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知识的本性的讨论探究的是关于知识本身的知识,这里涉及两个基本问题。第一 ,什么是知识?这一问题在现代英美哲学的讨论中往往具体化为另一个问题,即哪些条 件应当被视为是使知识得以成为知识的基本条件?第二,我们能否得到真正的知识?关于 这一问题的讨论主要围绕着现代怀疑论对知识论的最新挑战展开。这两个问题在现代知 识论中是相互关联和缠绕着的。本文从对柏拉图关于知识三条件说的经典定义的现代质 疑出发,重点讨论了当代英美分析哲学家阿文·戈德曼(Alvin I.Goldman)的“因果知 识说”和罗伯·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虚拟条件知识说”以及它们各自的理论局 限,并探讨了当代知识论的新发展对现代怀疑论的挑战做出的批评性回应及其理论意义 。 1.1 “知识”一词的三种意义 现代哲学讨论知识的意义往往从我们日常语言习惯中如何使用“知”这个词开始。例 如,当我说“我知道‘曹雪芹是红楼梦的作者’”时,我在表述我知道一个事实。这一 事实可能是一科学事实,可能是一历史事实,也可能是其他事实。但是,当我说“我知 道如何开车”时,我知道的就不再是一个事实,而是一种技能和如何做事的方式。再如 ,当冰心老人谈到她了解家里可爱的猫咪时,这种知道和了解就既不单纯是对某一个事 实的知道和理解,也不仅仅是对某一种技能的知晓和掌握,而是对其生存环境中朝夕相 处的人、物、事的亲知与熟知。从我们日常说“知”一词的这三种用法中我们可以得 出知识概念的三种意义。这就是:关于“是什么”的知识(knowledge-that);关于“怎 样做”的知识(knowledge-how);亲知和熟知(knowledge by acquaintance)。 因为关于事实的知识常常都需要通过命题的形式表达出来,大部分哲学家在讨论知识 论问题时重点都放在第一种意义的知识概念上。不仅如此,很多哲学家还认为第二、第 三种意义上的知识均只有通过命题的形式才能被真正地理解。所以,西方近现代哲学家 在讨论知识问题时,大多是在“命题知识”(prepositional knowledge)的意义上使用 “知识”一词的。 1.2 柏拉图:“知识是证明了的真的信念” 西方哲学史上关于知识问题的理论探讨,最早可以追溯到柏拉图关于知识的古老定义 。 知识是证明了的真的信念。这是柏拉图在其后期对话《泰阿泰德篇》中借苏格拉底之 口提出的关于知识的定义。在《泰阿泰德篇》中,苏格拉底和他的智者朋友泰阿泰德讨 论知识的本性。起初,泰阿泰德建议将知识定义为“真的信念”。但苏格拉底很快发现 这个定义不妥,因为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我们相信关于某一事件的某种说法,而且 这种说法的确是真的,但我们并不能因此就说我们有关于此一事件的知识。例如,在法 庭上,有一被告甲被指控偷窃。假设甲确确实实是小偷,但检察官先生并没有确凿的证 据证明甲是小偷。于是,检察官使用编造出来的证据使得法官和陪审团相信甲是小偷。 在这一情境中,甲是小偷乃事实,所以为真。法官和陪审团也相信甲是小偷,所以是一 “真的信念”。但是,我们能因此就说法官和陪审团有关于“甲是小偷”的知识吗?显 然不行。因此,苏格拉底和泰阿泰德建议加上“必须经过证明”这一条件。 由此可见,知识得以成为知识必须满足“真理”、“相信”、“证明”这样三个基本 条件。用现代哲学的术语来说就是: 某人S知道命题P 当且仅当 (1)P是真的; (2)S相信P; (3)S的相信P是经过证明的。 柏拉图关于知识的三条件说,构成了西方哲学史上关于知识的第一个定义。 1.3 盖逖尔(Edmund L.Gettier)的反例 柏拉图关于知识的古老定义在西方哲学史上的影响源远流长。直到如今,它依然是人 们理解知识概念的基本线索。例如,英国著名分析哲学家艾耶尔(A.J.Ayer)的知识概念 就同柏拉图的定义几乎如出一辙。在《知识问题》一书中,艾耶尔对知识给出了如下定 义: 某人S知道命题P 当且仅当 (1)P是真的; (2)S确信P;并且 (3)S有权相信P是真的。(注:A.J.Ayer,The Problem of Knowledge.Harmondsworth:P enguin Book,1956,p.34.) 艾耶尔称这三个条件是任何知识的既充分又必要的条件。 知识之所以成为知识真的只需要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吗?最早对这一传统知识论的基本设 定提出质疑的是20世纪60年代美国麻省大学哲学系的一位年轻教授盖逖尔。在一篇短短 三页的、题为“知识是证明了的真的信念吗?”的论文中,盖逖尔用两个小小的反例, 质疑这一从柏拉图到艾耶尔的经典定义。(注:Edmund L.Gettier,Is True Justified Belief Knowledge?in Analysis,ⅩⅩⅢ.6.New York:Barnes & Nobles,June,1963,pp.121—123.) 盖逖尔的第一个例子是这样的。假设有两个人,一个叫史密斯,一个叫琼斯。他们两 人申请同一份工作。现在史密斯有这样一个信念并且他确信这一信念,即: P1.琼斯就是那个会得到这份工作的人并且他的口袋里有十个硬币。 史密斯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信念并且确信这一信念呢?原来这家公司的老板亲口对史密 斯说会把工作给琼斯,而且,史密斯十分钟前刚刚数过琼斯口袋里的硬币,不多不少, 整整十枚。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史密斯“有权相信P1是真的”,或者说史密斯的相信 P1“是经过证明的”。 因为史密斯的相信P1是真的,所以,从命题P1推论出的命题P2即“那个口袋里有十个 硬币的人会得到这份工作”也必然为真。(注:就严格的逻辑意义而言,反例一的推论 是有毛病的。但这似乎并不影响人们重视这两个反例所揭示出的传统哲学关于知识的经 典定义的问题。不过,大概也是由于这一毛病,后来的讨论者们往往撇开反例一,直接 从反例二着手展开问题。)如果史密斯相信P2,那么,我们也完全有理由说史密斯“有 权相信P2是真的”,或者说史密斯的相信P2“是经过证明的”,因为这是逻辑地蕴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