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我国,无论是行政法还是行政法学发展速度之快都是有目共睹的 。一方面,《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大量法律的出台,极大地 促进了我国行政法治实践的发展;另一方面,学界对行政法学研究的日益深入,更是繁荣了 本学科的学术思想,凸显了本学科的学术地位。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有学者指出行政法时代 即将来临。(注:姜明安语,收入《现代行政法著作系列》,总序第1-3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然而,当前的我国社会也是一个急剧变革的社会,经济体制、政治体制的变革 及由此而引起的各种资源的重新配置,在给人们带来希望的同时,更带来不安。身处这一时 代的行政法学将不可避免地要进行一些反思,反思诸如什么是行政法、行政法是干什么的及 怎样建构行政法等一些基本问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笔者以为,行政法学家的贡献不容 忽视。在本文中,笔者不揣冒昧,以研读姜明安(注:姜明安教授系当代著名行政法学家。其兼收并蓄的理论思考,与时俱新的学术眼光,以 及稳健沉实的著作风格,均使其显现出一位法学大家应有的风度和魅力。详细资料可查阅ht tp:chinalawinfo.com。)教授的部分著作为基础,对其行政法学思 想之大端谈些粗浅认识。 一、行政法的理论定位 在理论层面上,笔者主要以什么是行政法及行政法是干什么的这两个问题为分析框架进行 探索,其中涉及行政法的产生、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价值与功 能以及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等理论问题。 尽管法律史研究表明,法学是一门古老的学科,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而随着 近代民族国家的兴起,法律和法学更是西方人的社会生活和知识体系中占据了核心位置。(注:华勒斯坦等《开放社会科学》,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24-28页。) 然而,严格意义的行政法的产生只是近期的事情,其发展历史不过200百年左右,而作为一 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更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发展起来的。(注: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3 -4页。)行政法之所以“珊珊来 迟”,姜明安教授认为,主要是因为行政法是随着行政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所谓行政国家是 指人类社会发展到这么一个阶段——国家行政权渗透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人们在其 生命的整个阶段中都离不开行政机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影响人们生命、自由、财产和国 家安全稳定、发展的一种几乎无所不能之物。姜教授认为,行政国家的主要标志可归结为: (注:姜明安《行政国家与行政权的控制与转化》,载《法制日报》2000年2月13日第3版。)第一,行政机构和行政人员大量增加;第二,行政职能大为扩张;第三,行政权力大为膨 胀;第四,行政自由裁量权大为增长。行政国家在发挥积极作用——即提供公共产品的同时 ,也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注:姜明安《行政国家与行政权的控制与转化》,载《法制日报》2000年2月13日第3版。)第一,对民主、自由和人权带来威胁;第二,腐败 和滥用权力的可能;第三,官僚主义的效率低下的弊端;第四,人财物等资源的大量浪费; 第五,人的生存能力和创造能力的退化,面临行政国家的上述异化危机,人们不得不改造旧 的社会机制,在旧的社会机制中增加新的控制系统,以使原控制机制既能有效地发挥作用, 对社会实施有效的调控,保障社会秩序,又使之不致或尽可能少地产生负作用,不给公民个 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姜教授认为这个新的控制系统就是行政法及其制度。(注:姜明安《市场经济与行政法》,载《法学杂志》1994(1)。) 从上述对行政法产生的基础所作的简短梳理中可以看出,行政法就其实质而言,是控制和 规范行政权的法。(注:姜明安语:收入《现代行政法著作系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总序第3页。 )这是因为:第一,行政权同其他国家权力一样,其作用具有两重性,一 方面,它可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另一方面,行政权也可以被滥用,阻碍乃至于破坏社会经 济的发展;第二,行政权不完全等同于其他国家权力,它与公民、个人、组织有着更经常、 更广泛、更直接的联系;第三,在现代社会,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和司法权,有膨胀和扩张 的趋势,现代行政权已不再是纯粹的执行管理权。(注: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理清了行政法的实质,姜教授认为,所 谓行政法,即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规范系统。在我国,市场经济是行 政法生长和发展的土壤,行政法植根于市场经济体制之中,根据上述对行政法所作的把握, 姜教授认为行政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注:姜明安《市场经济与行政法》,载《法学杂志》1994(1)。) 第一,赋于政府权力 ,确定政府权力界限。市场经济既需要政府权力的一定介入,以保障秩序,又需要排除政府 权 力的过度干预,以保障主体的自由和活力,为此,就必须健全、完善行政组织法,明确规定 各行政机关的职权、职责。第二,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研究政府行为的方式。市场经济的 正常运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参考政府权力的限制、制约。政府权力过大,什么都管,什么都 干预,就会使市场失去生机,使经济失去活力,就可能走计划经济的回头路。因此,还必须 制定完善行政程序法,以法规范政府行为的方式,确定政府行使行政权的基本原则(如公开 、公平、公正原则)。第三,规定政府侵权行为的责任,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法律救济。市场 经济的生机活力源于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组织和个人的积极竞争精神,而市场主体 的积极竞争精神则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对其合法权益(包括他们的人身权、财产权、经 营权等)和自由和保护,除了要有行政组织法和行政程序法以外,还必须健全和完善行政救 济法。 近年来,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问题倍受行政法学者关注,甚至有学者认为,对这一问题的研 究,标志着我国行政法学已冲破传统的规范分析,正走向理性思维的发展阶段。(注:周佑勇《行政法理信论基础的反思、整合和定位》,载《法律科学》1999(2)。)。在这 样的学术背景下,对于理论基础的各种观点应有尽有。在关于理论基础的各种观点中,姜教 授认为,“平衡论”(注:平衡论为罗豪才教授提出并论证的,主要观点为行政法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权,另一方 面又要保障行政权,以保障行政效率。可以参见罗豪才:《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 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相对而言更为合理。因为,第一,平衡论比较全面,兼顾了公益和 私益,公平和效率;第二,平衡论比较深刻;第三,平衡论比较实际;第四,平衡论较有针 对性;第五,平衡论更适于解释行政法存在的“合理”性。然而,在总体方面肯定平衡论的 同时,姜明安教授同时认为,也要对其有正确、全面的认识,一方面,对政府行使权力既必 须加以控制,同时又必须加以保障,控制和保障的度就是平衡。另外,平衡还包括政府权力 之间要平衡,权力要相互制约,当然这只能在一定的度内。这个“度”就是平衡。由于不存 在一个类似于“上帝”这样一个全方位的角度,任何一种观点只能从某一角度或某一层面对 理论基础进行论述,平衡论也不例外。从这一角度出发,姜教授认为对于行政法的理论基础 这一问题,仅以“平衡论”说明还是不够的,还必须运用更广泛的理论,从更广泛的角度, 在更广泛的层面进行研究。任何一个新事物的出现都有正反两面。在注意理论研究的同时, 更不能忽视应用研究,因为作为一门应用法学,更多的人无疑应从事应用研究。总之,在行 政法的理论基础这一问题上,学者们应该从不同角度进行研究,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促进行政法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