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绩要查实。 (一)政绩的界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一级党委、政府的主管领导,他们肩负一方政治、经济发展的全局,经济工作方面的政绩体现在宏观方面。如经济决策、经济绩效、经济管理、经济监督、执行政策法规等。二是政府各部门或单位的一把手,政绩体现在具体执行方面。如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情况,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等。 (二)坚持“两个并重”。必须做到账本审计与个别座谈并重;专项检查与调查研究并重。审计人员应跳出账本,眼观六路,耳听八方,捕捉正、反两个方面的信息,再返回到账本加以验证。 (三)强化综合分析。如财政收入的增减幅度,要分析是经常性收入还是偶然性收入,凭绝对增长值来衡量政绩是不恰当的。又如公益事业的投入,审计人员不仅要看办了几件实事,做了几项工程,完成了多少财务支出,更重要的是要分析资金来源、财力状况、负债情况。如果负债超过自身财力可承受的范围,又缺乏后续财源,势必给后任留下沉重的债务包袱,这样的政绩就要打折扣。 二、问题要查透。通常可归结为以下几种:一是经济决策类,许多损失浪费是由于决策失误造成的。二是经济管理类,诸如资金调度不当、盲目折借造成损失等。三是经济监督类,领导者在经济运行中监督责任是否到位,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四是执行政策法规类,这是领导者赖于运筹调控经济工作全局的法码。 三、政策要吃准。1、在经济责任审计中,政策法规是评判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标准。2、对审计人员来说要克服重法规轻政策的倾向,审计人员要全面、认真、系统地研读各个时期政府出台的各类经济政策。 四、责任要明确。 (一)直接责任。财经工作中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是领导者主观上造成的,也就是说事件的酝酿、发生、发展是在领导者的直接筹划或者授意下进行的。 (二)主管责任。行为主体是本部门干部职工或下属单位,该行为与领导干部也没有直接关系,但作为主管领导负有经济管理和经济监督的责任。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鉴别,还应当充分注意到改革发展总是走在政策法规前面的,一些经济行为与现行政策法规不相一致的情况在所难免。作为驾驭经济工作的领导者,难免有这样那样的失误。 五、重点要突出。首先,在年初确定审计项目对象时既要考虑面,又要突出重点。项目不宜过多,选点要准。其次,对一个审计项目同样有面和点的问题。如果面面俱到,泛泛地查,没有重点,不得要领,其结果必然平平。第三,重大经济违法违规行为和涉嫌经济违法犯罪。个案,要保证力量,集中精力,一查到底。 六、评价要适当。审计评价,最 重要的是要坚持全面性、客观性、历史性的原则。全面性原则就是要全面地考察被审计者的功过;客观性原则就是审计评价要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历史性原则就是认定经济责任不脱离当时、当地的客观环境和历史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