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被有关专家和学者称为“对宪 法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不少专家学者至今仍清楚地记得当年的兴奋——这一法 律的出台,在我国的民主法制实践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 法权益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侵犯,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 事。然而,由于立法时客观条件的制约,这部法律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不完善之处,致使受 到损害的公民、法人不能得到应有的赔偿。因此,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把这部具有极 好立法初衷的法律称为画饼充饥的“样子货”。近年来,法学界人士一直在呼吁:国家赔偿 法到了非改不可的时候了。 今年5月9日,发生在陕西咸阳的一起荒唐的“处女嫖娼案”终于有了说法:咸阳市秦都区 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向原告、受害的19岁的农村姑娘麻旦旦支付赔偿 金74.66元,赔偿原告医疗费1354.34元和误工损失费,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一作出,舆论大哗,74.66元的赔偿金更是倍遭非议。然而有关法学专家却认为, 这起判决并非法院的判决荒唐,而是缘于《国家赔偿法》本身的缺陷。 1994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作为体现“政府侵犯公民权利同样承担赔偿责任”宪法 原则的法律,它标志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进步。但是,这部法律于1995年实施以来, 并未实现它的立法意图,国家赔偿的索赔之艰难、获赔案件之少、赔偿数额之低,使这部法 律屡遭非议,甚至不少人士称这部法律为“国家不赔法”。 获赔案件少赔偿数额低 咸阳农村姑娘麻旦旦除了获得被告支付医疗费、误工费之外,只得到74.66元的赔偿金。而 黑龙江铁路工人史延生因抢劫被判死缓两年,其母等3人被判包庇罪,后被证明都是冤案, 他们共被羁押十几年仅获赔偿6000余元,一天的自由才折价一元多。如此之低的赔偿数额在 国家赔偿案件中十分普遍,据北京市统计,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行政赔偿案件最高额仅为 2万元,绝大部分只有千元左右。 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部主任、法学部副主任袁曙宏教授说,尽管这些赔偿款明显不合情理 ,但它却合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 度 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他认为,赔偿金明显偏低是《国家赔偿法》存在的问题之一。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应松年教授指出,无论如何,麻旦旦、史延生还是获得了“最低 水平的正义”;而大部分受到冤屈者,却连这“最低水平的正义”也难以获得。据了解,19 96年人民法院一、二审宣告无罪的刑事案件2281件,受理的赔偿案件仅为35件。1995年1月1 日至1997年底,我国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共受理赔偿案件1126件,审结870件,其中决 定由国家机关赔偿的364件,获赔率为32%左右。1995年至199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各类 赔偿案件5159件,立案审查2983件,最后决定赔偿965件,支付赔偿金2669万元,立案率仅 在57%左右,获赔率则不足20%。 专家们认为,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难、获赔率和赔偿数额低,直接引发了人们对这部法律 的信任危机,致使不少人对国家赔偿望洋兴叹。 “自己当自己案件的法官”导致索赔难 曾经是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的杜培武,没想到自己会遭受不白之冤,更没想到要获得冤狱赔 偿会如此之难。 1998年4月20日,昆明市公安局民警王晓湘、石林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被杀害,案发后, 昆明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认定该案系王晓湘的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民警杜培武所为,遂将杜拘 押,为逼取口供,办案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的办法迫使杜违心认罪,后杜被判死缓。去年6月1 8日,昆明市破获杨天勇杀人劫车案,杨天勇及同伙均承认王晓湘、王俊波系他们杀害。同 年7月11日,杜被无罪释放。整个审讯过程中杜培武遭受的刑讯,远远超出人的生理、心理 忍耐极限,出狱很长时间后,他仍然双手腕外伤,双额叶轻度脑萎缩,且精神严重受损。杜 培武为此要求国家赔偿,然而他去年12月提出的请求,至今仍未有结果。杜说:“我什么错 事都没做过,现在倒像是我给国家、给法律抹了黑似的。” 杜培武是因冤狱而请求国家赔偿的。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国家赔偿索赔难最突出的是冤 狱赔偿难。杜培武的索赔情形,可以说是当前国家赔偿难的一个缩影。 据法学专家介绍,《国家赔偿法》确立的国家赔偿制度,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前者 主 要针对行政机关造成的侵权行为,后者俗称冤狱赔偿,主要针对司法机关制造的冤假错案。 当事人提出行政赔偿不获行政机关接受时,还可以到法院起诉,以取得司法支持;但刑事赔 偿对违法事实的确认,却是由制造了冤狱的司法机关自己或其上级来完成。应松年教授指出 ,这种“自己当自己案件法官”的程序使得确认违法极其艰难,加上法律没有对确认期限作 出规定,有关机关能拖则拖。因此,当事人常常不得不为请求赔偿经年累月地四处上访、申 诉。对于受害人来说,途中的辛酸劳累如伤口上撒盐,国家赔偿的慰抚作用无形中被消减; 对于社会来说,因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而增加了不安定因素。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指 出,根据最基本的司法原则,任何人不得受理自己为当事人的案件,裁判机关应与要处理的 问题利益无涉,但目前我们看到的赔偿义务机关在很多场合下都变成了赔偿裁判机关,违背 了基本的司法原则。 法学专家认为,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赔偿程序主要是在刑事赔偿程序上存在严重缺陷, 它直接导致了索赔难。虽然赔偿范围窄、赔偿标准低,但如果赔偿程序完善,至少还能保障 “低水平的正义”;如果连赔偿程序也不完善,那么即使“低水平的正义”都可能无法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