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00(2002)03-0092-11 一、“是—应该”问题的提出 在西方哲学史上,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首先把事实与价值加以明确的区分,他指出 ,从表述事实的语句推不出表述价值的语句,亦即从“是”推不出“应该”。然而,以 往的哲学家们都忽视了这一点。休谟谈道: 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 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 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 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 ,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 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 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注:休谟:《人 性论》下册,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509-510页。) 休谟对事实与价值亦即“是”与“应该”之间的逻辑关联性的质疑被哲学家们称为休 谟的“是—应该”问题。(注:顺便提及,休谟还提出另外一个问题即关于归纳法的合 理性问题。这两个著名的“休谟问题”有共同之处,它们都是关于逻辑辩护的问题;不 过,后者是关于归纳法合理性的逻辑辩护,属于认识论范围,而前者是关于从“是”推 出“应该”的逻辑辩护,属于道德哲学范围。这里只讨论道德哲学的休谟问题。)休谟 对这一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即主张在“是”与“应该”之间是没有逻辑论证可以连通 的;这一观点被称为休谟的“是—应该”论题。 休谟论题的基本依据是:用“是”作为联系词的语句所表达的是一个事实,它所传达 的东西或是真的或是假的;而用“应该”作为联系词的语句所表达的是一个价值,它所 传达的东西或是善的或是恶的。前者是知识,靠理性来发现或辨别,后者是情感,靠趣 味来激发或创造;因此它们二者是两类根本不同的东西,因而不能从其中一个推出其中 另一个。休谟谈道: 这样一来就容易弄清楚理性和趣味的明确界限和作用。前者传递有关真理与谬误的知 识,后者则给人以美丑和善恶的情感;一个按对象在自然界的真实面貌来发现之,不增 不减;另一个则有一种创造性的能力,它在给所有自然的对象涂上发自内心情感的种种 色彩,或使之光芒四射,或使之满身污垢的同时,以某种方式创造出了一个新的东西。 理性,是冷漠和超脱的,它不是行为的动机,而仅仅通过向我们展示获得幸福或避免不 幸的手段来指导从欲望或爱好产生的冲动。而趣味,则因为它给人以快乐或痛苦,所以 它就构成了幸福或不幸,成为行动的动机,并且是产生欲望和意志的第一源泉或动力。 (注:休谟:《道德原理探究》,王淑芹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11页。 ) 总之,理性的作用在于发现事实,因而是客观的,趣味的作用在于激发情感,因而是 主观的;理性的知识只提供达到目的的手段,而趣味性的情感正是目的本身。趣味性的 情感就是快乐或不快、幸福或不幸,它们“成为行动的动机,并且是产生欲望和意志的 第一源泉或动力”。作为手段的理性只有同作为目的的情感相配合才能产生价值或道德 ,就理性本身而言,只是“冷漠和超脱的”,不可能由它单独产生价值或道德。(注:[ abcl]注意:由快乐或不快产生的价值主要是生理学的非道德价值,它同由同情心产生 的社会性价值是有本质区别的,只有后者才是道德价值。休谟没有很好地区别快乐感和 同情心,而是在“情感”这一大范畴之内随意转换,这就是他的论证中的一个致命的缺 陷。既然快乐感是“产生欲望和意志的第一源泉或动力”,那么同情心就是派生的次一 级的情感。事实上,休谟在讨论“正义”的时候已经对这点作了很好的说明,只是他本 人没有自觉到其重要性,因而在其他时候发生混淆,又把同情心作为第一性的情感,从 而把全部道德建立在同情心上。不过他又不那么坚定,时而把由理性支配的“效用”的 概念作为道德的另一块基石,而效用最终可以还原为个人的快乐与不快。这样,休谟就 同他所批评的霍布斯和洛克的“自爱”理论“同流合污”了。人的最基本的情感就是趋 乐避苦,这也是一个事实,而且包括休谟在内的大多数人都承认这一事实。由此出发, 推出同情心,进而推出道德原则,这便是对休谟的“是—应该”问题的一个肯定的解答 。休谟本人已经为我们作出很好的准备,我们只需向前迈一小步便可得出与休谟相反的 答案。最重要的是,“趋乐避苦”既是一个最基本的情感,因而是价值的源泉,又是一 个事实;在这一点上,事实和价值合一了。这就是解决“是—应该”问题的关键所在。 而休谟忽略了这一点。)对此,休谟举例加以说明。 我们都认为,忘恩负义如子女杀害父母是非常邪恶的行为。但是,类似的现象也存在 于植物界。例如,一棵橡树或榆树上落下一颗种子,在它下面生出一棵树苗来,那棵树 苗逐渐成长,终于长过了母株,并攫取大量阳光和养分而把母株毁灭。如果仅由理性便 可产生出道德来,那么人们就会把忘恩负义的罪名也加之于那棵树苗,谴责那棵树苗是 不道德的,既然作为客观事实,树苗与母株的行为关系与子女杀死父母的行为关系是一 样的。但是,情况并非如此。这就表明,道德不是单独地由理性从事实中产生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