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说,没有哪一部法律比国家赔偿法更让老百姓受到感动的了。同时,也没有哪一部法 律让检察机关在执行中更加感到困惑的了。 自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截至1999年,5年期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了刑事赔 偿案件5159件,立案审查了2983件,决定赔偿965件,支付赔偿金2669万元。2000年受理案 件1697件,支付赔偿金1200余万元,相当于前5年总额的一半。从数字上看,随着民主与法 制的加强,公民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利的意识在提高,执法机关落实国家赔偿法的自觉性也 在进一步提高。但与此同时,最终决定赔偿的数字在受理的案件和立案审查的案件中,所占 比例之小,又出乎人们的意料。 实际上,检察机关对刑事赔偿工作相当重视,国家赔偿法颁布伊始,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规 范检察机关对刑事赔偿案件的办理,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办法(试行)》,1997年为 适应修改后的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暂行规定》,规定 了办理刑事赔偿案件的程序和受案范围。为解决刑事赔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 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去年,又对暂行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下发了《人民检察院刑 事赔偿工作规定》。 从“有法可依”的角度讲,我们不但已经有了一部专门的法律,也有了一部较为具体的细 则,可是,为什么刑事赔偿的步履依然缓慢?是什么阻滞了检察机关落实国家赔偿法的脚步? 大量刑事赔偿的案例表明,执法机关对刑事赔偿的原则以及对赔偿法中具体条款的理解上存 在 的认识分歧,是亟须克服的障碍之一。 针对执法中的分歧,7月中旬,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召开了“刑事赔偿问题专家 论证会”,法学界的专家们围绕司法实践中的分歧进行了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深入分析, 并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胡克惠到会听取了专家们的意见并讲 了话。 刑事赔偿的指导思想、归责原则是什么? 在确认刑事赔偿责任的过程中,无论是对错案的认识分歧,还是对确认程序等方面的认识 分歧,归根结底都与如何理解刑事赔偿的指导思想和归责原则有关。刑事赔偿采取的到底是 仅以行为的结果来确定司法机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结果责任原则,还是以行使职权的行为 是否违法来确定赔偿责任的违法归责原则?亦或根据行为人有无过错的过错责任原则?这个原 则不明确,必定影响对赔偿责任的认定。 专家观点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赔偿的指导思想,我考虑主要是两方面的问题。第一, 要把保障人权同惩治犯罪结合起来。国家赔偿,无论是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显然是以保 障人权为宗旨的,但是就刑事赔偿来说,要考虑到追究犯罪当中的复杂性,有的错误在一定 程度上是难以避免的。在以保障人权为主导的思想上,还必须考虑到追究犯罪的实际情况。 第二,必须严格地依法办事,不仅要立法,而且,要执法必严。现在国家赔偿法实施中发 生了一些矛盾,出现了一些不同的看法,我觉得,在法律没有修改以前,还是严格地看法律 是 怎么规定的,法律的原意是什么,忠于法律去执行。国家赔偿法是1995年实施的,后来刑法 、刑诉法修改了,刑诉法对逮捕条件的规定发生了变化,那么现在就要把修改后的刑法、刑 诉法和国家赔偿法结合起来。从法理上讲,新法优先,旧法就要服从新法。大家共同考虑法 律的精神是什么,内容是什么,认真探讨,如果司法解释机关认识不一致的,我认为应该由 立法机关作出统一解释。 储槐植(北京大学教授):刑事赔偿应当坚持过错原则。赔偿义务人在工作中间确实有过错 ,有违法行为,不按照法律来办事,给受害人造成了损失,应当赔偿。为什么?因为刑事赔 偿是国家为了全社会的利益,与犯罪作斗争的过程中间发生了错误而给予的赔偿。从国家的 角度来说,前提是为了社会的安宁,而与犯罪作斗争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加上关系的 复杂、利益的复杂,难免出错,这种为了全社会的利益,与犯罪作斗争中间出错的赔偿,与 老百姓之间互相有矛盾,一方损害了另一方的利益造成的赔偿是不一样的。所以要坚持过错 原则。 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赔偿实际上用的是混合归责原则,也就是既有违法归责 原则,又有过错原则。比如说使用武器问题上,违法使用武器导致伤亡的,是违法归则原则 ,因为警察使用警械的条例规定了使用武器的各种情形、条件和程序等等,你要是违反了规 定当然是违法使用武器。但是对错拘、错捕、错判,我理解,是采取过错原则。拘留拘错了 ,逮捕逮错了,或者判错了,国家才赔。根据法律条款的字面解释,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 事实证明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拘留的,国家要赔。那么错误与正确怎么判断?当然是由过 错原则去判断,因为逮捕的条件是模糊的,用法律的标准去衡量实际上很难,只能用过错的 方式。刑讯逼供、殴打、暴力等等,这些又是另外一个标准。所以说国家刑事赔偿的归责原 则是个混合原则,既有以结果作为责任原则的,也有以过错作为责任原则的,还有以违法作 为归责原则的。赔偿法将不同的归责原则规定在一个条文中,结果理解上大家就有分歧了。 这个问题立法应当做修改,比如说,把归责原则都统一为结果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看结 果,结果错了就要赔,不管过程是不是合法,有没有过错。过程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有无过 错,是追偿的问题,是赔偿义务机关向有责任的执法人员追偿的问题,而不是决定是不是给 受害人赔偿的问题。如果能统一规定为结果责任原则,对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是非常有利 的,对受害人也将是一个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