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16.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6271(2002)01-0020-04 一、人的自由是费希特哲学的主题 在德国古典哲学的发展过程中,费希特的哲学尤其是他的知识学具有极为重要的过渡 性作用。但是,在以往的费希特研究中,人们注意到的,往往是其知识学对康德批判哲 学(主要是《纯粹理性批判》)所做的更加彻底、更加连贯的主观唯心主义改造,仅仅把 费希特的哲学看作从康德的二元论(“物自体”和“先验自我”两者相互对峙)向谢林、 黑格尔客观唯心主义哲学过渡的一个中介。这种研究视野,首先是遮蔽了康德全部哲学 的“人学旨趣”。[1]费希特的哲学确实是从康德哲学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但是,康 德把自己全部的哲学探索,都归结为对“人是什么”这个问题的解答,这对于费希特的 哲学产生了直接的规定作用。 在《论学者的使命》中,费希特曾经指明:学者的使命,就是要提供关于人的知识。 “若要担保人的全部天资得到同等的发展,首先就要有关于人的全部天资的知识,要有 关于人的全部意向和需求的科学,要对人的整个本质有一个全面的估量。”[2](38页) 但是,如果只有关于人的天资和需要的知识,而没有关于发展和满足这种天资和需求的 科学,那么,这不仅会成为一种极其可悲的和令人沮丧的知识,而且同时也会成为一种 空洞的和毫无裨益的知识。“所以,那种需求的知识应当同时与手段的知识统一起来, 只有凭借这些手段需求才能得以满足;而这种知识理所当然属于同一个阶层,因为一种 知识缺了另一种知识就不可能成为完全的,更不可能成为有用的和生动的。头一种知识 是根据纯粹理性原则提出的,因而是哲学的;第二种知识部分地是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 ,因而是历史哲学的。”[2](39页)不仅如此,这种知识还应当再前进一步,以便对人 类的发展有真正的益处。“为此,我们必须询问经验,必须用哲学眼光去研究过去时代 的各种事件,必须把自己的目光转到自己周围发生的事情上,同时观察自己的同时代人 。因此,社会所必要的这后一部分知识就是纯粹历史的。”[2](39页)关于人的哲学的 、历史哲学的和真正历史的这三种知识的结合,叫做学问;谁献身于获得这些知识,就 叫做学者。由此,产生了学者的真正使命:“高度注视人类一般的实际发展进程,并经 常促进这种发展进程。”[2](39页)显然,费希特所理解的真正的学问,始终是有关人 的天资的发展和需要的。他的哲学固然要提供对于人的真正的需要和本质的洞见,他对 社会历史的经验考察同样是为了发展人的“全部天资”。 人的本质究竟是什么?费希特的哲学充分地表明,这就是人的自由。也正是在这个意义 上,我们可以把费希特的人学,进一步归结为人的自由之学。费希特早年曾信奉斯宾诺 莎的决定论,但是他天性中那些我行我素的独立自由因素和那种积极进取的精神始终是 同决定论不很协调的。在接触到康德的批判哲学,尤其是阅读了《实践理性批判》以后 ,费希特看到了最终确立人的自由意志的可能性。这样一种理论把费希特从斯宾诺莎的 决定论的独断论中唤醒,使他从那种绝对必然的束缚中解脱出来,真正认清了人的意志 自由。从此以后,费希特在其全部哲学探索中,始终没有放弃对自由的分析。自由,成 为他的全部哲学思考的主题。 从大的方面来看,确立人的意志的自由,需要把人从两种必然性即自然的必然性和神 的必然性中解放出来。费希特清楚地意识到了这一点。为了克服外在的自然必然性对人 的自由所构成的障碍,他试图从自由的、独立的、自行设定的自我出发演绎出外在的自 然界(非我),演绎出有限的、经验的自我;为了克服否认人的意志自由的神学决定论, 他试图(像康德一样)从人的理性、从人的“伦理冲动”和道德法则出发来寻找信仰的内 在根据。 费希特曾经把自由分成三类:先验的自由,它是一切理性精神所同样具有的,是理性 精神所以成为最初的独立的东西的那种能力;宇宙的自由,它是一切存在不依赖任何他 物、单纯依赖自身而实际所处的状态——它是无限精神所独具而任何有限精神所没有但 又是一切有限精神的最终教化目标的那种自由;政治的自由,它是每个国家都应该有的 、除了自身赋予的东西外不承认任何法律的权利。[3]这里所谓先验的自由,是指他的 知识学里通过知识分析而回溯出来的、作为一切经验知识之先决条件的绝对自我的行动 的自由,是一种本原意义上的自由,绝对自我正是因为具有这种自由,才能够独立不依 地设定自身,并且在自身内部设定有限的非我和有限的自我的对立。这里所谓的宇宙的 自由,是指他在其伦理学中所讲的实践自我所要追求的那种意志自由,它是道德行为的 最终目标。这个自由,可以在在一种理想的意义上加以理解,它更多地表现为一种应当 ,一种要求。在《根据知识学原理的伦理学体系》一书中,费希特明确提出:如果我们 受感性冲动的支配,即以对自然冲动的意识为依据,按照对待自然事物的原则,决定行 动的取舍,则我们至多只能获得“形式的自由”,只有我们具有了伦理的或纯粹精神的 冲动,以对于形式的自由的意识为依据,按照为自由而自由的原则,干预自然冲动,我 们才能够上升到“实质的自由”。他肯定形式的自由是一切自由的根源,但是并不满足 于它,而认为只有实质的自由才是理性存在物在自己的客观活动中摆脱自然因果性的支 配,真正以精神实体性的规律为指导的关键。形式的自由表现为自然的“偏好”,表明 我是自然序列中的环节,而实质的自由则不仅“把我与自然分离开,而且也把我提高到 了自然之上”。只有这种基于伦理冲动的实质的自由,才能给人以价值和尊严,使人成 为目的而不是单纯的手段。最后,费希特所谓政治的自由,是他在其国家学说、社会政 治和法学理论当中反复申述的个人自由和独立的政治权利。对费希特来说,国家生活不 属于人的绝对目的,相反地,国家是一种仅仅在一定条件下产生的、用以创立完善社会 的手段。国家也和人类的一切典章制度一样,是纯粹的手段,其目的在于毁灭它自身: 任何一个政府的目的都是使政府成为多余的。当然,各种政治和法律制度,在费希特看 来也应当成为保障自由得以实现的手段。可见,费希特实际上已表明自由的概念贯穿在 他的全部思想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