少数人权利国际公约》,但是至今也未提上议事日程。在此,笔者拟 就从以下方面对该课题做一初步探讨:(1)少数人的内涵与外延;(2)少数人权利及其平等性 ;(3)少数人权利的保护与平等理论,以期能对该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一、“少数人”的内涵与外延 “少数人”是一个内涵、外延均很模糊的概念,究竟哪些群体可纳入少数人范畴呢?在不同 的历史时期,其范围有所不同。早在17世纪就已经出现了以制订条约的形式保护少数人权利 的实践。当时受到保护的少数人主要是指“宗教上的少数”——异教徒。1606年匈牙利国王 与特兰西瓦尼亚君主之间签订的《维也纳条约》和1654年的《林茨条约》确认了新教徒的礼 拜权。1648年结束“欧洲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立了新旧教的平等原则, 不同教派享有同等的权利和宗教自由。[1]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历史的进步,少数人群体不断地或以暴力或以非暴力反抗运动(如马丁· 路德·金领导的民权运动)等方式争取属于自己的权利,同时各国也都希望避免过去历史上 由于少数人问题引起地区紧张和冲突的情况重演,因此各国的国内法以及国际公约等出现了 一系列保护少数人的条款。美国的《1875年公民权利法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合和公 共设施对其他公民进行种族歧视;1818年为解决希腊和土耳其边界而签订的多边公约规定, 凡位于被割让区域内,愿意保持希腊管理方式的居民,其生命、财产、名誉、宗教和习俗将 受到完全的尊重;一战后的《圣日耳曼条约》、《纳伊条约》、《特里亚农条约》、《洛桑 条约》等都把对少数人的保护放在首要地位,要求缔约国负责保障在种族、语言、宗教上的 少 数者与其他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此时,少数人的范围由“宗教上的少数”扩展至“宗 教、种族、语言上的少数”。 二战后,出于对反法西斯战争的反思和总结,各国开始普遍关注少数人问题。联合国大会1 966年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7条明确宣布:“在那些存在人种的、宗 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 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从而在普遍性国际公约中第 一次包括少数人权利的条款。此处的少数人虽然也限制在“宗教、种族、语言上的少数”, 但是联合国另外通过了诸如《儿童权利宣言》、《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囚犯待遇最低 限度标准规则》、《残废者权利宣言》、《智力迟钝者权利宣言》等对特殊主体的权利进行 保护的国际性文件,因此少数人群体也相应由宗教、种族、语言上的少数扩展到儿童、难民 、罪犯、残疾人、智力迟钝者等等。 弗朗西斯科·卡波杜尔梯(Francesco Capotori)曾应联合国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 会之邀,作为特别报告人提出对“少数”一词的定义:“数量上少于一国其他居民的群体, 不处在主导地位,其成员——作为一国国民——具有不同于其他居民的种族、宗教或语言特 点并显示出保持他们的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的团结意识,即便这只是含蓄的。”[2]该 概念是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得到最广泛承认的定义之一。英国人权问题专家杰伊西格勒在 分析、研究了各种少数人的概念之后,指出:“少数人是数量上具有一定规模,在肤色、宗 教、语言、种族、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由于受到偏见、歧视或权利被剥夺 ,在政治、社会和文化生活中长期居于从属地位,国家应当给予积极援助的群体。”[3]199 1年3月4日在斯特拉堡由欧洲委员会为《欧洲保障少数人权利公约》而准备的建议案中,把 少数人概念表述为:“在数量上居于少数,在人种、宗教或语言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特征 ,含有维护他们文化、传统、宗教或语言倾向的国民。”[4] 不难看出,上述少数人概念都是以“种族、宗教、语言”为核心,没有能够囊括国际人权 公约中的其他少数群体,这就引起了少数人概念和少数民族概念的混同,甚至有学者就把少 数人(Minority)译为少数民族。[5]这种错误观念的后果,必然造成对少数民族以外的其他 少数群体权利的忽视。 有鉴于此,本文的“少数人”是指在与相关对象的比较中数量上居于少数,在种族、宗教 、语言、肤色、体质、精神状态或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由于受到偏见、歧 视或权利被剥夺,在政治、经济或文化生活中长期居于从属地位的群体,包括少数民族、异 教徒、儿童、老人、残疾者、智力迟钝者、精神病患者、罪犯、难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 等。因此,他们是弱势群体,但和弱势群体中的多数如消费者、农民、病人等相区别;他们 是少数,但又和少数中的强势群体如生产商、销售商、国家公务员、医生等相区别。“少数 人”是一个开放的概念,该群体不同于其他人的特征不限于上述所列举的种族、宗教、语言 、肤色、体质、精神状态或文化等项目。除此之外,还有非婚生子女、囚犯、同性恋者等都 属于少数人的范围。今后,随着社会的发展,还可能出现以前从未出现的新的少数群体。 二、少数人权利及其平等性 少数人与多数人共同作为人类大家庭的成员,根据属人的本性,应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 地受到保护。这已得到各国各民族的普遍认可,其理论根源于人权的普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