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WTO规则不针对企业行为,在达成的中国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总共19项条款全部都是针对政府的,其义务的承担者是政府。我国虽然经过二十年改革,行政管理体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当前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其中有不少是与WTO的相关精神不协调、相冲突的。如果不进一步改革,政府不仅难以在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方面有所作为,而且不规范的行为也会诱发更多的国际纠纷,从而对对外开放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入世”对中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和挑战,甚至在某些方面规定了政府改革进展的时间表,这就大大增强了加快政府改革的紧迫性。 一、“入世”与政企关系的重塑 “入世”要求政府从根本上改变管理企业的方式,重塑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政府必须要以服务导向代替传统的政府中心主义,政府应该承担为本国或本地市场和企业提供服务、信息、协调以及秩序的角色。 WTO的功能机制在于促进各成员的投资贸易自由化,减少不明智的政府管理政策,为企业营造清晰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公平的国内外市场秩序。在现阶段,我国各级政府对企业的一些政策活动是与WTO规则不相适应的。例如,在外资政策上,存在着各种政府层层加码提供“超国民待遇”的问题。在企业扶助政策上,以各级优惠政策和税收减免为形式的变相补贴大量存在。在地方性产品指导政策上,有的不符合国际市场需求,各地产品结构雷同,不仅加剧了国内市场领域的削价竞争,而且造成向外倾销现象,引发国外的反倾销报复。 “入世”要求政府树立纳税人意识,努力开拓为企业服务的渠道和方式。要利用所掌握的企业注册和经营信息资源作好对企业的服务工作。要改变企业注册登记的方式,变审核制为核准制,放宽或降低企业市场准入的门槛,刺激居民和企业投资的热情。 我国“入世”以承诺各方面的进一步改革和遵循WTO规则为条件。履行这些承诺将迫使我国政府按照市场取向,以经济和法律工具为主要手段对国民经济、企业活动和市场贸易进行管理,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企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反映在政企关系上,就要求由以往的直接控制、直接经营转变为以间接调控为主的政企模式,即政府利用法律手段和运用汇率、税率、利率等经济杠杆,统筹规划,信息引导,为企业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使企业能够按市场提供的信息组织生产,使企业获得充分的人事管理权、投资管理权、市场营销权、收入分配权等生产经营自主权。 WTO对成员国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有一些义务性的具体规定,其宗旨就在于防止政府通过歧视政策,使国有企业在竞争中处于相对有利的地位。也就是说,WTO要求一国的国有企业应当同非国有企业和外来企业在同一条件下展开竞争,政府不能使用公共权力偏袒国有企业,人为营造不公平的竞争环境。在WTO体系中,政府和国有企业属于不同的组织类型,政府作为公共行政机构,不能参与WTO的经济竞争活动。而国有企业和其他性质的企业一样是经济组织,它没有理由履行政府的公共职能。WTO关于非歧视原则和政企分离的原则对当前我国国有企业的管理体制提出了挑战。进入WTO之后,要求我们改革以往政企合一的做法,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必须加以分离。在此基础上,应当改变传统的企业干部任免体制,研究如何使企业经理层从行政干部的体系中脱离出来,建立有效的效率保障机制。 非国有企业同样是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力量,是保持国家经济活力和稳定增长的关键部分。在对待非国有企业的问题上,我们不仅应当履行“非歧视”原则的承诺,使非国有企业获得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且,政府还应当采取主动措施,创造有利于这类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在企业登记制度方面,应当放宽对初始资本、营业场地和创业者专职与否等的要求,创造新企业发展的有利条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我们的创新发明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激烈的经济竞争中免受损失。 二、“入世”与政府管理法制化 入世是打规则战,入世后法制问题将突出出来,法制建设将推到第一线。WTO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其主要内容同我们所熟悉的行政管理观念、制度、体制、方式、手段有很大差异。从总体上看,我们至今对WTO规则的认识、理解、研究还很不够。因此,我们要研究、熟悉WTO规则,从法律上制度上积极作好准备。 WTO是以带有强制性的规则为基础的政府间国际组织。WTO协议共包括29个法律文件,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投资措施等,内容颇为广泛。此外,还有20多个部长宣言和决定。这些法律文件确立了WTO一系列规则和机制,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能够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并且通过建立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 从法制角度说,我国在加入WTO后,需要根据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抓紧完善法律制度,要统筹规划,区别轻重缓急,有重点、分步骤地制定、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与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不相符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要注意废除一些过时的以及与WTO规定不一致的行业性、地方性和内部规定或政策,使全国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加入WTO后,地方立法也要受到WTO规则的制约,要受到审查。不管是实施性的,还是创制性的,都要研究WTO规则。需要采取措施确保政令畅通,坚决纠正不顾国家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坚决打破行业垄断、地区封锁。 按照WTO规则的要求,我国中央政府负有保证有关WTO规则的法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的责任。因此,为了维护我国对外贸易、知识产权、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统一性,确保我国加入WTO后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符合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需要重申今后这些方面的法律制度只能由中央统一创制。各地必须执行中央出台的法律制度,而无权创制自己的规定。同时,各地方、各部门还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避免发生影响WTO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统一实施的情况。我国加入WTO后,任何地方、部门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如果同国家有关法律制度不一致,那就必须依据《立法法》规定的程序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