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安乐死,用美国《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从怜悯出发,把身患不治之症和 极端痛苦的人处死的行为或做法。”西方医学界将安乐死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积极安乐死 是指采用积极的措施去结束垂危病人弥留在痛苦之中的生命,具体做法是给病人注射毒剂, 或 者给服毒性药品等等。而消极安乐死是指停止对垂危病人的治疗措施,停止对病人的营养 支持,尤其是指停止使用现代医学设备和手段抢救病人,让病人自行死亡,这种做法往往被 认为更不人道。通常所讲的安乐死,主要指积极安乐死,在英语中又叫做“怜悯杀人”,即 某人以所谓不痛苦的方式,将身患不治之症而即将死亡而又希望死亡的垂危病人立即处死的 积极行为。 一、美国安乐死研究及立法 比较全面而系统地研究安乐死状况的,当属美国人基非尔(Kiffer)。他早在1979年就在大 量 的收集、调查基础上,出版了一本名为Bioethics:A Textbook of Issues,U.S.A的书。在 书 中,他罗列了大量调查报告,尔后分析美国各阶层对安乐死的公众态度及认同情况。书中介 绍说:早在1950年,美国的盖洛普民意测验就对民众支持安乐死状况进行调查;后来分别在 1973年和1977年,又对普遍民众和医务人员对安乐死的意见进行调查。这些调查表明,在美 国支持安乐死的人在逐年增多。(注:1950年,美国盖洛普民测验结果显示,36%支持不分类别的安乐死;1972年,美国《生活 》杂志进行民意测验,有41000人投票,90%相信临床病人有权拒绝延长生命的人工手段(Kif fer,GH.1979);1973年,已经上升到有53%支持安乐死。)1977年,美国医学会调查结果,59%的医生接受被动安乐 死观点;90%的四年级学生肯定这种观点。仍然有大量的医生表示要尊重病人的愿望,不再 使用 特殊手段以延长生命。只有5%的医生不愿探讨这个问题(Kiffer,1979)。 为什么有的医生赞成而不愿执行呢?据调查,有2/3的医生说担心被诉诸法庭,而且为了避 免麻烦;50岁以下的医生对临床病人近在眼前的死亡问题十分有兴趣,但50岁以上者则不感 兴趣。 基非尔书中还载有美国医学会的宣告:“在有确凿证据证实病人已经接近死亡时,医生建 议或决定停止使用特别手段延长病人肉体的生命,病人的家属可以自由地采纳。” 美国第一个关于安乐死的立法诞生在1976年9月30日,由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州长小布朗在该 州死亡权利法上签字,1977年1月1日正式生效。其实,这是一个消极安乐死法。这项法律允 许成年病人在制定所谓“活遗嘱”(living will)后,授权医生关掉维持生命的人工设备; 只要根据医生的判断,该病人已经毫无疑问即将死去,以及生命维持系统的唯一作用只是在 延缓死亡的到来时刻。此外,该法还规定:“活遗嘱”的生效,必须至少有两名见证人,而 充当见证人角色的不得是当事医生或病人家属;而且,近亲家属并不拥有对于安乐死的申请 权 。在这一系列规定之下,医生才能根据病人的“活遗嘱”取下维持生命的辅助系统,这样, 对病人的死亡就不再负有任何责任。病人授权医生摘下人工生命维持系统而死亡,也不再被 看作是自杀,并且不影响其家属领取人身保险费。 出于对危重病人无法表述或者出现措辞不当的考虑,美国的“安乐死教育基金会”(Ecitha nasia Educational Fund)还起草了一份“活遗嘱”(living will)参考样本:“如果我不能 参加决定自己未来的这时刻的来临,我愿让我这一声明作为表达我的愿望和遗嘱。如果不存 在使我从身体疾病和精神疾病中恢复的合理期望,那么我要求死亡,不要求用人工的方式和 极端的方式,维持我的生命。死亡与出生、成长、成熟和年老一样是一种现实——一种必然 ,我害怕因每况愈下、依赖和毫无希望的痛苦所带来的屈辱胜过害怕死亡。我请求从怜悯出 发为我的晚期痛苦用药,即使这些药物会加快死亡的到来。” 看了这份“活遗嘱”,许许多多的人都会为这种对死亡的豁达而真诚地感动。因为他们认 为,安乐死可以减轻垂危病人的痛苦,当病人感到生不如死时,死亡比生存于他们来说就 是人道主义的行为;而且,这样的安乐死对社会有利,不必要浪费更多宝贵的人力、物力和 财 力来维持即将死亡的生命,同时也减轻了病人家属的精神痛苦和经济负担。况且,现代人对 生命价值的考虑,首先是生存质量;当病魔的折磨使人即将丧失尊严的时候,应该为自己的 尊严而乐观地选择——尊严地死亡(death with dignity),这也是人所应享有的“死亡权利 ”。 美国第一部消极安乐死立法,是受到当时社会上的一些著名个案影响的,其中最引人注意 的两个案件都发生在新泽西州。第一个案件发生在1973年,被告人是23岁的男性公民勒斯特 ·泽格曼尼克。在一次车祸中,他的26岁的哥哥乔治·泽格曼尼克颈椎高位性损伤,以致于 从 颈部以下形成高位截瘫,完全丧失了活动能力,生活无法自理,精神上十分痛苦,便有了但 求速死的愿望。乔治反复请求自己的弟弟勒斯特·泽格曼尼克帮助自己结束他痛苦的生命。 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帮助解除哥哥因高位截瘫所带来的身心上的极度痛苦,按其吩咐结束 了他的生命,但因此被送上了法庭。然而,1973年11月5日,陪审团最终认为“被告人患 有神经暂时失常”,而没有裁定为故意杀人罪。 其实,这是一例典型的积极安乐死行为。在当时,美国尚没有任何关于安乐死的立法,直 到现在,美国医学会仍然反对积极安乐死。而世界上真正承认安乐死为合法的国家很少。瑞 典虽然承认援助积极安乐死,但却很少实行。 而1975年4月发生在新泽西州的另一例关于消极安乐死的案件,当时在美国乃至世界许多国 家 都得到了广泛报道,还促成了美国许多州对“自然死亡法”(Natural Death Acts)进行立法 。整个案件是因为误食饮料而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