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中央在安徽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一方面,初步规范了农村分配关系,较大幅度地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税费负担下降了31%,人均负担由109.4元减少到75.5元。同时有效地遏制了农村“三乱”,仅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各种行政性收费、集资、政府性资金就达50多项。另一方面,以税费改革为契机推动了各项配套改革,改善了党群、干群关系,促进了农村社会稳定。 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深化农村改革的一个重大步骤,是顺民意、安民心的德政之举,是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在农村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但是,农村税费改革是在过去问题积累多年、积累较深和当前农业结构调整、农民增收遇到较大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推进和深化改革仍然任重而道远。 一、目前改革取得的成效具有阶段性和不稳定性,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原因还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必须对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有足够的思想认识 在过去的一年里,安徽省委、省政府把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作为重大的政治任务,把执行税费改革政策作为对“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各个部门,全体党员干部政治觉悟、党性观念、全局观念、领导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方法的严峻考验,全面考核”。从省到乡镇,各级都建立了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全责的领导机构,严明纪律,不断强化教育和督查,及时查处典型案例。声势之浩大,纪律之严明,是多年来所没有过的,基层干部把违背税费改革纪律喻为“高压线”。即使在这样的形势下,由于乡村“财力缺口”的压力和少数干部认识不到位,一些地方仍然存在政策执行不到位甚至走样的问题。经过层层督查和群众来信来访的查处,尤其是实施对乡村财政转移支付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财力缺口”的压力,这些问题在不同范围、不同程度、不同环节得到一定的纠正,但产生问题的根源还没有解决。 在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后,乡村“财力缺口”的压力依然较大,一些难题还暂搁置一边。改革后,全省乡村两级政策内减少财力16.9亿元,但各地反映的财力下降远远大于省里核定数,原因就在于没有包括制止“三乱”减少的收入在内。据调查,一些地方切掉的“三乱”收入与政策性财力减少的数额大致相当,少数地方甚至更多。虽然“三乱”收入不是合法收入,但却是过去支撑基层组织运转财力的组成部分。因此,尽管转移支付填补了乡级85%、村级65%的政策性“财力缺口”,但日子仍不好过。另外,为保证改革试点顺利推行,一些难题暂时放在一边没有触及,如乡村两级普遍负债等问题。据安徽财政部门调查,仅乡镇一级财政负债平均达300多万元,远远超过了乡镇的承受能力,对干部压力非常大。一些债务是乡村干部自己亲手借的,有的债权人不断到办公室、到家里催逼还债,甚至把政府和干部告上法庭,基层干部苦于无策。一些同志认为,沉重的乡村债务若不能妥善处理,还得在农民身上打主意。 只要现实压力没有根本缓解,在改革氛围弱化的情况下,农民负担就有可能反弹甚至反复。从当前暴露的问题看,近期反弹主要形式不会与税改大政策正面冲突,将以“似是而非”的改革名义出现,如以“一事一议”名义突破上限,以“统”代“议”;以建成公益事业为由偿还债务;以收缴生产费用和清收“尾欠”之名加码收费;以“两工”名义统一或强迫以资代劳,等等。对中长期反弹的形式难以预料,有可能会故态复萌。因此,不能以改革即期成效为满足,必须对农村税费改革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甚至反复性有足够的思想认识。 二、农村税费改革应当在相关配套改革和加强法治上下功夫,这是决定改革能否成功的关键所在 我国历史上曾搞过多次税赋改革,初唐的租庸调制,中唐的两税法,宋代的方田均税,明朝的一条鞭法,清代的摊丁入亩等,其宗旨都是要求把从朝廷到基层的明暗正杂税(赋、役)“悉并为一条”,“一切总征之”,并同时下令不得再征他费,往往还给农民发放“易知由单”(法定税目表),允许农民照单纳税并拒纳所列税目以外的杂派。这些改革的确可以在短期内使“向来丛弊为之一清”,但无一例外持续的时间都不长。而且每一次变革,都为后来的加税增费垫高了门槛,使农民负担更加沉重。明末清初思想家黄宗羲对此作过深刻的反思,总结为“积累莫返之害”,被称作“黄宗羲定律”。 产生“黄宗羲定律”的主要原因有两条:其一,在人治或缺乏法治的社会里,难以制止“丛弊为之一清”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再因地、因时、因事、因人“巧立名目”增加税费现象发生。其二,就税制改革抓“减负”,而没有从机制上消除加重税赋(役)的内在原因,当政府和官员的日子不好过时,仍然要在农民这一弱势阶层的身上打主意。这次农村税费改革与历史上的税赋改革性质不同,但基本思路大致相同,即通过并税除费、标准控制来减轻农民负担。能不能走出“黄宗羲定律”所述的怪圈,除了努力加强法治外,还取决于采取相关配套改革措施,消除增加农民负担的内在因素,这既是巩固税费改革成果的必然要求,更是减轻农民负担的治本之策。 乡镇政府职能过宽、机构臃肿、人员庞杂、支出膨胀,是造成农民负担过重、乡镇财政入不敷出的主要原因。实行分税制后,中央集中了财权,但事、责却留在地方、留在基层,没有建立健全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更加重了这种趋势。这些也就是配套改革的重点。从机制和制度上制止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支出膨胀,必须把转变职能与减人、减事、减支结合起来,进行乡镇机构改革。总结历次机构改革的经验教训,职能不转,事和人减不下来,支出也就减不下来,即使暂时减下来了也会反弹。同时,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给基层“松绑减压”,切实转变作风,制止不切实际、超越乡镇政府职能的各类达标升级活动。