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经济时报》等国内报刊报道了素有“厉股份”之称的厉以宁教授在北京大学创业投资国际论坛即将闭幕时提出的关于在中国广大农村试行“股田制”的设想。厉以宁先生认为,让农民富必须走公司加农户的道路。公司加农户在当前可分成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叫做订单农业,第二个阶段叫租地经营。但订单农业,一是公司的成本太高;二是容易引起纠纷,有它的局限性。而租地经营也有一个缺点,土地租金是固定的,没办法调动农户的积极性。因此,厉以宁先生认为,现在这两个阶段都不行了,要发展到第三个阶段,叫股田制,就是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使用权入股不同于土地出租,入股后按股分红,钱并不比租金少,而公司在发展,几年后股权还可以转让给别人,股票是增值的,这是一个飞跃式发展。中国农业走这样一条路,农民收入就提高了,这样农村市场就启动了。 自1997年以来,中国的市场供求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买方市场逐步形成,有效需求不足成为制约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矛盾之一。在出口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等国际因素影响而难以继续增长,甚至萎缩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对如何扩大内需给予了极大的关注。而在扩大内需中如何让中国的农民富起来,尽快启动农村市场又成为关键中的关键,因为正如厉以宁先生所言,中国的农村市场蕴藏着巨大的潜力。对此,国内学者提出了不少中肯的对策和建议。在此,我并不怀疑厉以宁先生希望中国农民尽快富裕起来的迫切心情和良好愿望。但问题是,第一,实行“股田制”是不是真的能让中国的广大农民富起来;第二,如何克服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股田制”之间的制度障碍。 首先,农民从集体承包土地,取得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在此我们且不论农民通过土地承包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能否作为投资入股,单就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具有经济和福利双重职能,即土地既是广大农民获取经济收入的一种手段,又是农民生存的基本保障,在目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只能覆盖到城市居民和非农业人口的情况下,这是维系社会稳定的基本条件。我不知道厉以宁先生所说的“股田制”是否有退股的机制,如果有或者说可以退股,那倒是可以保证农民不丧失土地的使用权,但又如何保证这样的企业稳定运行呢?如果说没有或者说不能退股,这倒是符合股份制企业的机制,能够保证企业的稳定运行,但在农民以自己的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同时,也就丧失了对土地的经营控制权,农民的经济收益将与其入股企业的经济效益紧紧联系在一起,一旦企业经营亏损甚至破产倒闭,土地对于农民自己生存的基本保障也将永远丧失。在目前中国的社会基本保障体系还不健全,广大农民还被排斥在生存安全保障之外的情况下,试问,谁为那些丧失土地使用权的农民提供基本的生存保障呢?在这里,笔者并不怀疑“股田制”在个别地区如江浙一带富裕地区农村的可行性,但在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这种土地经营方式是有待探索的,因为“股田制”实际上是以土地经营收入已成为农民家庭收入的次要来源,甚至微不足道的来源,农民愿意全部或部分放弃土地使用权,以便更好地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为前提的。 第二,厉先生认为土地使用权入股优于土地出租之处在于,土地出租的租金是固定的,没办法调动农户的积极性。而土地使用权入股后可以按股分红,钱并不比租金少,而公司在发展,几年后股权还可以转让给别人,股票是增值的。我们承认,土地出租是有其缺点,租金是固定的,但反过来讲,对于农民来说,出租土地的收益也是相对稳定的,风险很小。我们也承认,土地使用权入股固然可能分红,也不排除分红收入高于租金收入和公司发展后股票增值的可能,但稍有经济常识的人都会看得出,这只能说是用土地使用权入股的农民和公司的共同追求,以及包括厉先生在内的许多理论工作者的良好愿望而不是现实。如果按照厉先生的逻辑,人们进行储蓄或购买债券岂不是太傻了吗?投资股票岂不是收益更高,而且也不用费尽心机选择股票了,因为投资任何一种股票都可以赚钱,股票市场上对股民“股市有风险,请谨慎入市”的反复提醒岂不更是无中生有,多此一举了。事实上,企业是否能够取得盈利,入股的农民是否能够分到红利,这种红利是否可能比租金更高,股票是否能够增值,完全取决于市场对企业的经营成果是否承认和承认的程度而不是我们的良好愿望。既然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的股份制公司是一个独立参与市场竞争的企业,那它就既有盈利和发展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和破产的风险。因此,我们在看好“股田制”对增加农民收入的良好前景的同时,不能排除其使农民部分甚至完全丧失土地使用权的可能,从这个意义上说,“股田制”对于农民来说比土地出租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和收益的不确定性。 第三,农民的股权转让也存在很大的问题。从目前中国农村的土地状况来看,单个农户拥有的土地份额很小,因而他们不可能处于大股东地位。在目前中国的股票市场上普遍存在难以保证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背景下,我们很难想象,“股田制”中农民股东的利益能得到有效保护。况且,也不可能有很多的“股田制”公司能够成为上市公司,也就是说,对于多数农民来说他们手中的股票是不可能通过一板和二板市场进行转让的,那么我们有没有另外的渠道使得农民股东在他们想转让其手中的股票的时候,能够及时转让呢?即使有这样的渠道,同样会存在另外一个问题。 第四,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是通过承包合约取得的,既然是合约,就是有时效的,我国的《土地法》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为30年。同样,既然是有时限的合约,那么当合约到期之后,理论上就存在农村集体不再同该农民续签土地承包合同的可能,而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农村集体究竟应该向谁收回该土地的使用权?向农民还是向公司?向公司收回,显然没有道理,因为他们之间并没有合约。如果是向农民收回,那可能收回的只能是其原承包土地的收益权,否则,必然造成公司经营的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