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立和完善我国金融体系中,农村金融这一块怎么办,是决策层和学术界关注的热点话题,本文紧密联系我国农村金融的历史和现状做一些理论分析和对策探讨。 一、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是理想化的产物 有资料记载,我国最早出现的农村信用合作组织,是土地革命时期湖北省黄岗县农民协会建立的信用合作社。那时,建立信用合作社的初衷是为了避免高利贷的剥削。对此,毛泽东同志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的描述是“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他们买进货物要受商人的剥削,卖出农产品要受商人的勒抑,钱米借贷要受重利盘剥者的剥削。他们迫切地要解决这三个问题”。这个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范围较广,除了经营一般的存款放款业务外,还发行货币,除了进行货币资金融通业务外,还从事部分商业购销业务。以后,在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革命根据地和各解放区,都相继成立了信用合作组织,开展了类似的业务活动。毛泽东同志把这种状况,概括为“农村互助合作运动”,并指出“这是人民群众得到解放的必由之路,由穷苦变富的必由之路”(见毛泽东著《组织起来》)。 如果说全国解放前农村组织成立信用合作组织,是为了摆脱和避免商人、高利贷者的剥削,是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那么,在全国解放以后,农村组织成立信用合作组织,就不完全是基于这样的初衷,从一定的意义上说不完全是广大农民的迫切要求。这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上加以阐述: (1)从理论上说,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怎样引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是个大问题。革命导师们认为,农民既是占有一定生产资料的小私有者,又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小私有者经不起风吹雨打,会产生两极分化,作为劳动者能够接受社会主义,所以对农民的社会主义改造是个非常特殊的问题。对此,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改造小农必须走合作化的道路。恩格斯曾明确指出:在向完全的共产主义经济过渡时,我们必须大规模地采用合作生产作为中间环节,这一点马克思和我从来没怀疑过。列宁在十月革命胜利后,认为无产阶级夺取了国家政权之后就有了可靠的政治保障,可以直接实施具有全民所有制性质的合作社,即所谓“共耕制”、“农业公社”。尽管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支持共耕制,但结果共耕制并没有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实践证明,共耕制不是改造小农的理想途径,它的失败使列宁认识到,在经济落后、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国家向社会主义过渡,不仅要保证整体利益和国家利益,而且要兼顾到农民个人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把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有效地结合起来,并使个人利益服务于整体利益,这样的组织就是合作社。 毛泽东同志遵循了马克思主义的这一基本原理,在建国以前的1949年3月举行的七届二中全会上,就明确指出:占国民经济总产值90%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他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任其自流的观点是错误的。必须组织生产的、消费的和信用的合作社和中央、省、市、县、区的合作社的领导机关。单有国营经济而没有合作社经济,我们就不可能领导劳动人民的个体经济逐步向集体化,就不可能由新民主主义社会发展到将来的社会主义社会,就不可能巩固无产阶级在国家政权中的领导权。 毛泽东同志的这些思想在1949年9月举行的政协第一次会议通过的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共同纲领》中得到了确认。《共同纲领》第29条规定“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政府扶助其发展,并给予优待”,第38条特别提出,“关于合作社:鼓励和扶助广大劳动人民根据自愿的原则,发展合作事业。在城镇中和乡村中组织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生产合作社和运输合作社”。在第26条中,还明确规定,国家应在经营范围、原料供给、销售市场、劳动条件、技术设备、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方面,调剂国营经济、合作社经济、农民和手工业者的个体经济、私人资本主义经济和国家资本主义经济,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之中,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这充分表明:信用合作是合作化运动的组成部分;而合作化运动是社会主义改造的组成部分;成立各种合作组织是使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在国营经济领导下,分工合作、各得其所,以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 (2)从实践上说,农村在实行土地改革之后,随着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信用社也得到迅速的发展。1951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会议,提出“重点试办,创造经验,推动全面”的发展方针,到1953年底,全国各地试办的信用合作组织达20067个。开始,其形式有三种,即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的信用部、信用互助小组,以后,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经历了信用小组和信用社两个发展阶段。不同的信用合作组织形式,业务范围不同,其性质也有不同。1954年,中共中央批发了中央农村工作部和人民银行党组的报告,原则上同意在1954年冬到1955年春信用合作社发展到了13万到15万个,1956年春发展到20万个以上。这样,农村信用合作社就进入了大发展时期。到1955年底,全国建立信用社的乡已占乡总数的88%,1956年,随着撤区变乡,信用合作社从原来的15万多个,合并为10万多个。这段历史表明: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组织完全是随着农村合作化运动的高潮发展起来的;这种发展是“一化三改造”的需要;这种发展主要是人为地推动,而不是农民合作意识的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