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国的一项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已被庄严地载 入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 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依法治国的根本是依宪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应 当依宪办事。不重视宪法的作用,就会丢失立国的根本;不树立宪法的权威,就难以树立法 律的权威。 自现行宪法制定以来,广大干部和群众的宪法意识已经有了提高。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宪 法的实施不能说没有问题了。新中国成立已50多年,还从来没有处理过违宪案件。我们既没 有 设置具体负责受理与审查违宪案件的专门机构,没有制定具体的违宪审查的特别程序,也没 有 设计出一套进行违宪审查的理论和原则。例如,在我国什么叫违宪?它有哪些构成要件? 违宪的主体可以是哪些机关和个人?违宪的客体应是什么样的行为?违宪行为有无时效?什么 样的组织和个人可以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要求或控告?违宪审查机构是“不告不理”还是可 以主动审查?它以什么形式进行裁决,其效力又如何?等等,在我国理论界和权力机构中,都 还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认识。 世界各国违宪审查机构的设置,大体上可以分为四大类:一是由立法机构负责违宪审查。 通常认为英国和前苏联是采用这种方式的代表。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 法院由议会产生并对其负责,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各种宪法性文件; 任 何一部法律如果违宪,也只能通过议会才能修正或废止。由于英国采用这种体制有其历史的 特殊性,而这种体制有一重要缺点,即“自己监督自己”,因此西方国家效仿它的极少。 二是由司法机关负责违宪审查。首创这种体制的是美国。它建立在“三权分立”的政治哲 学基础上,它的直接渊源是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这一判例。现在全世界效仿美国模式的 有60多个国家。但是大多数国家还是依据本国的具体国情作出某些规定。例如,只有最高法 院才能审查违宪的立法,法庭组成人员要吸收法学教授、政治家参加,审查程序也不同于一 般的法院审案程序。 三是由专门的政治机关负责违宪审查。法国是实行这种体制的典型。法国现行宪法规定: “宪法委员会的成员为九人,任期九年,不得连任。宪法委员会成员每三年更新三分之一, 其中三名由共和国总统任命,三名由国民议会议长任命,三名由参议会议长任命。除上述规 定的九名成员外,各前任共和国总统是宪法委员会当然的终身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宪法 委员会监督共和国选举”,“各组织法在公布前,议会两院的规章在施行前,都必须提交宪 法委员会,宪法委员会应就其是否符合宪法作出裁决”。为了同样的目的,各个法律在公布 前,可以由共和国总统、总理、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六十名国民议会议员或六十名 参议院议员提交宪法委员会。此外,该委员会还有权裁决议会两院议员选举中的法律争议以 及监督全民公决等等。该委员会活动是秘密的,开会只公布结果,不公布理由和讨论内容。 法国宪法委员会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很高的权威性,各国完全效仿的不多,但很重视它的某 些长处和经验。 四是由宪法法院负责违宪审查。这种模式由奥地利于1920年首创,后来很多国家相继效仿 。奥地利的宪法法院由12名正式成员和6名替补成员组成。院长、副院长及6名正式成员和3 名替补成员,由联邦政府提名:国民议院和联邦议院各提出3名正式成员,1名替补成员。以 上名单均由总统任命。所有宪法法院的成员和替补成员均需有法学或政治学学历,并且担任 法学或政治学专业职务不少于10年。奥地利宪法还规定:“任何政党的雇员或其他工作人员 均 不得被任命为宪法法院成员。”宪法法院职权通常包括:解释宪法;裁决国家机关之间的权 限争议;审查各种法律、法规、法令的合宪性;审理或监督审理高级官员包括总统的弹劾案 ;审查公民个人提起的宪法诉讼等等。 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对树立宪法的权威和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对保障民主、法治与人 权,对维护国家政治与社会的稳定,都起了重要的作用,其具体经验我们也可以借鉴。但是 ,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必须从我国的具体国情出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 政治制度,立足于我国的政治体制来建立违宪审查制度是首先必须坚持的。民主与法治的健 全与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不能想当然去追求那些所谓的“理想”模式。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它受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领导;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宪法监督委员会 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两人和委员二十至十五人组成,其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大会主席团 在副委员长中提名,委员人选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宪法监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 当有适当数量的法学专家。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缺 额的副主任或委员。宪法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若干法学专家担任顾问,顾问由全国人大常委 会任免。顾问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宪法监督委员会的职责如下:(一)对宪法解释,提出 意见和建议;(二)对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相 抵触,提出审查意见;(三)对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 法和法律相抵触,提出审查意见;(四)对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自治区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提出审查意见;(五)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 其常务委员会授权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院,或者授权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 的地方性法规是否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提出审查意见;(六)对国务院裁决的省级地方性法 规同行政法规相抵触,省级地方性法规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有矛盾的处理意见,提出审查 意见;(七)对中央一级国家机关之间的权限争议,提出处理意见;(八)对中央一级国家机关 的重大政策和决策是否违宪,提出审查意见;(九)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中央一级国家 机关领导人员的罢免案,提出审查意见;(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交付的其他 工作。以上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的设定,同我国现行宪法的原则精神和具体规定是完全一致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