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加入WTO是我国当前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最具有时代意义的战略步骤。由于WTO多边贸易 协定的性质是调整成员方政府间的国际条约,是世界贸易组织向成员方提供的法律框架和法 律手段,它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适用于成员方政府对国际贸易立法和行政管理活动, 特别是成员方政府在进出口边境、国内商品与贸易市场上为保证公平竞争的管理活动,而不 直接适用于贸易主体的商业交易行为。(注:我国已有学者对这方面进行了研究,如石佑启:《WTO对中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影响》,《 中国法学》2001年第1期;杨解君:《加入WTO与中国行政法的任务》,《中国法学》2000年 第6期。)因此,WTO协定的大部分内容都可转化为成员国国 内 的行政法,成为国内行政法体系的重要的组成部分,这对成员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影响无疑将 是极为深远的。可以预测,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并参与WTO的贸易规则,我国现有的行政 主体的理论、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制度、行政公务员制度、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涉外行政 诉讼、部门行政法学的研究等方面,都将受到影响。(注:姜明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模式选择》,《中国法学》1995年第6期;杨海坤、黄学贤 :《中国行政程序法典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1页。)这对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是一种挑战 ,但更是一种机遇。本文试图探讨WTO与我国行政程序法典的问题,旨在揭示WTO协定对即将 制定的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在立法宗旨、立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主要的程序制度等三方面的影 响,以期引起学界的关注。 二、关于统一行政程序法典的立法宗旨 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的行政程序法典基于各自的历史与现实的因素确定了大致体现三类 价值目标的立法宗旨。如日本、美国、英国的行政程序法侧重于保护公民的权利,法国、中 国的澳门与台湾地区既关注保护公民的权利又主张推进行政效率,而西班牙、德国、奥地利 的重心在于对行政效率的追求。对于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宗旨,行政法学界已作了极为有 益的探讨。主要的观点有两种:一种是认为应当兼顾提高行政效率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注:章剑生:《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杭州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11页。)另一种则主张效率优先,公平为补充。(注:另外如1990年的《违反水法规行政处罚程序暂行条例》、1992年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办法》、1995年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等程序法律规范的立法宗旨都是为了提高 行 政效率。)从行政程序立法的实践来看,主要把行政程序视 为 行政机关执法的一种工具,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率。如1987年的《行政程序法规制定暂行条 例》第1条规定:“为使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科学化、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法规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 条例”。1990年的《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1条规定:“为使技术监督行政 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化,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注: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8-41页。) 然而,WTO协定所体现的行政程序的宗旨却呈现出无论与我国行政法学界占支配地位观点, 还是与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实践极大的反差。即它的宗旨既不是偏重于追求行政效率也不是 兼顾提高行政效率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是要求各成员国的政府为各国的贸易商提供服务 、赋予各贸易商更多的信息与权利、减少贸易与投资壁垒,从而保护与增进、内外贸易主体 的权利,它与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的行政程序法的宗旨大致相类似。 WTO协定的基本法律框架是: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 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与复边协议。(注:关于通知程序的分类,笔者吸取了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陆思礼教授的相关观点。2001年7 月27-29日,由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与亚洲基金会主办的WTO与中国行政法制度的改 革 国际研讨会在上海举行,陆思礼教授作了《WTO所要求的通知义务及其相关法律问题》的报 告,在这篇报告中,他谈到了WTO所要求的通知义务的分类问题。)这些规则体系涉 及到的行政行为的程序包括行政确认程序、行政调查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许可程序、 行政征收程序、行政给付程序、行政救济程序、争端解决程序、行政评定程序、行政合同程 序等等。这些行政行为的程序涵盖了海关、卫生、产业、金融、证券、价格、司法、保险、 医 疗等各个领域,它们都贯穿了一个基本的指导思想:即要求各成员国的政府尽司能的为贸易 商提供服务、减少对贸易企业正常交易的武断干预、扩大贸易商的权利,为国内外贸易主体 提供平等、自由和公开的竞争条件,而绝不是提高行政效率。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 (一)规定大量的通知程序。据初步统计,在WTO协定中要求成员方履行的通知程序多达200 项,它们主要集中在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包括《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货物贸 易理事会管辖的12个领域的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中。这些通知程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注: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3—37页。) 1.即时通知程序。它是指当出现成员方为行使WTO下的某项权利的情况时,它必须向WTO相 关机构或与其行使权利有关的其他主体通知这些情况。例如,如果某成员方要行使其在争端 解决谅解协议下的权利,就必须首先通知另一个成员希望进行正式磋商的意图。即时通知程 序的作用在于促使各成员方在公平、信任与合作的氛围中开展贸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