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誉为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制之后农村第三次革命的税费改革,是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创造性探索。目前各地正在试点,试点就是要发现并解决问题,最终使此项改革达到预期目的。笔者在基层调查中感到,当前的税费改革存在严重缺陷,此项改革还需认真研究。 一、税费改革存在的三个缺陷 由于税费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在试点中产生了许许多多的问题,其中有三个缺陷正动摇着税费改革根基。 (一)法律上的缺陷:以附加税的方式收取村集体资金(原村提留),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税费改革政策规定,改革后原村提留开支通过征收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解决,税率最高为正税的20%,其收入属于村集体资金,实行乡管村用。这一做法实质上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该法第四条规定:乡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第十九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乡统筹的收缴办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税费改革中把原村提留改为以附加税的方式强行征缴,尽管政策规定其性质仍属于集体资金,并实行乡管村用,但它的强制征收方式已剥夺了“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权利,实质是“民主权利之手”被“行政权力之脚”踩住了。其根源在于仍把村民委员会看作乡镇的附属物,是典型的观念及行为的倒退。再说,这块资金转为国家税收后,存在着能否按时足额返回的风险,即存在着被平调、挪用、挤占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可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我国推进民主法制建设,让农民真正当家作主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律,虽然实施中还有不少问题,但它已得到了农民的欢迎和肯定,而且也倍受国内外的关注。贯彻执行好这部法律,是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件大事。如果税费改革中的上述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最终会瓦解掉村民委员会的政治地位。 (二)计税依据上的缺陷:使农民种田积极性下降。 农村前两次革命都大大激发了农民种田的积极性。这次税费改革虽然给农民带来了减负的实惠,但计税依据存在的缺陷,挫伤了农民的种田积极性。1、税费改革取消了原来按人口或劳力收取的“两资”,改为按承包面积计征农业税及附加,形成了税负的三个不公平:一是形成农户之间多种田多负担,少种田少负担,不种田不负担的不公平现象,或者说只种田收入少的“穷人”多交税,少种田或不种田收入高的“富人”少交税甚至不交税。二是形成人均耕地多的乡、村、组(主要是边远山区)税负重,人均耕地少的乡、村、组(主要是城镇及郊区)税负轻的不公平现象。出现“耕地多税负重农民不愿种,耕地少税负少基层组织转不了”的新矛盾。随着农村土地与人口呈反向变化的加剧,单纯以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导致不同从业农民负担农业税不公平的矛盾将会更突出。三是不负担或少负担农业税的那些农民却一样可享受用农业税供养的基层组织和用农业税投资发展的教育、道路、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带来的一切好处,这种不公平违背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2、由于人多地少矛盾决定了农民承包的土地其社会保障功能日益大于生产功能,即承包地演变成了农民生存的“社会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说,税费改革把承包面积作为计税依据,就相当于是向农民的“社会保障费”征税,这显然是违背税收常规的,造成的负面后果令人担忧。3、目前很多农村自然经济仍占有较大比重,农产品商品率很低,农业税以实物形态缴纳农民更容易接受。但各地在税费改革中为了图省事,几乎都用计税价格将农业税由“实物缴纳、货币结算”改为“货币结算”,即由交粮改为交钱。这对于“手中有粮无钱”的广大农民特别是边远山区的农民来说,不仅要多承担粮食变现的成本,而且还要承担本应由财政承担的粮食征收差价,这是一种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做法。可见,这种做法将严重挫伤农民种田的积极性,进而对土地流转、经营规模扩大及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也将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 (三)目标与结果上的缺陷:税费改革目标与基层组织追求收入增长目标相矛盾并由此导致农村新老矛盾的总暴露。 中央把减轻农民负担作为这次税费改革主要目标,即通过“四取消,两调整,一改革”[1]达到使农民负担减轻20%以上的目标。但给农民减负就意味着必须以牺牲乡村两级的收入(主要是费的收入)为代价,这就形成了税费改革的首要矛盾即减负目标与基层组织追求收入增长目标相矛盾。正是这对矛盾的产生诱发了农村新老矛盾的总暴露:1、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面临危机。由于改革前普遍乡村在历年收费只增不减的前提下连保人员工资为主的刚性支出都还有困难,这次税费改革减负20%以上就意味着乡村又要减少一大笔收入,再加上历年沉积下来的债务缺口,使得基层组织陷入运转危机的窘迫境地。走在全国税费改革前列的安徽省此问题暴露得更早、更突出,有半数乡村出现运转困难,在一些乡已经出现村干部没人肯干的苗头[2]。2、“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将严重冲击税费改革。自税费改革开始,基层干部就开始为改革给自己利益造成损失而担心,更为可能在由税费改革引发的机构改革中被分流下岗而忧虑。改革给农民减负带来美好希望的同时,却叫基层干部忧心忡忡。而问题的复杂性还在于基层干部既是利益的牺牲者,又是改革的具体操作者。与虎谋皮,谈何容易?这种双重身份随时都可能诱使基层干部把利益的重心由农民移向自己,或使农民负担名减实增,或前期减后期增。因此,为严防“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税费改革就必须付出一笔巨大的监管成本。3、乡村负债消化难度增大。乡村负债面广、量大,早已成为制约农村基层组织运转的严重问题。税费改革后,取消了原来可从“三提五统”[3]为主的收费中提取资金消化债务的渠道,乡村负债消化难度增大,债务纠纷矛盾被激化的可能性加大。4、农村教育及公益事业的发展将受到严重制约。“四取消”后,农村中小学的基本建设和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更缺乏保障,特别是跨流域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组织更难。其他诸如修路、造桥、卫生文化事业等都会受到影响。因为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只是对部分困难的乡镇给予适当补助。“一事一议”也会因有些项目不能使每个农民受益而难通过。5、农民对历年欠乡村的“两费”余款出现拒交苗头。乡村收入减少后,少数农民认为乡村欠别人的款没有能力偿还了,我们欠乡村的“两费”也不交了。一些农民误解政策,认为“中央取消‘两费’,说明以前收‘两费’是错误的。以前欠乡村的款谁来收都不交了。”甚至有的说,“拖欠有好处,先交的吃亏,今后的农业税也要拖着不交。”6、党在农村的领导地位受到挑战。基层组织运转困难后,使得原本战斗力、凝聚力就较弱的农村党组织更是雪上加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