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登记行为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这是依法行政原则的最基本要求,行政许 可、登记行为也不例外。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登记行为的责任分为两种:一是 撤销的责任,二是补救的责任。所谓撤销的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有义务撤销违法的许可或者登 记,恢复到许可、登记以前的状态。这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违法发放、变更许可、登记行为 而言的。当行政机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登记后,申请人取得了不应当取 得的 许可和登记,就可能会给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造成损害和威胁,如果不及时纠正,必定会违 背许可、登记的目的。所以,行政机关一旦发现行政许可、登记行为违法,为了保障公共利 益,应当撤销该项违法的许可、登记行为。当行政机关违法变更了一项合法的许可或者登记 ,导致他人利益遭受损失时,行政机关也有义务加以及时纠正。 撤销责任的理论依据来源于依法行政原则。根据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于违法的行 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纠正的责任,使之恢复到许可、登记之前的状态。例如,行政机 关对于不符合生产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了药品生产许可证,如果不加以纠正,许可证持有人就 会根据许可的权利生产出不符合要求的药品,这必然会给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所以,只 要行政许可、登记行为是违法实施的,不管是程序违法还是实体违法,不管是相对人违法还 是行政机关违法导致的许可、登记结果,许可、登记机关都必须撤销。如果许可、登记机关 不撤销其违法行为,上级机关有权撤销。作为许可、登记行为利害关系人的第三人也有权要 求行政机关撤销违法的许可、登记行为。如果违法的行政许可、登记行为没有特定的受害人 ,那么,代表公益的其他国家机关,如检察院也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撤销其违法的许可、登记 行为。撤销的途径可以是行政机关的自行撤销,也可以通过行政复议予以撤销,还可以通过 行政诉讼途径予以撤销。撤销的具体方式可以是:撤销许可证照,撤销违法的变更、废止、 核准、备案、登记等行为,确认某项许可行为无效或者违法,收回已经发放的许可文件等。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违法行政许可、登记行为都可以直接予以撤销。因为撤销的责任不仅受 依法行政原则支配,同时也受依赖保护原则支配。特别是当撤销涉及违法授权行为时,必然 会给受益人造成一定财产损失,所以要求行政机关在“不违反依赖保护时,行政机关始得向 后撤销之。如果行政行为的受益人因依赖该行为已就其生活关系作成持续而无法更改之转变 时,向后之撤销亦非所许。”(注:陈敏:《行政法学总论》,1998年5月(台湾)自印版,第394页。)因此,违法的许可登记行为是否必须全部撤销要在权衡受益 人的依赖利益是否值得保护以及不撤销行政行为会给公共利益造成何种影响两方面因素的基 础上确定。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登记行为的另外一项责任是补救责任,可以理解为补偿受害者责 任。该项责任受行政法上的依赖利益保护原则支配。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登记 行为,导致许可、登记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害的,行政机关根据依 赖利益保护的原则决定是否撤销该行为,如果撤销,必须对受益人由于依赖该行为的合法存 在而产生的利益加以补偿。那么,究竟由谁来承担行政许可、登记行为的补救责任,又如何 承担这种责任呢?通常情况下,谁实施行政行为就应当由谁承担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如果 是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实施的违法许可行为,导致行政相对人利益遭受不当损失的,当然应当 由城建部门给予补偿。行政机关承担补偿责任的标准则应根据违法的种类和过错的程度以及 相对人是否存在故意等具体情形判断。为了进一步阐明行政机关违法许可、登记的责任问题 ,有必要对下列问题加以认真研究。 二、行政许可、登记违法的形态 (一)行政机关无权限许可、登记的责任 行政机关享有的许可权与其他权力一样都必须来自法律的授予,未经法律授权,行政机关 不得实施任何许可。但是,当行政机关对自身权限的认识发生偏差而实施了法律并未授权的 许可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首先,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纠正责任,即撤销违 法的许可登记行为或者确认该项许可、登记为无权限的无效许可登记。其次,许可、登记机 关还应当承担善后责任,即补偿无过错的申请人由于获得许可或者失去无效许可遭受的损失 。例如,城市市容监察大队并无临时建筑搭建的许可权,但是,当相对人对市容监察大队提 起申请后,监察大队作出许可决定,允许申请人搭建临时建筑。很显然,按照职权法定原则 ,这是一项无效的许可行为。但是,作为许可申请人或者第三人并不一定十分了解行政机关 的职权分工,申请人本身并无过错获得许可而产生的利益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所以,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对自己实施的无权限许可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但不是全部责任。 如果申请人对于许可权限已有了解的情形下,即明知行政机关无许可权故意提出许可申请的 ,因此而获得许可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例如,申请人明知开办餐馆应向食品卫生行政部门 提出许可申请,但故意向当地基层政府如乡政府提出,此种情形下获得的许可属于申请人有 过错的无权限许可,行政机关不承担责任。 (二)行政机关越权许可登记的责任 行政机关实施许可登记行为还必须遵守职权法定原则和不得越权原则。任何行政许可、登 记机关都必须在自己的许可、登记权限范围内实施许可、登记行为,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 围内的许可、登记事项,不得实施许可、登记行为。如果行政机关超越权限实施许可、登记 行为,那么,该越权行为当然属于违法行为,应予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这也是纠正违法越权 行为的重要方式之一。然而,作为许可、登记行为的相对人,在获得许可、登记的同时也获 得了某种利益,如果行政机关纠正其违法的许可、登记行为必然给受益人造成损失。例如, 受益人开始修建被许可的设施,已经从事受到许可的某种活动并且收取利益。当许可被撤销 后,受益人的这些利益必然受到影响,甚至未来的某种利益也将受到影响。所以,行政机关 的越权许可、登记虽然违法,但是否能够就此承担纠正责任,撤销已经实施的许可、登记, 还必须考虑相对人的值得保护的依赖利益和撤销带来的公共利益孰轻孰重,当值得保护的依 赖利益大于撤销的公益时,许可、登记不得撤销。当依赖利益小于撤销行政行为获得的公益 时,可以撤销许可、登记但应对收益人给予补偿。如果受益人的依赖利益不值得保护时,行 政机关可以撤销许可、登记,不必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