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运用宪法逻辑学的方法,从本体论、认识论和价值论三个角度探讨了“应然性”的内 涵,指出在价值论意义上的“应该”的逻辑形式表现为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两个价值区域。作 为确定性的“应该”表现为以认识论为基础而产生的“不得不”和“不应该”。“不得不” 作为一种能力判断是被传统的法哲学所遗忘的范畴,它可以避免“假设”理论给应然性所造 成的过度不确定性,因此,应当将“不得不”作为考察具有最低限度确定性的“应该”的逻 辑准则。“不应该”是超越各种文化内涵之上的普遍主义准则。作者基于对应然性的逻辑分 析,指出应然的宪法和宪法的应然性属于两个不同的价值范畴,并由此区分了“前宪法现象 ”与“宪法现象”在构建宪法价值体系中的不同功能,强调现代宪法的价值核心是一种“法 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